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安全培訓資料

來源:才華庫 1.19W

安全是企業生產經營的條件之一,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則是企業安全管理必不可少的主要一環,要創造一個安全的生產環境,就必須強化安全文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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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安全生產法》

一、《安全生產法》立法目的、適用範圍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審議通過並於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黨中央、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制定的一部“生命法”。它的頒佈實施,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1、《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產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2、《安全生產法》的適用範圍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

二、《安全生產法》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傷亡事故和死亡事故居高不下,一些行業呈上升趨勢,2001年全國發生各類事故100萬起,死亡13萬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76萬起,死亡10萬人;煤炭礦山企業事故死亡4233人;非煤礦山企業事故死亡1654人;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和失宗732人。

二是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惡性事故時有發生,僅2001年全國共發生15起,其中煤礦8起;道路交通4起;非煤礦山企業2起;水上交通1起。

安全生產事故頻繁、死傷眾多,不僅影響了經濟發展和設會穩定,而且損害了黨、政府和我國改革開放的形象。據不完全統計,1990——2002年12年間,平均每年傷亡事故107萬起,死亡13萬人,損失2500億,平均每天死亡350人。統計表明:10萬人死亡率是已開發國家的10倍,是美國的100倍。交通死亡率是美國的8倍,日本的16倍。以上數字是外國人攻擊中國沒有人權的理由之一,煤炭出口受到了制約,說你們中國的煤炭帶有中國人民的鮮血。從這可以看出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安全生產法》的立法過程

《安全生產法》從提出立法建議到出臺經歷了21年的漫長曆程,早在1981年,原國家勞動總局就提出制定《勞動保護法》,此後原勞動部又將法名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繼續組織起草工作。2001年初國務院對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體制進行重大改革,決定設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的要求,國家局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小組,集中力量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法》,並做了大量艱苦細緻的調研、論證和修改工作。2001年11月21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安全生產法(草案)》,總理簽署議案,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2年4月24日和6月25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第28次會議又分別對《安全生產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審議。6月29日下午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的全體會議上,出席會議的121位常委會組成人員以118票贊成、1票棄權、2票反對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這部法。

四、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

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從事礦山、建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往往存在著一些對從業人員生命和健康有危險、危害的因素,直接接觸這些危險因素的從業人員往往是生產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所以,《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事故應急措施。如果從業人員知道並且掌握有關安全知識和處理方法,可以清除許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或者減少人身傷亡。

2、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從業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人,他們對安全生產情況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問題和事故隱患最瞭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只有依靠他們並且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生產監督權和自我保護權,才能做到預防為主,防患於未然,才能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重視安全生產,對安全問題熟視無睹,不聽取從業人員的正確意見和建議,使本來可以發現、及時處理的事故隱患不斷擴大,導致事故發生和人員傷亡。《安全生產法》針對某些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不重視甚至剝奪從業人員對安全管理監督權的問題,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3、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在生產經營單位經常出現企業負責人或者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和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現象,由此導致事故,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因此,法律賦予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不僅是為了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也是為了警示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必須照章指揮,保證安全,並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而對其進行打擊報復。

4、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

由於生產經營場所存在不可避免的自然和人為的危險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會對從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比如從事礦山、建築、危險物品生產作業的從業人員,一旦發現將要發生透水,瓦斯爆炸,冒頂、片幫,墜落、倒塌,危險物品洩漏、燃燒、爆炸等緊急情況並且無法避免時,最大限度地保護現場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賦予他們享有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安全生產法》第47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義務:

1、遵章守制、服從管理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49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這些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從業人員從事生產經營、確保安全的具體規範和依據。因此,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實際上就是依法進行安全生產。事實表明,從業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有權依照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從業人員遵章守規的情況。對這些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從業人員必須接受並服從管理。依照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義務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障人身安全,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勞動保護用品,以避免或者減輕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但實踐中由於一些從業人員缺乏安全知識,認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沒有必要,往往不按規定佩戴或者不能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由此引發的人身傷害時有發生,造成不必要的傷亡。因此,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是從業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這是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從業人員不履行該項義務而造成人身傷害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

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不同行業、不同生產經營單位、不同工作崗位和不同的生產經營設施、裝置具有不同的安全技術要求。隨著生產經營領域的不斷擴大和高新安全技術裝備的大量使用,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要求越來越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可靠性。特別是從事礦山、建築、危險物品生產作業和使用高科技安全技術裝備的從業人員,更需要具有系統的安全知識,熟練的安全生產技能,以及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突發事故的預防、處理能力和經驗。要適應生產經營活動對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能力的需要,必須對新招聘、轉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業務培訓。為了明確從業人員接受培訓、提高安全素質的法定義務,《安全生產法》第50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

從業人員直接進行生產經營作業,他們是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當事人。許多生產安全事故是由於從業人員在作業現場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後沒有及時報告,以致延誤了採取措施進行緊急處理的時機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如果從業人員盡職盡責,及時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並及時有效地處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和降低事故的損失。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報告是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事前防範的重要措施。為此,《安全生產法》第51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預防事故發生。

五、安全生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什麼是安全

安全,顧名思義就是“無危則安,無缺則全”。安全意味著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這是人們的傳統認識,按照系統安全工程觀點,安全是指生產系統中人員免遭不可承受危險的傷害。

2、什麼是事故

所謂事故,乃是人們在有目的的行動過程中,突然出現了違反人的意志的情況,致使該行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3、事故發生的機率:

(1)物的不安全狀態。

(2)人的不安全行為。

(3)在一定時間、空間的交叉(這個交叉只要有一個為零,事故就不會發生。防止交叉的過程就叫安全措施)。

4、預想隱患的科學理念

“預防為主”是落實“安全第一”的基礎和前提。預防為主就是要事前做好安全工作,做到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墨菲法則指出:“出現的風險都是想不到的,也就是常說的意外,預料之外,想不到。想到的一般不會發生,發生的都是沒有想到的”。按照這一法則,我們為了預防事故、預防意外,就要進行預想,並且事實證明,越是預想充分,預防就越有效。要做到預想充分就要注意,一方面做任何工作都要開展預想,尤其是在進行一些危險作業時。因為危險性作業往往危險因素多,容易發生事故,而且事故後果往往比較嚴重。

5、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安全生產是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目標順利實現的一項重要而艱鉅的工作。

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最積極的因素,是最保貴的生產力資源。安全生產,“人命關天”。裝置壞了可以重修重購,人受傷了,不但個人受苦,更難堅持生產崗位,勢必影響生產,人死了損失就更大。可以說,沒有安全就沒有生產,安全與企業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

6、安全生產具有戰略意義

安全生產是人類進行生產活動的客觀需要,是文明進步的必然趨勢。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生命和健康的珍惜,對生產活動和日常生活中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人們把安全、衛生、舒適的勞動條件作為選擇職業的重要標準,尤其是隨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深入實施,獨生子女必將成為今後的主要勞動力,這些人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或職業病,就要影響整個家庭。所以說,安全生產具有戰略意義。

第二節 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一、入井安全規章制度

1、作業前必須佩戴好勞動保護,並檢查好機械裝置及勞動工具。

2、班前班中不許喝酒,有嚴重疾病的不許上崗作業。

3、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必須由領導或老工人帶領。

4、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火藥庫、變電室等機械要害部位。

5、凡是遇有掛三角紅旗的地方或聽到口哨聲的聲音,應停止前進。

6、禁止做與指令無關的工作(搶險救災除外)。

二、鑿巖工一般安全規程

1、作業前,應檢查處理好邊坡幫壁的浮石。不許在傘巖下作業。

2、在開風水門時,應站在一側,不許面對風水頭。

3、在開眼時,不許一次給滿風門,待機器正常運轉後,再逐步開滿。

4、不許打殘眼,不許帶盲殘炮作業。

5、機器正常運轉後,前方不許站人。

6、鑿巖時要隨時注意風繩接頭與鑿岩機連線的牢固性,防止因振動脫扣傷人。

7、操作時手握鑿岩機不要太緊,人不能騎在氣腿上或身體壓在機器上,防止斷釺傷人。

8、禁止單人作業。

9、高處作業時,必須佩帶好安全帶。

10、向下鑿巖時,必須把幫壁浮石撬淨,不許將全身附在機器上。

三、運搬工一般安全規程

1、作業前要處理好幫頂浮石,檢查好工具、格篩、漏斗等,發現工具有損壞或不利安全時要及時修理,不能修理時嚴禁使用。

2、搗毛前、必須吹淨炮煙,用水澆透毛石,沖刷巖幫15米以外。

3、掉進溜井內的任何物品不許任意撈取。

4、在裝毛石過程中,遇到大塊、首先要進行破碎,用手能搬動的大塊首先要看有無裂紋,防止大塊搬起時碎破砸傷腿腳。

5、放漏斗時,要把礦車掩住、站穩,不許站在漏斗對面或車皮上放漏斗,不許站在死掌子頭放漏斗。

6、推車遇到拐彎、坡大、叉道和行人時,車速必須放慢,併發出訊號。兩車之間的距離不得少於10米。推車時手要放在把手上,不得放在礦車上部和兩邊,更不準蹬在車胎上自動滑行。

7、不許鑽漏斗處理大塊,不許在格篩上崩大塊。

8、裝置的配電盤應懸掛在比較寬敞的地方,不許平放在地面上。

9、正在上採的採礦場,要保持均衡放礦,漏斗棚柱懸空時,立即和採礦上部作業人員聯絡好,待採取有效措施後,其上部人員方可作業。採礦場放礦高度不許超過2.2米。

四、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1、起爆藥包的加工只許在作業地點進行,電雷 管必須進行短路處理。

2、往炮孔裡裝藥時,只准用木質炮棍,嚴禁用鐵器代替。

3、放炮時必須作好警戒。用人堵、三角紅旗、口哨。

4、任何爆破作業,必須2人以上,禁止單人作業。

5、採場放炮前必須通知相鄰採場或較近的作業人員退到安全地點,並與同一警戒範圍的爆破地點取得聯絡,約定好先後放炮順序和聯絡方法。

五、挖掘機、裝載機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無關人員禁止進入駕駛室,任何人不得在挖掘機工作範圍內通過,配合作業的工程機械要在挖掘機停止工作後工作。

2、正常行走時,應選擇平坦路面,避開障礙建築物,要考慮地面土質、滑坡因素對行車的影響。必須轉向時應選擇地面堅硬、傾斜度較緩的地面。

3、坡道行車應低速,鏟邊應離地面20——30釐米。遇到機體不穩的情況應立即鏟頭著地並停車。

4、工作時不得一次挖掘過深,提鬥不應過猛,落鬥時要輕便,迴轉時要平穩,禁止用剷鬥破碎凍土。

5、駕駛員離開時,不管離開多久必須停車並把操縱桿放下。

6、剷鬥不離開土層,不能轉向,不得用剷鬥橫向撥動汽車或重物。裝車時剷鬥不得從汽車駕駛室上越過。

7、在挖掘基坑、溝渠、河道應根據坡度、深度、土質情況確定邊坡的距離,以免塌方造成事故。

8、在大雨和大霧的天氣下不能在高壓線附近工作或通過。

9、轉動區域內嚴禁站人。

10、裝載機鏟裝時不準超過本車的負荷。

11、司機嚴禁酒後駕駛車輛。

12、操作完畢後要認真沖洗汙垢,發現異常立即進行處理。

六、露天採場邊坡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作業臺階,必須按作業規程作業,保證臺階各項要素達到安全技術要求。、

2、鏟裝作業後,要及時將邊坡鬆散巖塊清理乾淨,保證臺階邊坡安全穩定。

3、開採至最終邊坡時,必須採用預裂爆破方法進行爆破,確保最終邊坡光滑、穩固、安全。

4、各平臺作業時應保持平臺清潔、平整。

5、臺階處在危險的空區上方時,必須先進行空區處理,然後進行邊坡修理,保證臺階邊坡的穩定。

6、對暫時無法處理的'不穩定邊坡,採礦場必須設立位移觀測點,定期進行觀測,並將觀測資料及時報告給礦領導和有關部門。

7、暴雨和雷雨季節,應加強臺階邊坡穩定性觀察與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報告。

8、臨空面爆破時,應採用控制爆破方法,儘量減少礦巖拋向臨空面,並及時對邊坡危石、松石、浮石進行清理,防止滾石傷人和暴雨時造成泥石流危害。

9、邊坡的實際境界線應與設計境界線相符,如因特殊原因,造成多挖少挖者,應採取補救措施。臺階終了時,其邊坡應按設計進行清理和修整。

10、非工作幫上的浮石,安全平臺和清掃平臺上積聚的岩土,應及時清理,暴雨、冰凍之後要及時檢查清掃。

第三節 安全基本常識

一、員工的安全職責

1、努力實現安全目標,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本崗位的安 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精心作業施工,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情況。

3、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裝置,做好文明生產,保持作業環境整潔。

4、上崗前必須按規定著裝,正確使用個體勞動保護用品;班前、班後應對所使用的工具、裝置和個體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保證其安全可靠。

5、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並有義務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領導發出的違章指揮指令有權拒絕。

6、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如發生事故及時報告,保護現場,並如實地向事故調查人員介紹情況。

7、積極參加安全活動,主動提出安全生產的建議。

8、努力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提高科學文化素質及自我保護能力。

二、安全行為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術考核不合格者,嚴禁獨立頂崗操作。

2、不按規定著裝或班前飲酒者,嚴禁進入生產崗位和施工現場。

3、不戴好安全帽者,嚴禁進入生產裝置和檢修、施工現場。

4、未辦理安全作業票及不繫安全帶者,嚴禁高處作業。

5、未辦理安全作業票嚴禁進入塔、容器、罐、油艙、反應器、下水井、電纜溝等有毒、有害、缺氧場所作業。

6、未辦理維修工作票,嚴禁拆卸停用的與系統相通的管道、機泵等裝置。

7、未辦理電氣作業“三票”,嚴禁電氣施工作業。

8、未辦理施工破土工作票,嚴禁破土施工。

9、機動裝置或受壓容器的安全附件、防護裝置不齊全、不好用,嚴禁啟動使用。

10、機動裝置的轉動部件,在運轉中嚴禁擦洗或拆卸。

三、裝置操作工人安全管理制度

1、裝置必須由崗位專人開動、維護,不准他人亂動。

2、機械開動前,要進行“一看、二查、三處理、四確認、五作業”的程式,確認安全後,發出聯絡訊號再進行試車。

3、裝置安全防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備,不得損壞,如檢查或檢修臨時挪動,檢查、檢修後應恢復原狀,方可開車。

4、檢查運轉機械時身體與手不準伸入安全罩內和接觸旋轉部位。

5、嚴禁在運轉機械附近進行區域性檢修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容易觸電的作業場所因特殊情況需要工作時,必須經專業安全人員同意,採取確保安全的臨 時措施和有監護人的情況下,方可作業。

四、職工不良安全心理表現

1、重錢不重規的求實惠心理。

2、走捷徑圖省事的僥倖心理。

3、相互攀比不安心本職工作的自卑心理。

4、自以為是滿不在乎的冒險心理。

5、隨大流的麻木從眾心理。

6、缺乏經驗的恐慌心理。

7、逆反情緒的牴觸心理。

8、厭煩的鬆懈心理。

9、心猿意馬的煩躁心理。

10、好勝心強的自我表現心理

11、自尊心強的紋飾心理。

五、電對人體的危害

當一定大小的電流通過人體時,就會對人體產生傷害作用。如:灼傷、烙印或破壞

心臟、中樞神經、肺部等器官的正常工作。嚴重時,可能導致人死亡。通常我們把電流對人體造成的傷害,分為三種形式:電擊、電傷和電磁場傷害。

電擊:是指電流通過人體,破壞心臟、肺部及神經系統的正常功能,使人體血液迴圈大為減弱,發生抽搐、痙攣、失去知覺,直致死亡。

電傷:主要是指電流的熱效應、化學效應和機械效應對人體外部器官造成的傷害。有電弧灼傷、電弧熔化的金屬濺出燙傷等。

電磁場傷害:是指在高頻電磁場的作用下,人會出現頭暈、乏力、記憶力減退、失眠、多夢等神經系統的症狀。

電流通過人體的途徑:電流通過人體心臟時,使心臟機能紊亂,可能會引起心室顫動,破壞心臟正常“泵血”功能使人體血液迴圈中斷而死亡。心臟是人體的脆弱部位。因此,從左手到前胸或前胸到後背是最危險的途徑,

1000V以上的高壓電器裝置,可將空氣電離,人體過於接近時,電流通過空氣進入

人體,通常還伴有高壓電弧,能把人燒傷。

電流越強對人體危害越大。一般成年人通過的電流達到30—50MA就有生命的危險。

人體健康狀況是決定觸電時傷害成度的內在因素。患有心臟病、神經病、結核病的

人和醉酒者,在觸電時防衛能力差,後果比較嚴重。

遇防觸電的措施:

1、避免人接觸帶電體:應將裸露的電氣裝置帶電部分安裝在一定高度上。井下電機車架線懸掛高度不能低於2米。對裸露的電氣裝置採用屏護遮欄、護罩、護蓋以及箱匣等。電氣裝置人體容易接觸到的部分應安裝於封閉的外殼內。

2、使用安全電壓:安全電壓是防止觸電事故的可靠措施。因此,對於井下接觸機會很多的電氣裝置應使用低電壓。照明所需的電壓:運輸巷道採用127V、採掘工作面使用36V。

3、設立安全標誌:凡是安裝有電氣裝置、設施、電源線路等地段必須掛立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4、加強電氣裝置安全管理。

六、安全工作不能心存僥倖

安全生產是社會和諧的基礎,是職工家庭生活是否美滿的關鍵因素。而要保證安全生產,就必須要消除職工安全工作的僥倖心理。

安全生產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複雜性和堅巨性,決定了安全工作容不得一絲一毫僥倖心理的存在,我們必須高舉“安全第一”的大旗,樹立“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的思想,把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做到安全發展,不安全的速度堅決不要,不安全的效益堅決不拿,一切為了安全,一切服從於安全。

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面對任何細小的安全隱患,都不能心存僥倖、馬虎對待。要嚴格整治,絕不讓安全隱患有藏身之處,絕不讓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有立足之地。要自覺增強抓好安全生產的危機感、緊迫感和責任感,始終保持清醒頭腦,常抓不懈,警鐘長鳴。

對尚未發生過事故的物件,絕不應掉以輕心。一方面是確有發生事故的潛在危險,只是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另一方面是沒形成過傷亡事故的場合,沒有形成過對人的傷亡後果而已。在那些未遂事故中蘊釀著無限殺機,所以不應因為長時間沒傷亡事故,就對隱患麻痺大意,一概放心。需知,“福兮禍所倚”不消除隱患,遲早會爆發悲劇。

七、安全生產是企業永恆的課題

人們通過生產活動創造了大量財富,但也對傷亡事故付出了巨大代價。在微觀上事故可以避免,在巨集觀上則不能絕對避免。在生產活動中,不能只想到順利的一面,還必須考慮到不順利的一面。人們雖然不能絕對消滅事故,但可以把事故頻率控制在最低限度,把事故造成的損失減小到最小程度。

隨著生產的高度發展,生產系統越來越大型化、高速化、連續化、自動化、綜合化,生產工藝裝備高度密集,能量高度集中。在這樣的生產系統中,微小的故障可能會帶來極迅速、極劇烈、影響範圍很大的災害。因此,加強安全管理更為重要。

安全是伴隨著生產的發展而發展的,科學技術的發展,可以消除許多不安全、不衛生的因素,但同時又帶來新的不安全、不衛生問題,對人們構成新的威脅。因此,安全必將日益成為生產勞動的先決條件受到高度重視,安全生產是企業永恆的課題。

八、安全就是幸福

假如有人問什麼是幸福,可能會得到一百種、一千種甚至更多的答案:有人認為吃穿不愁是幸福;有人認為端著鐵飯碗是幸福;有人認為金榜提名時是幸福;有人認為花前月下是幸福。當然對於幸福的理解不同、經歷不同、地位不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幸福觀,對於我們礦山工人來說,安全才是最大的幸福!

我們每一個在礦山生產一線工作過的人都深知:安全對於我們就是生命,就是幸福!回過頭來想一想以往那些血的教訓,那些發生在你身邊的由於忽視安全所造成的一幕幕悲慘的場面,一定會引起你心靈的震撼!假如那些受害者有足夠的安全意識;假如那些受害者不是違章作業;假如其他人能夠對他們的違規行為及時制止。這些假如對於傷亡者已毫無意義,卻給我們以深刻的警醒。一句話,只要我們每一個人都樹立起牢固的安全意識,那麼就完全可以避免悲劇的發生。血的教訓鐫刻出這樣一個硬道理:只有安全才有我們家庭的幸福和甜蜜!安全責任重於泰山!千里長堤,潰之蟻穴!警惕與安全共存,麻痺與事故相連!

當您在學習有關安全的規章、規程時,你是否想到,它是用血的教訓凝成,將指導我們不在使悲劇重演!

當您對別人的提醒與忠告不以為然的時候,你是否想到,一時疏忽和失誤將給你自己和他人帶來什麼樣的災難?

朋友,讓我們牢牢記住吧:生命對於每個人都只有一次,幸福寄希望於安全。讓我們牢記安全,時刻沐浴在幸福的陽光之中,享受安全幸福的樂趣,演繹生命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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