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請示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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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有請示就會有批覆,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對請示的批覆,內容僅供參考。

關於對請示的批覆[1]

xxx航管理處工會:

你會《關於對工會進行換屆改選的請示》(蕭港航管工[xxxx]3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會進行換屆選舉,有關事項批覆如下:

1、請嚴格按法定程式進行換屆選舉;

2、請將選舉結果報告局工委。

特此批覆。

  xxxx年4月21日

關於對請示的批覆[2]

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保監會檔案執行過程中若干問題的請示》(平保發〔xxxx〕05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xxxx〕15號)中的有關問題。

1.第一條“關於條款、費率的使用”第三項規定“人壽保險不允許用協議書的形式承保”。此處的“人壽保險”是廣義的,包括意外險和健康險。

2.第一條“關於條款、費率的使用”第三項規定“批單和批註不得改變條款中規定的保險責任和保險期間。”這一規定不適用於根據核保結果,按慣例作出加收保費、部分責任免除或限定給付等約定。

3.第二條“關於代理手續費和佣金”第二項“團體人身保險保單的手續費”規定“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團體人身保險業務”。這是《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的建議目前不具備實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第三條“關於業務經營”第二項規定“禁止用個人壽險條款承保團體壽險”。你公司關於團單的界定標準中第二項標準不宜採用,因“團體匯繳”方式不能明確確定保費來源。

5.第三條“關於業務經營”第四項規定“團體養老金保險保單約定的.被保險人領取年齡,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既包括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也包括有些特殊行業各自的退休年齡標準。在團體保險中,對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進行約定時,只有特定行業被保險人的養老金領取年齡可以採用該行業的相應退休年齡標準。

6.第三條“關於業務經營”第四項規定“團體壽險的滿期生存給付和退休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原投保單位”,你公司認為這一規定可能會將保險公司引入糾紛。為避免糾紛,你公司可在團體保險條款中加入“滿期生存給付和退休金由保險公司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投保單位,由投保單位負責向個人支付”的內容。

二、《關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險限額的通知》(保監發〔xxxx〕43號)中的有關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的年齡界定標準為18週歲以下。

2.“死亡保險金額”指保單約定的死亡給付金額。

3.對於死亡保額的限定應在保險合同中進行明確,不得采取特別約定的方式。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對請示的批覆[3]

xx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徵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揚國稅所[xxxx]125號)悉,為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經濟效益,經研究,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經當地科委、計經委等有權部門鑑定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可按我局蘇國稅發(1996)311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即享受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的優惠。

二、關鍵裝置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需的主要的、不可缺少的裝置。具體可按我局蘇國稅發(1996)311號檔案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三、省電力局及其下屬發電廠、供電局等是實行統一核算的經濟實體,執行工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因此,省電力局及所屬發電廠、供電局、電力裝置修造廠屬於國有工業企業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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