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技術保密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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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企業都會有其商業祕密,作為員工有職責對其商業技術祕密保密。 下面請看小編帶來的離職技術保密協議書!

離職技術保密協議書

離職技術保密協議書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祕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科委1995年1月6日釋出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檔案,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技術祕密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祕密是每位職工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或採取不法手段洩漏、發表、使用、許可、出售、轉讓本單位的技術祕密。

第三條 各單位特別是技術業務和科研、人事、組織等部門要把技術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規劃,計劃及經濟責任制,使技術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單位設立技術保密工作小組,由主管技術的領導任組長,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智慧財產權、檔案管理中心為技術保密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門必須指定一名技術管理人員兼管本單位的技術保密工作。

第五條 技術保密工作小組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一、技術保密工作小組職責

1、制訂技術保密工作規劃、計劃、各項規章制度及保密協議,同時負責劃定本單位內專案的密級等工作,並組織實施。

2、研究解決技術保密工作中出現的重要問題。

3、對各部門技術保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總結評比,並負責對洩密、失密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對重大特大洩密事件上報及協同調查工作。

4、組織職工學習技術保密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1、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技術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2、貫徹執行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對本單位技術保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並及時報告洩密事件。

4、建立本單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協議管理檔案;負責保密協議執行情況的跟蹤調查。

第三章 保密範圍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技術祕密,是指被列入國家祕密的技術專案和列為企業祕密的專案、由本單位組織研製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開的、不應為本企業外所知悉的,能給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本單位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資料、製作方法、技術方案、計算機程式等。技術祕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

第四章 技術保密管理規定

第七條 各單位對載有技術祕密的檔案材料、圖紙、磁(光)盤、影象、聲像等資料及樣品,必須註明保密和密級字樣,並根據密級採取保密措施,歸檔儲存,嚴格查閱、借閱制度。技術保密協議範本由精品資訊網整理!

第八條 本單位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祕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必須與法人簽訂包括有保護技術祕密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

第九條 在職職工和新調入職工應籤而不同意簽訂包含有保護本單位技術祕密內容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的,本單位將予聘用的不予調入。

第十條 對列入確認為上級和本單位重大科技計劃專案的計劃任務書或者有關合同課題組成員名單的科技人員,在科研任務尚未結束前要求調離、辭職,並可能洩漏上級重大科技計劃專案或科研任務所涉及的祕密,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原則上不予批准。確有特殊情況需調離、辭職的,需與單位再籤保密協議,並專檔跟蹤履行情況。未經同意強行離職人員,列專檔跟蹤調查,一旦有違規,通過法律程式保護本單位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在離開本單位三年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其它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本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因各種原因離開本本單位時,其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向該人員重申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並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

第十三條 人事、組織部門在調入新職工時,應當主動了解該職工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科技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因各種原因離開單位後,利用掌握或接觸的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祕密,並在此基礎上做出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在實施或者使用時利用了本本單位所擁有的,涉及其本人負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時,應當徵得本本單位的同意,並按相關規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費。未徵得本單位同意,或者無證據證明有關技術內容為自行開發的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的,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保密義務的科技人員依法享有因從事技術開發活動而獲取相應報酬和獎勵的權利。無正當理由,在長時間內單位未支付獎勵和報酬時,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變更或者終止《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六條 本單位對外宣傳機構的有關人員在釋出(表)新聞、通訊和報告文學作品,以及其他人員對外發表文章時,不得涉及技術祕密的實質性內容,其稿件必須經技術保密主管部門審查,在確認不會造成洩密後,簽字認可方可發表。

第十七條 本單位及各部門檔案館存檔案資料所涉及的技術祕密,應按照《檔案資料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外單位人員、外商等來本單位培訓、學習、參觀、考察、洽談生意等活動涉及技術祕密的,須報主管部門呈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接待參加訪問的部門要有專人負責保密工作,並按指定的路線和範圍進行參觀考察。

第十九條 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包括講學、發表論文、參加會議、參觀訪問、提供諮詢、通訊聯絡、洽談生意等時,應嚴格保守本單位的技術祕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載有技術祕密的資料和物品等。

離職技術保密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保護甲乙雙方在商業和技術合作中涉及的專有資訊(如本協議第一款所定義的內容),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1.定義:

1.1 專有資訊的定義:

1.1.1 本協議所稱的`“專有資訊”是指所有商業祕密、技術祕密、通訊或與該產品相關的其他資訊,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資料、模型、樣品、草案、技術、方法、儀器裝置和其它資訊。

1.2 “接收方”:本協議所稱的“接收方”是指接收專有資訊的一方。

1.3 “透露方”:本協議所稱的“透露方”是指透露專有資訊的一方。

2.權利保證:

“透露方”保證其向“接受方”透露的專有資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及其它權益。

3.保密義務:

3.1 “接收方”同意嚴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專有資訊,保護的程度不能低於“接收方”保護自己的專有資訊。但無論如何,“接收方”對該專有資訊的保護程度不能低於一個管理良好的技術企業保護自己的專有資訊的保護程度。

3.2 “接收方”保證採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對“透露方”提供的專有資訊進行保密,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和堅持令人滿意的作業程式來避免非授權透露、使用或複製專有資訊。

3.3 “接收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協議的存在或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4.例外情況:

4.1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義務不適用於下列專有資訊:

4.1.1 有書面材料證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公開透露的資訊;

4.1.2 有書面材料證明,在未進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況下已經擁有的專有資訊;

4.1.3 有書面材料證明,該專有資訊已經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開;

4.1.4 有書面材料證明,“接收方”通過合法手段從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況下獲得該專有資訊。

4.2 如果“接收方”的律師通過書面意見證明“接收方”對專有資訊的透露是由於法律、法規、判決、裁定(包括按照傳票、法院或政府處理程式)的要求而發生的,“接收方”應當事先儘快通知“透露方”,同時,“接收方”應當盡最大的努力幫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該專有資訊的透露。

5.否認許可:

除非“透露方”明確地授權,“接收方”不能認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該專有資訊的任何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祕密或其它的智慧財產權。

6.補救方法:

6.1 雙方承認並同意如下內容:

6.1.1 “透露方”透露的專有資訊是有價值的商業祕密;

6.1.2 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對於保護專有資訊的祕密是有必要的;

6.1.3 所有違約對該專有資訊進行未被授權的透露或使用將對“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續的損害。

6.2 如果發生“接收方”違約,雙方同意如下內容:

6.2.1 “接收方”應當按照“透露方”的指示採取有效的方法對該專有資訊進行保密,所需費用由“接收方”承擔;

6.2.2 “接收方”應當賠償“透露方”因違約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法院訴訟的費用、合理的律師酬金和費用、所有損失或損害等等。

7.保密期限:

7.1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協議的條款。

7.2 除非“透露方”通過書面通知明確說明本協議所涉及的某項專有資訊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須按照本協議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對在結束協議前收到的專有資訊進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協議有效期限的限制。

8.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在所有方面依其進行解釋。

9.爭議的解決:

由本協議產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經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解決。

10.生效及其它事項:

10.1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10.2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於協議簽訂前經雙方協商但未記載於本協議之事項,對雙方皆無約束力。

10.3 本協議及其附件對雙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但若附件與本協議相牴觸時以本協議為準。

10.4 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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