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收養協議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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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那麼什麼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收養協議書3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華】收養協議書3篇

收養協議書 篇1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式。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

收養協議書 篇2

收養協議書(標題要居中)

甲方(收養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業)

乙方(送養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業)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落款靠右)

收養協議書 篇3

甲方(送養人):XXX、XXX(夫婦)

乙方(收養人):XXX、XXX(夫婦)

甲方於 年農曆 月 時 分生一小孩(男),因乙方某種原因需要抱養一小孩撫養,經雙方考慮協商協議如下:

1、甲方承認,該小孩為親生子女,如經親子鑑定後與甲方無血緣關係,所引發的各種法律責任,甲方負全責。

2、甲方自願將該小孩交由乙方撫養,抱養起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抱養時間 年 月 日星期 。

3、乙方自願抱養該小孩,甲乙雙方無經濟條件交換。

4、抱養後乙方不得再轉抱給別人,如轉抱給別人,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5、雙方考慮,簽字生效,不得反悔。如違約所產生的後果,由違約方負責產生的一切違約責任。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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