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職責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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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職責論文

審計職責論文

【摘要】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是整個國家經濟監督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針對監督交叉的領域,通過對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本質和特徵的理論分析,提出瞭解決職責交叉的三種思路。。

【關鍵詞】財政監督;審計監督;職責交叉

一財政監督是寓於財政管理中的監督,而審計監督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

財政監督的作用不應該僅僅侷限於發現問題的存在,而應該預防並阻止問題的產生,要從完善制度入手來提高財政監督的效率。並認為,財政監督是公共財政的內在要求,是財政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監督是一種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需要由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獨立地進行。我國國家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了保持獨立性,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行使被審計單位的管理職能,不從事被審計單位的任何業務。明確獨立性從本質上說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它表明審計監督的不可替代性;其次,審計監督也不可能代替其他經濟監督。

二 財政監督主要是對國家財政資金和財務資金的內部監督,審計監督是一種外部監督

如果把國家財政資金、財務資金和政府公共資金作為一個系統的話,財政監督是系統內部的自律行為,審計監督是系統外部的他律活動。雖然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在監督物件上具有相同性,但它們的監督主體卻有內外之分,從不同的角度保證被監督物件的健康執行,使監督更加完整,更為有效。內部監督為自己的目標服務,使財政資金的管理效率更高,效果更好,同時遵循財政法規、財政政策,為外部監督提供良好的條件。但僅有內部監督是不夠的,外部的監督更為客觀,更能滿足有關各方的需要,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外部的監督也更能促進內部監督的加強。財政內部監督和審計外部監督形成了監督的層次性,提高了監督的有效性。

三 財政監督具有建設性,審計監督具有懲罰性

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雖然都屬於經濟監督活動,但它們的目標和側重點是不同的,財政監督側重於從正面加以改善,審計監督側重於從反面予以處罰。財政監督處於財政資金執行的內部,容易瞭解情況,發現問題,富有建設性。通過監督,把各單位經濟活動和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揭示出來,在進行處理的同時,更注重提出改進的意見,把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給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有關單位制訂和調整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服務。這對於加強財政資金的管理,發現財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避免損失和浪費有很大的意義。特別是在我國目前構建新的公共財政框架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新情況、新問題,急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把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反饋回來,供政府制定和調整財政等有關政策服務,財政監督在這一方面是大有可為的。國家審計監督的目的主要是對被檢查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處罰和提出行政處罰建議,通過對經濟活動和經營管理中不法行為的制裁,保障國家財政資金、財務資金以及政府的有關社會公共資金的安全、完整、不被破壞和侵蝕。

四 財政監督具有對有關社會事務的管理監督權

審計監督僅對國家(政府)財政資金、國有財務資金和有關公共資金具有監督權

由於會計活動與國家財政有密切的關係,即會計核算的有關資訊是形成財政收入的基礎,又由於我國長期以來會計對財政的從屬性,因此,我國的財政部門一直對會計事務擁有管理監督權。這是一種管理監督社會事務的權力,它不僅針對國有單位,而是針對整個社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一權力不僅不應被削弱,而且應進一步得到加強。國家審計部門只對國家財政資金、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財務資金、國有金融機構和有關社會公共資金有監督權,而沒有管理權。審計部門在對國有資金進行監督時,可能也會涉及到各單位的會計資料和有關會計事務,但它的監督重點是這些資料和有關事務反映出來的經濟活動和問題,而不是會計事務本身。財政部門除了對各單位擁有直接的會計事務的管理監督權,還對會計師事務所擁有會計事務的管理監督權。會計師事務所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是從事社會審計的單位,不是國有企事業部門,因此不應受國家審計部門的管轄。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由於歷史的原因,國家審計承擔了管理審計師事務所(後來與會計師事務所合併)的責任,隨著我國經濟關係的理順,國家審計就不應再涉足社會審計事務。國家審計和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社會審計是兩個不同領域的審計活動,它們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

五、解決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職責交叉的思路

按照以上的理論分析來考察現實中的問題,我們認為,解決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的職責交叉主要有以下三種思路。

(一)對財政資金執行過程監督的交叉可以繼續保留

這種交叉是正常的交叉,是不同層次的交叉,是不可避免的交叉。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場和不同的目標共同對財政資金進行監督,財政監督是一種自律的行為,審計監督是一種他律的活動,他們相互配合會使財政資金執行得更為有效和安全。

但是,目前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還未真正發揮好其應有的作用,財政監督應側重於對整個國民經濟活動中財政資金的籌集、分配行為的全面監督,涵蓋財政收支活動的全過程,[5]應該對財政執行全過程進行預警、監測、分析、矯正,在管理中進行監督,在監督中加強管理,真正肩負起財政監督本身應承擔的重任。審計監督重點應做好財政資金的事後監督,實現對財政監督的再監督,真正發揮好獨立監督和外部監督的作用,大力查處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堵塞漏洞,懲治腐敗,保證財政資金執行的安全,保護國家的財產不受損失。這樣,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密切配合,一個在系統內,一個在系統外,構成監督的不同層次和不同角度,發揮各自獨特的作用。

(二)通過工作協調解決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監督的交叉問題

目前,對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中國有企事業單位監督的`交叉問題只能通過工作協調加以解決。國有企事業單位財務資金的初始投入是國家的財政資金,作為國家財政資金、財務資金的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擁有管理權,作為國家財政資金、財務資金的監督部門,國家審計部門擁有監督權,但對國有企事業單位來說,這兩種權力均來自外部,構成重疊和交叉。這一問題從目前來看只能通過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工作協調來解決。從長遠來看,隨著國有經濟比重的下降,國有資金逐漸從競爭性領域中退出或減少,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的範圍會縮小,重複檢查的矛盾會下降。對國有資金完全退出和參股的企業,財政部門主要通過行使會計事務的管理權進行監督,[6]而國家審計部門則不應再行使監督權。對國有獨資和控股的企業,也應同其它市場經濟主體一樣,首先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社會審計,然後,再由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進行監督。

(三)通過職責調整解決對會計事務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和監督的交叉問題

對會計事務及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和監督應完全劃歸財政部門,國家審計部門應從這一領域中退出。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無論是從本質上看還是從法律規範上看,財政部門都具有會計事務的管理監督權。這一權力使其有依據管理和監督會計事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門擁有的僅僅是對財政、財務、社會公共資金的監督權,而沒有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權。

2。財政部門有能力行使好這一權力。從會計管理的歷史來看,我國的會計事務管理權歷來由財政部門行使,財政部門熟悉這一領域,具有多年的經驗,有一批監督的力量。對會計師事務所來說,財政監督是一種外部監督,是代表國家和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力,具有很高的權威性。

3。從實踐上看,財政部門對會計事務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和監督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我國在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程序中,需要培養和規範市場經濟本身的監督力量,社會審計就是這樣一支力量,它具有獨立客觀的地位,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與市場經濟相匹配知識、經驗和技能。然而,市場經濟不是萬能的,它有自身的不可克服的缺陷,會計師事務所也需要政府和社會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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