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合夥承包協議範文
訂立聯營合同各合夥人: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合夥宗旨: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合夥承包 。
第三條 合夥期限、出資額
1、合夥期限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負責人 (姓名)以人民幣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乙方負責人(姓名)以人民幣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四條 聯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共同行使的權利
①對外訂立合同;
②出售合夥的`產品、購進材料;
③支付合夥債務;
④其他涉及經營的重大事項。
注:上述權利行使須有兩個合夥人同意即視作合夥共同行使。
2、甲方為合夥人負責人。其許可權是:
①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②落實工程質量、進度;③代表合夥對外協調及索要業主方工程款;
3、乙方合夥人的權利:
①參與合夥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夥負責 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③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⑤代表合夥負責工程的施工管理及竣工資料、決算等工作。
第五條 工程業主方付款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程業主方付款分配:工程業主方付款後,付款應先支付乙方 墊付的資金,餘額支付工程施工當中產生的工程欠款(主材費、人工費等工程費用),再支付所有工程欠款後,根據盈餘數額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盈餘分配數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 以各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為據,均擔。
第六條聯營專案的組織機構:
工程專案部由甲乙雙方各派出人員組成,其中甲方現場委派 為現場代表,乙方委派 為現場代表。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問題由甲乙雙方委派的現場代表協商解決。重大問題報甲方負責人及乙方負責人協商解決。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它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合夥人共同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負責人:負責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