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診斷證明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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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衛生部診斷證明管理制度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衛生部診斷證明管理制度範本

衛生部診斷證明管理制度1

一、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檔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註冊的執業醫師。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三、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後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並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五、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六、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檔案,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檔案。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於因病退休、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鑑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由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院管理部門稽核後,由相應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

七、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負責加蓋公章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稽核、把關、登記、儲存。

八、醫學診斷證明嚴禁塗改、偽造、弄虛作假,開具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衛生部診斷證明管理制度2

根據衛生部、公安部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出生醫學證明》應由取得《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並要設專人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使用計算機專用軟體管理《出生醫學證明》。

二、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程式:

1、《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曾經取得《出生醫學證明》,後因各種原因丟失《出生醫學證明》者。

2、補發程式:

(1)新生兒父、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及其影印件各一份(B5紙)到原發證醫療機構申請補發,並填寫北京市《出生醫學證明》申請、稽核表。

(2)原發證醫療保健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申請、稽核表進行稽核,稽核無誤者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將北京市《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稽核表及新生父母身份證、戶口本影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未報戶口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上戶口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在醫療保健機構出生的新生兒丟失《出生醫學證明》並未辦理出生登記的,新生兒父、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及影印件(B5紙)向出生醫院提出申請,由該醫院核對病歷記錄無誤後,出具醫院診斷證明,存留新生兒父母身份證明等檔案影印件,新生兒父母憑醫院診斷證明申報出生登記。

各有關部門應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換髮、補發及出生人口登記等工作,使《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得到進一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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