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協議書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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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議範圍及目的

產品質量協議書的模板

1.1 為明確供應商產品質量責任,確保各種原材料產品質量滿足本公司產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產順利進行,經買、賣雙方商定達成的協議;

1.2 本協議之目的為約定雙方技術質量條款,據此詳細制定並執行有關零部件產品的質量目標和質量保證;

1.3 根據賣方提供產品型別的不同或實際情況的需要,買方/賣方經過協議後可以對不適用的條 款進行刪除;也可另頁追加相應的條款;(刪除或追加的專案必須有雙方代表的簽名及加蓋雙方公司公章)

1.4 本協議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保留一份;

1.5 本協議從買賣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

1.6 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屬買方(天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 質量管理體系

2.1 賣方應建立並維持有效的質量、環境和禁用物質管理監控體系,並根據這些體系的規定來製造、控制和管理;

2.2 賣方應取得正式權威機構對上述管理體系的認可證書,並定期複核、保持其有效性;對於賣方暫時沒有正式取得權威機構的認可時,至少保證符合買方已提出的內部管理體系的要求,最終以獲得權威機構的認可為目標。

2.3 若買方通知賣方其品質管制能力無法保證產品的品質(含環境、禁用物質監控)時,賣方有義務修正其品質(含環境、禁用物質監控)保證體系和控制流程,以滿足買方要求。

3. 產品認可

3.1 賣方提供給買方的產品應獲得買方的認可;

3.2 賣方在提供給買方待認可樣品時,需附上賣方批准的自檢報告,針對於汽車零部件產品,賣方按PPAP等級3向買方提交PPAP報告,只有在報告獲得批准後方可生產、出貨;

3.3 賣方應按買方提供的圖紙(屬買方客戶指定供應商,買方客戶已提供圖紙也相同規定)作為技術規範要求,如圖紙未作要求或要求不詳細時,要與買方確認;

3.4 賣方每批來料要提交質保書或檢測證明,須確保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若因賣方提供虛假資料,導致買方在使用或售後產生額外的損失,損失的費用將全數由賣方承擔,賠償標準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3.5 買方在懷疑賣方提交的產品特性不符合或提交報告不符合時,無須得到賣方的認可,可將產品提交第三方試驗室檢測,檢測結果合格由買方承擔檢測費用;發生檢測不合格時,由賣方承提檢測費用,產品的損失費用也將全數由賣方承擔,賠償標準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4. 變更管理

4.1 賣方產品被買方批准認可後,如賣方必須進行以下任何變更,應事先得到買方的書面認可,必要時須提供樣品給買方測試,合格後方可變更;針對汽車零部件應重新提交PPAP報告再次認可;

4.1.1 產品零件外觀和規格型號的變更;

4.1.2 賣方工程變更,包含機器、材料、方法、測量、生產環境的變更;包裝變更,模具變更及賣方

自己的供應商變更.

5. 原材料和工藝控制

5.1 賣方須對其產品所用的原材料進行控制,並把所用到的原材料和賣方的供應商名稱和技術規格在自檢報告中詳細註明;

5.2 賣方應對買方產品所使用的原材料進行質量控制,建立、儲存和維持賣方的進料檢驗的記錄;記錄的儲存時間按本協議中的第7項、第7.3條規定的年限執行;

5.3 賣方必須對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有效控制,並在規格書中詳細標明,賣方須建立、儲存和維持工藝過程的監控和檔案記錄;記錄的儲存時間按本協議中的第7項、第7.3條規定的年限執行。

6. 驗收規則和質量水平

6.1 賣方必須保證所提供的產品符合買方的質量要求,若賣方提供的產品在買方生產線、買方客戶生產線或市場中產生質量事故,造成買方或買方市場產生費用損失,賣方須承擔賠償責任及附帶的相關責任;賠償標準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6.2 賣方應保證不發生混料和少料事故,混料和少料事故將視為不合格,並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6.3 賣方在產品出貨前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的報告提交給買方備案;

6.4 賣方的產品應符合圖紙、產品規格書的要求,否則視為不合格給予退貨處理;由此造成買方的損失,將由賣方承擔;賠償標準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6.5 賣方交貨經買方確認為不合格,買方通過電話、郵件或出具《質量抱怨書》、《8D報告》等方式反饋給賣方,賣方必須在買方規定的時間內對不合格批次作出暫時改進措施,不能影響買方的正常生產與出貨,如不能在買方規定時間內對做出處理、或處理進度緩慢,影響到買方的出貨或生產停線,買方在通知賣方但無需得到賣方同意的前提下,轉由買方派人挑選或加工使用,由此造成的買方的.損失,包含但不限於買方的生產線停線、額外之加工、全檢或其它費用等,由賣方承擔;賠償標準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6.5.1 買方出具《質量抱怨書》、《8D報告》必須在買方規定的時間內回覆,供方在接到正式投訴後

的24小時內回覆3D報告,五個工作日內回覆完整8D報告;逾期未回覆時需向買方質量管理部說明原因並得到認可,逾期3個工作日以上、且未得到買方質量管理部的認可,視為對此次質量問題處理有拖延,賣方承擔500元/次的責任處罰。

6.6 賣方承諾在提供給買方的產品,在買方進料檢驗、生產線及買方客戶產生的月度批次不良率在0%以下(計算方法: 月度不良批次數/月度供貨總批次數*100%; 其中月度不良批次數由來料檢驗不良批次數加上生產過程中反饋的不良及客戶端反饋涉及到的來料不良 三者的總和)不良率;在買方正常使用條件下,賣方的產品在買方的生產加工過程中的月度不良率不超過50PPM;(計算方法: 針對同一型號產品, 其月度總不良數/月度總的出貨數量)

6.6.1 若賣方提供給買方的產品,在買方生產月度不良率超出本協議的要求,買方有權利要求賣方質

量部門最高管理者整理所有相關的品質資料(含所有不良分析,統計圖圖表,效果確認,以及相關工程檔案等),至買方質量管理部門做品質檢討,及討論和制定整體的品質改善計劃;

7. 產品可追溯性

7.1 賣方產品或包裝應設定標記並應可追溯,追溯性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供貨方名稱、零件編碼和型號、製造日期、包裝盒中數量、零件製造批號等;

7.2 賣方應在產品外包裝和最小包裝上標示易於辨認的產品追溯標籤;  7.3 賣方需在交貨後5年儲存所有包含但不限於質量、製造工藝、技術測試報告、試驗報告、原材料進料記錄及檢測報告、出貨記錄及檢測報告、可靠性壽命試驗記錄等,供買方隨時查詢和使用。

8. 稽核

8.1 賣方應接受買方定時或不定時對賣方進行現場稽核,稽核內容主要有質量管理體系、環境保護、有害物質管理、現場工藝過程控制、檢驗/試驗狀況及記錄、原材料控制狀況及記錄、產品質量控制及記錄、倉庫管理狀況及記錄、產品測試記錄等;稽核需要按照VDA6.3過程稽核(AIAG CQI 9) 的方式進行.

對於稽核發現的不合格或待改進專案,賣方積極進行改進,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改進結果提交給買方確認。對於直接影響產品質量的重大不合格專案或未能有效改善專案,買方有權利停止向賣方採購、要求返工等處理;由此造成買方的損失,由賣方承擔,賠償標準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9. 缺陷處理

9.1 如發現賣方產品品質(包含但不限於產品尺寸、規格、外觀、色澤、效能、可靠性、安全性、禁用物質含量等)不合格,賣方在接到買方反饋會必須快速對應處理, 避免因賣方處理不及時而導致買方停線; 同時,因為買方不合格品而給賣方造成的所有相關損失, 由買方承擔.

9.2 買方在實際生產和買方客戶生產過程中出現屬於賣方責任的不合格品或失效品,賣方須負責退換為同型號的合格品;

9.3 對於買方正常生產和市場使用過程出現的屬於賣方責任的產品質量問題,買方會將賣方的不良資訊及時反饋給賣方,賣方應迅速做出反應並在收到資訊後一個工作日內提出臨時處理措施,在其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或雙方約定的時間內)需提供完整的改進報告;

9.4 如因賣方產品質量問題導致買方產品發生返工、返修的,賣方應配合買方查明質量原因,降低損失及不良影響,賣方須承擔賠償和相應的責任, 賠償標準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9.5 買、賣雙方對缺陷的處理有異議時,買方應承擔對質量問題的事實和實際損失情況負有舉證責任,賣方承擔證明該產品合格的舉證責任。雙方有異議時提交國家相關機構認可的第三方實驗室驗證。

10. 損失賠償

10.1 賣方產品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的情況發生時,買方對賣方提出的索賠

(無論買方使用與否,均按10.1.1條款處理):

10.1.1 買方和賣方雙方約定,未經買方許可,賣方私自變更原材料、或產品材料以次充好、提交虛假

的材質證明(即弄虛作假,如賣方提供的出貨測試報告與產品實際測試結果不符)按當批產品貨款的10倍進行扣款處罰,並以此為買方的約定索賠的額度,而此損失僅為實際損失的初步評估,買方保留日後經計算後對損失的差額進行追溯索賠的權利;

索賠金額計算公式:索賠金額=10倍×交貨批產品貨款

10.2 賣方產品品質不良,需要選別或加工使用,買方迫於生產計劃的需要,在賣方沒有派人來買方返工的情況下,或賣方的返工進度不能滿足買方生產需要,買方在無須針得賣方的同意,可自行安排返工,其返工不良品、及由賣方不良品而導致的成品報廢及其它部品報廢費用, 由賣方承擔,返工工時索賠標準如下:

索賠金額計算公式:索賠金額=¥45元/小時×返工工時

賣方在收到買方發出的返工費用報告後, 需要在三天內回籤並在扣款通知單上加蓋公司章, 然後掃描回傳給買方.不良重複發生時,返工費用將按雙倍計算. 賣方逾期未回覆時需向買方質量管理部說明原因並得到買方的認可; 逾期3個工作日以上、且未得到買方質量管理部的認可,也不回覆買方緣由, 視為對此次返工費用報告的無條件接收,買方有權就此次質量問題對供方作財務扣款處理或其它等同於返工費用數額的處罰。

10.3 無作業工時質量索賠,無作業工時包含賣方產品來料不合格、批量性質量事故或交貨延期,導致買方停產或返工,而造成的無作業工時,索賠標準如下:

索賠金額計算公式:

A)買方裝配線停產, 人員按30RMB/人工工時計算,機臺裝置按100元/小時計算, 如停線10小時,每線10人,則內部停線損失為:

人工損失: 10人*10小時*30RMB/小時=3000RMB

裝置損失: 100RMB*10小時=1000RMB

總停線損失: 3000RMB+1000RMB=4000RMB

B)買方注塑機停產:計算方法同上;

C)如因此影響到買方客戶停產,買方客戶提出的索賠全部由賣方承擔;

10.4 賣方產品在買方倉庫或使用中,發現產品原包裝短缺,如屬偶發的少數,在保證買方生產的前提下及時補發即可;如屬大批量或經常性少數(當月≥2批)者,除賣方無條件補足短缺數量外,另按當批短缺產品數量採購價格的5倍進行扣款處罰,並以此為買方的約定索賠的額度;

索賠金額計算公式:索賠金額=5倍×採購單價×短缺數量

10.5 因賣方產品品質不良,導致買方客戶投訴、市場投訴(包含但不限於買方客戶提出的索賠、運輸費用、返修費用、工作人員差旅費用等)的質量索賠全部由賣方承擔;

10.6 賣方提供的產品超出產品使用國家規定禁用物質(ROHS)含量標準,由賣方承擔因含禁用物質超標的產品流入市場,所衍生的社會和法律責任;

10.7  本協議規定的索賠及處罰措施,在買方向賣方提交確切的事實性依據後,賣方授權買方可以直接扣除對賣方的應付賬款進行衝抵,如果賣方應付賬款尚不足以支付賠款,賣方還應支付不足部分; 雙方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也可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

10.8  賣方瞭解因其產品質量責任帶來的賠償風險及自身對於該風險的承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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