我國民族法發展意義論文

來源:才華庫 1.97W

民族法學作為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展與前途對與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建設與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近年來各大高等院校紛紛開設民族法學學科,培養了一大批優秀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這不僅對民族法學的發展影響甚大,而且對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具有重要意義。與此同時,民族法制思想、少數民族法制史、少數民族習慣法得到了較為徹底的研究,但民族法學教育在我國起步晚,仍然存在著一些亟須解決和研究的問題。

我國民族法發展意義論文

一、前言

早在多年以前,中國法學界就對“民族法學”的學科性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討論。很多學者認為,“民族法學”不能歸為傳統的法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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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我國民族法學的定位

傳統的法學學科下,中國法制史同樣以研究中國古代法律思想、法律制度變遷、古代習慣法著稱。所以,即使“民族法學”不能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它也不應該歸入“歷史學”的範疇。“民族法學”仍然是“中國法制史”領域中的研究方向。中國是多民族締造的國家,法律作為多民族國家的文化現象,固然也是有各個民族共同塑造的。

所以,按照這樣的研究進路,民族法學當之無愧地成為我國法學研究的組成部分。當然,近年來“民族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也逐漸得到法學界一些人士的認同。特別是2004年以來,各大高等院校相繼開設民族法學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位點,這就是最有力的證明。

三、民族法學學科的特點

只有在解決了“民族法學”學科性問題的前提下,才能進一步探討“民族法學”學科的特點。

(一)它與特定的少數民族相聯絡

如前所述,民族法學以研究少數民族法律思想、法制史、習慣法為重點。因此,這就必然要與特定少數民族當時的經濟、政治、風俗文化以及民族心理特點相聯絡。例如,藏巴汗時期的《十六法典》就是與當時西藏地方政治、文化等實際情況相結合的產物。

(二)少數民族習慣或習慣法與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衝突與融合

中國的法制建設的建設離不開少數民族法制,少數民族法制的發展與完善同樣也離不開中國法制的支撐。職是之故,開展對少數民族法制的研究也就自然成為中國法制的應有之義。但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少數民族的法制是與特定的少數民族地域、心理相聯絡的,所以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這樣的特殊性才與作為國家意義層面的法相沖突,其主要表現在: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衝突。

需要客觀地意識到的是,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思想中,確實有一些落後的、必然要被歷史所淘汰的、不為社會主義法制文明所接受的'因素。一方面要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習慣也是少數民族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維護維護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制度的統一和權威,這就使得少數民族習慣或習慣法與國家層面的法有衝突的一面。但少數民族習慣法中也有諸多對當今社會具有積極意義的因素。例如生態環境保護方面,1618年,藏巴汗在建立“噶瑪政權”後,解決了許多社會問題,其中就有“平時注重封山禁河”的規定。這些積極因素與落後因素,使得民族法學的研究變得複雜,但也為少數民族習慣或習慣法與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找到了融合的平衡點。

四、民族法學研究的重點領域

(一)少數民族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不是憑空產生的,它是特定時代其它社會因素在法律層面的反映。以西藏地方少數民族習慣法來看,各個政權的統治者都把法律作為統治社會的有效工具,為緩和社會經濟、政治、文化以及人與人的矛盾,立法者通過法律(暫不考慮這些法律條文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的形式規定了人們在經濟、文化、政治等方面的行為模式。而這些法律條文中包含有大量的本土思想、特權思想、政治思想、神權思想。所以,這些思想共同構成了少數民族法律思想體系。通過對這些法律思想的研究可以放大少數民族地區當時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狀況。

(二)少數民族法制史

少數民族法制史以少數民族地區各個政權時期的法律及王朝更替後的法律變遷為研究重點。通過對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學習少數民族各政權時期的法律思想、法律內容、政治制度變遷的背景和原因;另一方面,也是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少數民族法制史和中國法制史的需要。

鑑於於少數民族法制史與中國法制史之間的辯證關係,對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

由於少數民族法律思想和少數民族法制史如此重要,這就使得民族法學的莘莘學子不得不把其作為研究的重點。但這並不意味著少數民族習慣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得闕如。

五、對民族法學發展方向的探討

(一)開展雙語模式

這裡所提及的“雙語”是指“少數民族語言”和“漢語”的結合。開展雙語的目的,原因有二:

首先,民族法學以少數民族相關法律因素為研究物件,語言作為法律的載體和表現形式,不同和民族語言表達往往蘊含著相異的思想,通過對“少數民族語言”的掌握,可以發掘、探尋少數民族法律內容的“原始思想”,從而掌握法律內容的歷史由來、變遷。

其次,這是為培養精通“少數民族語言”和“漢語”的法律實務人才的需要。以西藏大學政法學院為例,近年來西藏大學政法學院一直在為全面而有效實現“藏漢雙語”模式而努力並取得了一些令人欣慰的成就,但也面臨著諸多的挑戰。從中國三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都明確而具體地提出“公民有使用自己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在實踐中,少數民族地區的公民在訴訟中使用自己本民族的語言進行起訴、答辯、辯論、陳述等情況並不少見。然而現實情況確是,在一些漢族法官、檢察官不精通少數民族語言的情況下,必須要藉助翻譯人員才能明白雙方當事人的表達。這其中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法官在訴訟中的中立地位受到影響。在要藉助翻譯人員才能明白當事人意思的情況下,很難保證翻譯人員是在客觀地陳述其語言而沒有摻雜自己的主觀意見,這對法官作出公正、符合客觀實際的裁判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再次,培養精通“雙語”法律實務人才有利於提高訴訟的效率和質量。如果法官、檢察官無需經過翻譯人員而能在第一時間明白當事人的語言,這對於提高訴訟的效率和質量有著明顯的作用。

(二)注重社會調查方法的培養

社會調查方法的實踐性很強,它要求調查者掌握與之相關的調查方法,並對收集到的資訊、資料進行分類、整理,最後得出對自己的研究有幫助的資訊。民族法學的人才應該掌握的基本技能是到少數民族地區乃至偏遠的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社會調查研究得到研究素材。

民族法學的人才不應該僅將目光停留在既有的資訊上面,民族法學的相關課程仍然有許多還沒有別發掘的研究方向(特別是在少數民族習慣法方面),要去發掘、發現這些“遺珠”,掌握社會調查方法是大前提。

六、民族法學的深遠意義

民族法學長期被許多高等院校所忽視,甚至被許多法學院所忽視,而民族法學卻有著十分深遠的意義。民族地域分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民族文化、心理。少數民族大多分佈在地裡位置偏離的地方,但在中原漢文化的影響下少數民族的法律文化表現為本民族法律思想與中原法律思想的交融。正是這其中的“交集”成為中華民族大家庭的精神紐帶。

七、結束語

語言方面有不同、服裝方面有差異,這是少數民族的特點,但在精神層面上我們有著共同處。這些精神層面的認同感是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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