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的協議書範本

來源:才華庫 2.16W

甲方(裝置管理單位或行車組織單位):

施工安全的協議書範本

乙方(施 工 單 位):

根據乙方 年 月 日與南寧鐵路局 簽訂的施工合同(合同號: ),乙方承建工程施工,依據鐵道部、鐵路局有關規定,為確保施工期間營業線的行車安全,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施工專案

2.作業內容:

3.施工地段(標段):

4.計劃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5.影響範圍或影響營業線行車安全的問題:

二、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

雙方所遵循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 。

三、安全監控措施

1.乙方要嚴格按審定的施工方案、範圍和批准的封鎖時間、慢行計劃組織施工;施工前必須制訂確保行車安全的措施和應急預案,施工中應認真組織實施。

2.需要配合、監督的作業計劃,乙方須在開工前72小時以書面(或電報、傳真)通知甲方,需停電時須在開工前24小時以書面(或電報、傳真)通知甲方,通知應明確配合內容及影響範圍;並填寫“施

工准入申請表”(一式兩份),經甲方籤認後方可進入施工。

3.乙方應指派經培訓考試合格的安全員、駐站聯絡員和防護員負責施工安全、聯絡及防護工作,上崗時須持有上崗證和佩戴附有照片的上崗標誌(上崗證應填有安全員、監護員的姓名、職務及培訓情況);上述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4.甲方接到乙方的通知後,應根據工程實際指派 名技術業務熟練、責任心強並經培訓合格的路工擔任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5.甲方應對乙方的施工作業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發現乙方有違章作業、施工質量不合格、危及行車安全等隱患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整改或停止施工,併發出《施工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或《停止施工通知書》。

6.乙方必須嚴格執行“九不準”制度;接到甲方發出的《施工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或《停止施工通知書》後,應立即對指出問題進行整改或整頓。

7.甲方應加強對乙方施工的點前準備、點中控制、點後開通及逐步提速等情況的監督,實行開通、提速檢查籤認制度。

8.甲乙雙方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加強檢查、互控,並做好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記錄。

四、結合部安全管理

1.在防護區段內,營業線鐵路技術裝置的日常養護維修由甲方負責,因施工影響鐵路技術裝置正常使用時由乙方負責。

2.架空線路、撥接線路、鋪設道岔、裝置大中修等施工地段及前後50米範圍內的.行車安全由乙方負全部責任;如乙方不具備技術力量確保線路裝置正常使用時,可委託甲方承擔任務,甲方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3.如施工影響範圍內出現因質量安全造成營業線發生險情時,乙方必須立即組織搶修;如甲方配合搶修,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系自然災害則另行處理,但雙方必須積極搶修。

4.發現施工危及行車安全時,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採取措施恢復行車條件或停止施工,緊急情況可採取慢行或封鎖等措施,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5.向封鎖區間開行路用列車的措施、辦法(由乙方制定):

五、安全及違約責任

㈠ 乙方應負責任

1.對施工安全全面負責。

2.乙方因不履行協議約定而影響工期,或因施工責任造成營業線裝置損壞和影響行車安全、構成行車事故的,乙方負全部責任,並向甲方賠償經濟損失。

3.在防範區段內,因施工責任造成營業線裝置損壞,由乙方按規定賠償。

㈡ 甲方應負責任

甲方對乙方施工行車安全負全面監督責任。甲方因未履行安全協議而影響工期時,應向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因安全監督失職,造成營業線裝置損壞、影響行車安全或構成行車事故時,甲方亦負重要或同等責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六、安全監督檢查、配合費

費用計算和支付按本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執行。

七、其他事宜

1.乙方應按與甲方商定的位置埋設電纜;損壞原有線路、排水、防護、加固裝置等設施的,應及時按原貌恢復;恢復不了的應給予甲方或相關裝置管理單位經濟賠償。

2.乙方在電纜徑路上施工時,嚴禁機械作業;人工開挖至20釐米及以下深度時,禁止使用尖銳、鋒利工具,應沿電纜走向的垂直方向輕刨、輕挖探找電纜;填土不能填埋電纜徑路;需電纜外露時,應用鋼管防護,並派人晝夜守護。

3.乙方進行開挖施工的棄土,須按甲方指定的位置堆放;暫時堆放時,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棄土汙染道床。

4.乙方因施工需要臨時移動甲方或其他裝置管理單位的相關設施時,應先取得甲方或相關裝置管理單位的同意;產生移動費用時,由乙方支付給甲方或相關裝置管理單位。

5.乙方在甲方既有的車輛紅外線檢測裝置或訊號、通訊裝置電纜區段施工時,應按甲方要求採取防範措施;線上路上安裝臨時加固裝置時,應有良好的絕緣設施以確保軌道電路安全。

6.乙方在車站施工時,施工機具、路料、棄土等應按設計或甲方指定的位置存放;在旅客站臺施工時,應按規定採取安全措施(設定隔離柵欄等),確保旅客和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7.甲方應在工程專案開工前5日向乙方提供地下管、線、電纜等隱蔽設施的準確位置,無法提供準確位置時,應與乙方共同劃定安全防護範圍,施工時派人到現場監控、指導。

八、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九、本協議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完成之日止。

十、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鐵路局裝置管理單位主管業務處、安監室和專案管理單位各留存一份;施工隊和施工所在車間應存其副本(影印件)。

甲方: 乙方:

委託法定代表人: 委託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主管業務處(蓋章) 乙方主管業務處(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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