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房地產稅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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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房地產稅制概況

國際房地產稅制論文

1.1日本的房地產稅

日本對土地所課徵的稅種有地價稅、特別土地所有稅,對土地、房屋合併徵稅的有固定資產稅、不動產購置稅和都市計畫稅。其中,地價稅屬國稅,固定資產稅屬都道府縣稅,特別土地所有稅、不動產購置稅和都市計畫稅屬市町村稅。

(1)地價稅。地價稅的納稅人為擁有日本國內土地及租地權的個人與法人。課稅物件為個人與法人所擁有的土地及土地權力。稅法規定,每個納稅人每年對其1月1日所有的土地承擔納稅義務,地價稅的計稅依據為土地的評估金額,稅率為比例稅率,現行稅率為0.15%。地價稅還按金額和麵積比例設定的兩種起徵點,即定額起徵點和麵積比例起徵點。

(2)特別土地所有稅。特別土地所有稅設定了較高的起徵點,只對較大規模的土地所有者課稅。課稅物件為土地的所有和購置行為,計稅依據為土地的購置價。特別土地所有稅實行固定稅率,土地所有的稅率是1.4%,土地購置的稅率是3%。為避免重複徵稅,在計算特別土地所有稅時,要扣除與其性質相近的其他稅種的納稅額。具體來講就是:對土地所有者課徵特別土地所有稅時,扣除同年固定資產稅的納稅額;對土地購置者課徵特別土地所有稅時,扣除該土地購置時已繳納的不動產購置稅額。

(3)固定資產稅。固定資產稅對個人或法人所有的固定資產課稅,包括土地、房屋和折舊資產。其計稅依據為各市町村《固定資產登記冊》中所列示的應稅財產的評估價值,該評估價值原則上用時價(即當地同期買賣價格)來計算固定資產的價值。評估價值每三年重估一次,納稅人對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固定資產評估委員會提出申訴。住宅用地計稅依據實行按評估價值扣除一定比例的制度。固定資產稅標準稅率為1.4%,限制稅率為2.1%,超過1.7%時自治省有權下調。固定資產稅對土地、房屋和折舊資產分別設定了起徵點,對新建住宅可以適當減免。

(4)不動產購置稅。不動產購置稅對購置和改擴建土地、房屋的個人和法人課稅,其計稅依據為固定資產課稅臺賬所記載的評估價值,而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從計稅依據中扣除一定金額。不動產購置稅實行比例稅率,標準稅率為4%,住宅購置為3%,對土地,新建、擴建的房屋以及其他房屋也分別規定了起徵點。

(5)都市計畫稅。都市計畫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繳納方法等與固定資產稅相同,通常與固定資產稅一併徵收。不同之處在於:都市計畫稅不對摺舊資產課稅;對住宅用地的.計稅依據所設定的扣除比例也不同於固定資產稅;稅率上規定了0.3%的限制稅率;對新建住宅不進行稅額減免。

1.2加拿大的房產稅制度

加拿大對土地、房屋的所有者課徵房地產稅,對不動產的佔用者徵收營業財產稅。各省對房地產稅的徵收方式、稅基、估價、稅率及稅收優惠都作了規定。房地產稅和營業財產稅的稅基由兩個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土地,一部分是建築物和其他不動產。稅基由政府評估,政府估價一般採用市場評估法。為了降低評估誤差,各省都成立了專門的集中評估機構,並制定出評估手冊來指導評估師的工作。同時,絕大多數省都通過立法來保證評估師調查和取得必要資訊的權力,當事人必須配合評估師的工作。各省稅率主要依據各個地方政府的收支情況確定,全國甚至全省都沒有統一的稅率。加拿大房地產稅的稅收優惠與美國類似,主要依據房地產的用途和所有者確定減免。

1.3香港的房產稅制度

在香港,房產稅又稱為物業稅。香港物業稅對土地及建築物的所有者和佔用者均課稅,主要是對業主來自物業的租金收入徵稅,沒有租金收入則不需要繳納物業稅。物業稅的稅率為15%左右,業主必須把所擁有的全部物業填報在綜合報稅表中,接受稅務機關評稅,再根據評稅通知書列明的時間和稅額繳納稅款。香港物業稅的免稅專案主要有:由業主支付的差餉(即物業管理費);來自物業的租金收入,但在該課稅年度內無法收取;作為支付修理費及其它開支費用20%的免稅額,該扣除額與實際開支數目大小無關,統一按20%扣除。

2國外關於房產稅的做法對我國的啟示

從國外房產稅的概況及其比較可以看到,房產稅是一個地方稅種,由地方政府負責徵收管理,它對土地、房產及其他建築物的保有環節徵稅,按房地產的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人申報納稅。國外房產稅的做法對我國房地產稅制有以下啟示:

2.1合理確定房產稅稅制要素

(1)納稅人。由於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房產稅的納稅人可以設定為擁有建築物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2)徵稅範圍。建議將房產稅的徵收範圍擴大到城市非經營性房地產和農村地區的房地產。同時,借鑑日本的做法,通過設定一個足夠高的起徵點,使城鄉中低收入者不用負擔房產稅。

(3)計稅依據。遵循國際慣例,房產稅應以房地產的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這裡的市場價值即經過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評估價值。評估價值可以依據房地產的市場價值、重置價值或租金價值確定,不同的情況下依據不同的價值,比如,對商業用房採用市場價值或租金價值,對舊住宅採用重置價值。

(4)稅率。房產稅稅率的設計有一個基本原則,即科學測算現行房地產相關稅費的總體規模,使房產稅的總體收入規模與之基本相當。在具體制定稅率時,應該是由中央政府確定稅率幅度,各個地方依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和地方政府收支情況等因素確定本地適用稅率。同時還可以借鑑國外經驗,對不同用途的房地產設定不同的稅率。

(5)減免稅。房產稅的減免規定應該規範透明,體現國家重要的長期政策走向。建議房產稅保留對國家和政府所擁有的房地產、外國領事館房地產給予免稅,對教育、文化、宗教、慈善等非營利性事業給予免稅,對城鄉居民住房設定起徵點,對農業用地暫免徵收房產稅。已售住房因為已經預交了30~70年的土地出讓金,可以考慮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

2.2建立房地產價值評估機制

房產稅以房地產的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這就要求我國建立完善的房地產評估機制。首先要制定與價值評估有關的評估方法、技術手段、操作程式、爭議處理等法規,然後再設定專門的評估機構,配備專業的評估人員。在評估機構的設定上,建議我國借鑑加拿大的做法,由省級政府設定評估辦公室,對市(縣)一級政府的評估進行管理協調,或者由省級政府負責招標,在民間選定評估機構,市(縣)級政府則具體負責轄區內的評估工作。對評估從業人員也要定期進行培訓,並考核其執業能力。

2.3建立與不動產登記、評估有關的資料庫

房地產價值評估需要用到大量的詳盡的資訊,建議我國借鑑美國、日本等的經驗,建立房產登記制度。在對房地產資訊進行登記時,要運用計算機技術對房地產資訊進行及時的蒐集、處理、儲存和管理,從而更加方便快捷地獲取有效的評估和徵管資料。20xx年3月1日不動產登記條例終於開始實施。

2.4適當下放房產稅的徵管許可權

從國際經驗來看,房產稅是地方稅,其徵管應該由地方政府負責,並把房產稅逐漸培育成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收入來源。在我國現在的五級政府的框架下,省以下的省、地(市)、縣、鄉鎮都叫地方,本文所說的地方與現在的地方還不完全一樣,與國際上通常所講的地方也不一致。只有在完成了“鄉財縣管”、“省管縣”等改革將我國政府減少到中央、省、市(縣)三級政府時,國外所說的地方才能對應到我國的市(縣)一級,房產稅才可以清晰的配在市(縣)一級政府上。將房產稅的徵管許可權下放到市(縣)政府是因為房產稅以不動產為徵稅物件,它幾乎沒有流動性,具有很強的穩定性,便於地方掌握。具體的下放的徵管許可權有具體稅率的最終決定權、具體起徵點的最終決定權以及對低收入者和缺乏收入來源的傷殘者的減免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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