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修《清史·史表》的幾點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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纂修《清史·史表》的幾點思考論文

纂修《清史·史表》的幾點思考論文

由戴逸教授主持的國家清史纂修工程,至今啟動已三年了。這部建國以來最大的清史研究專案,在繼承和發揚我國傳統紀傳體史書的基礎上,於體裁體例方面有很大的創新和突破。其中內容,擬包括通紀、典志、史表、傳記、圖錄等幾大部件。自《清史稿》問世以來,國內外研究史表和用傳統體裁撰寫清史史表的學者十分稀少,故今日《清史·史表》的纂修工作面臨許多難點。

本文擬就當前《清史·史表》的纂修問題談一點粗淺的看法,以就教於大家。

一、“史表”在《清史》中的地位與功能

自司馬遷撰著《史記》之後,千百年來,“史表”作為紀傳體史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體裁體例不斷髮展、完善,後人對其功能的理解和認識也越來越深刻。

《史記》作十表,昉於周之譜牒。《史記正義》載:“譜,布也,列其事也。”唐劉知幾曰:“蓋譜之建名,起於周代;表之所作,因譜象形。”所以自古以來即有“譜表”、“表譜”並列之稱。明於此,即可理解為什麼《史記》以來,歷朝作表,繁簡不一,無一定之格式,均以內容需要而定,與今日之表格記事,相去甚遠。

以上是就表的形式而言。至於“表”之功能,紀傳體中紀、志、表、傳各部之間的關係如何?唐司馬貞在《史記》“索隱”中曾言:“《禮》有《表記》,而鄭玄雲:‘表,明也’,謂事微而不著,須表明也,故曰表也”。也就是說,司馬貞認為,表之功能,在於將不顯著的史事用表之形式,明白清楚地表列出來。

唐劉知幾曾提出:紀傳體史書中“紀,以包舉大端;傳,以委曲細事;表,以譜列年爵;志,以總括遺漏,逮於天文、地理、國典、朝章,顯隱必該,洪纖靡失,此其所以為長也。”既明確了紀、志、表、傳之間的相互關係,又點出了“表”之作用,主要在“譜列年爵”。

《明史》總裁王鴻緒則曰:“紀、傳、志、表本屬一貫。紀,編年以載其綱;傳,列事以詳其目,禮、樂、兵、農、制度,紀傳難以具錄,則臚列沿革於志以成文;用人賢否不能備書,則疏除罷於表,以資考義。取相需,無庸矛盾。”

這裡,王鴻緒又強調了“史表”的另一個功能,即通過“譜列年爵”來總結歷代君主用人是否得當。

此外,史家趙翼在論《史記》中亦指出:“本紀以序帝王,世家以記侯國,史表以系時事,八書以詳制度,列傳以志人物,然後一代君臣政事,賢否得失,總彙於一編之中。”也同樣在論述紀、志、表、傳之關係中,點明瞭“表”之作用,在於“以系時事”。

就上述諸家所言,明確紀、志、表、傳本屬一體,互為彌補,各有側重,這無疑是非常正確的。但若如前人所言,“列侯將相、王公九卿、功名顯赫者,則系之以列傳,其無積勞亦無顯過,列傳之不可勝書,而舉措之跡有不容遽泯者,則於表中載之;又其功罪事實列傳中有未能系備者,亦於表中見之”。將史表之功能,僅看作“用人賢否,以資考義”的工具; 或將表作為拾遺補缺,其羅列之內容僅為“微而不著”之事,如此,又似乎失之偏頗。

羅爾綱先生在總結《太平天國史》體裁時,曾批評司馬貞,認為其所言“表的作用,是表明微而不著的事,這個說法是片面的”,並引用梁啟超的觀點,說明史表亦可駕御史之大事,即“凡遇複雜之史蹟,以表馭之,什九皆可就範”,故表可將“複雜繁賾的史事為整飭,化亂蕪的文章為簡潔,且使讀者一目瞭然,為功亦殊不小”。

近人傅振倫在評論《清史稿》時,更將史表的作用提到一個很高的程度,其言曰:“史之有表,蓋所以提一書之綱要,為傳記之總彙,節煩文而清眉目,亦綦重矣。”

為此,我們可將“史表”在紀傳體史書中的功能和作用,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

1.提綱挈領,為全書之綱要。也即前人所言:表之為用,“不僅旁行斜上,而在乎鉤玄提要”,系“一代之綱紀”。尤其是《清史·史事表》上下兩卷,在通紀8卷、典志39卷、傳記22卷中,確應發揮“提一書之綱要,為傳記之總彙”的作用。

2.補紀、傳之不足。作史無表,則列傳不得不多,傳愈多,文愈繁,而事蹟或反遺漏而不舉。故萬斯同言:“史之有表,所以通紀傳之窮。……表立而後紀傳之文可省,故表不可廢。讀史而不讀表,非深於史者也。”

3.眉目清晰,一目瞭然。由於史表體裁之特點,前述梁啟超語,史表亦能將史事“化繁賾為整飭,化亂蕪為簡潔,使讀者一目瞭然”,與全祖望在建議《明史》中增設“屬國表”、“土司表”時所言,“其興廢傳襲瑣屑之跡,雖有列傳可考,而眉目非表不著”的觀點,是不謀而合的。

4.準確完備,便於檢索,為讀清史者之工具書。章學誠在論述紀傳體史書時曾言:“至於人名事類,合於本末之中,難於稽檢,則別編為表。”正因為史表全、簡、確、明的功能和特點,所以古往今來好的史表著作,均為人們案頭的必備辭書。

5.文省事賅,節約篇幅。如果說,完整、準確是史表之生命,那簡約無贅,便是史表最突出的風格。因此,簡明劃一、文省事賅,亦應是史表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正如傅振倫所言:“節煩文而清眉目,亦綦重矣”。

二、《清史·史表》編纂的幾個問題

由於史學界同仁和史表編纂者對紀傳體史表的功能和作用,認識不一或認識不到位,往往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集中在下列幾個方面:

1.關於糾偏補課的問題

建國以來,由於現代章節體史書的盛行,史學界用紀傳體體裁編寫的史表成果十分稀缺,至於迄今尚在的、曾研究撰寫過清史史表的作者,更是廖若星辰。這就使得清史專案啟動以來,史表撰寫體裁的調研工作明顯不足,遴選史表專案主持人也遇到了種種困難。在經過一年多的努力之後,各類史表雖已大部分立項,但包括史表組成員和各史表專案主持人在內的史表撰寫人員,都還存在一個“糾偏補課”的問題。所謂“糾偏補課”,即首先,要從思想上重視傳統史表的研究與撰寫,改變以往或輕視史表,或只能查閱而不會編纂的窘況。與此同時,還需要深入瞭解什麼是“史表”?傳統史書中“表”的功能和特點是什麼?傳統史表與當代學者所著之史表(如臺灣魏秀梅女士《清季職官表》)的差異及利弊如何?今天纂修《清史》應如何確定“史表”的地位?史表與通紀、典志、傳記、圖錄等部分的關係如何?“史表”中的“人表”(即各類職官表、封爵表之簡稱,下同)應如何創新;“事表”(即《史事年表》與各類以個案為表列物件的,如《教案表》等,下同)該怎樣書寫,才能反映出新世紀清史的最高學術水平?這些問題,都是需要我們認真思考的。

2.關於換位研究的問題

由於絕大多數的“史表”專案主持人並未深入地研究過紀傳體史書的“表”,所以很容易出現用已習慣的現代章節體史書的寫法來作史表,這在某些“事表”專案方面,表現的較為突出。所以如何從纂修宗旨、體裁體例、選材界定、文字表達等各方面,從“史書”“史論”的思路,轉化到傳統“史表”的思路。即從專題史的研究,如近代教案史、中外不平等條約史、清季報刊史等,換位到用傳統史表對某一專題的史實作表列概述。“史論”與“史表”,二者間多有不同,如前者為章節體或紀事本末體,突出的是觀點和立論,要求是史料愈豐富愈好,論述愈縝密愈好;而後者則為紀傳體中的史表,欄目、要素為先,重要的是界定、取捨,表列的是同類事務的相對獨立的個案,要求的是全面、準確、言簡意賅,一目瞭然。

3.關於《清史》各部件的關係問題。

由於上述原因,有的“史表”專案,總想在自己的表中解決更多的問題,故欄目設定過多,內容過於複雜,結果作了通紀、典志、傳記該做的事情,自己的精華反倒被掩蓋了。因此,明確《清史》各部門的功能和特點,擺正好自己的位置,各司其事,各負其責,是完成“史表”專案,避免大清史內容重複、疊床架屋的關鍵之一。

4.關於篇幅字數的問題。

不論“人表”還是“事表”,在立項之前,其成果的數字估算,頗為費事。因“史表”與紀傳不同,其計算字數系以頁面為準,又受到版本和欄目的制約,故其具體字數很難估計。但整個《清史》專案要求有一個字數的規劃,並將其寫入每個專案的合同書中。以致後來出現的問題是,有些“史表”(人表、事表均有)專案即將合同上的最終成果字數,有計劃地分配到各階段、各欄目,以便“圓滿”完成合同任務。按說,事先規定各項成果的字數,是不科學的,如果再不科學地設定欄目、界定選材、簡明書寫,那帶有水分的成果肯定是低水平的。因此,一方面要強調篇幅字數必須服從學術質量,各項成果愈嚴謹、愈精練愈好;另一方面在各類史表的編纂過程中,注意適當調整字數,修改合同,以期在過程中解決問題。

5.由於《清史·史表》大小不一,許多表事屬首創,加之前期的調研工作不到位,史表體裁的確立相對滯後,所以有些表在立項時,對其實際內容和工作量估計不足,尤其是首批立項的史表及某些超大型的史表,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恐怕困難較大。因此,為保證《清史·史表》的質量,這些史表完成的週期,亦應相對調整。

三、《清史·史表》“人表”應如何創新

按傳統的“史表”體例而言,“史表”有世表、年表、月表之分;如以類別而論,又有人表、事表、地表之別。今《清史目錄》第六稿中的“人表”,則囊括職官表(包括中央與地方)、世系封爵表、中外使領表、歷科進士表,為傳統史表中內容最豐富的“人表”。就清代史表而言,其有代表性的前人與當代學者之成果,主要有《八旗通志·表》、《清史稿·表》、蕭一山《清代通史·附表》、錢實甫《清代職官年表》和魏秀梅《清季職官表》。其中《八旗通志》、《清史稿》內的職官表和錢實甫《清代職官年表》的體例均為年表,即以年系人,以人系事。此種體例的最大特點是以年為經,以事為緯,按年索閱,眉目清晰,便於查詢同一年同類橫向的職官內容,如同一年之軍機大臣、同一年之六部尚書、同一年之總督,皆言簡事賅,一目瞭然。但由於清代官員往往連年而任,故其職官年表中最大的缺點之一,就是空格太多,版面浪費太大。如錢實甫《清代職官年表》煌煌四大冊,除附錄人名錄外,共3124頁,其中部院大臣年表、滿漢侍郎表、滿缺侍郎表共726頁,幾佔錢表的四分之一。而錢表的全部職官表亦僅僅是《清史·史表》中“人表”的一半(因錢表無世系封爵表、中外使領表、歷科進士表等),故囿於《清史·史表》字數的限制,史表組擬將《軍機大臣表》、《大學士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表》等,這些統稱的職官表及《清末內閣表》(因此表歷時較短,內容繁雜),不能不用年表的體例外,其餘的職官表,則借鑑蕭一山《清代通史·附表》中的《清代宰輔表》、《清代督撫表》和魏秀梅的《清季職官表》體例(蕭表的《軍機大臣表》和魏表的《軍機大臣表》、《大學士表》亦均為年表),採取一職一表的方式。

嚴格地講,這種一職一表的方式,並非傳統紀傳體中的“表”,因從《史記》中的十表,到《清史稿·表》內的職官表,除《史記》中的《三代世表》、《秦楚之際月表》和《清史稿》內的各類世表外,其餘諸表均是以年系人、以人系事的年表。魏秀梅女士在蕭一山《清代督撫表》以職系朝,以朝系人,以人系事(即督撫表內分四階段,以順康雍乾嘉歷朝總督表為“總督上”;以道鹹同光宣歷朝總督表為“總督下”,巡撫亦同樣分為上下兩部分;某職下以各朝分欄,一朝一欄,一欄數人,連續書寫;如順康雍乾嘉歷朝的山西巡撫,可在“巡撫上”某頁見之,道鹹同光宣歷朝的山西巡撫,可在“巡撫下”某頁見之)的體例之下,改為一職一表,即以職系人,以人系事,每欄一人,中分姓名、任職時間、任職類別、離職時間、離職原因、備註等六格。魏表體例的優點,主要有四:一是節省版面;二是一任官員只佔一欄,任離職時間及類別首尾相貫,無需翻頁而覽其全貌;三是其內容較《八旗通志·表》、《清史稿·表》、蕭表、錢表等更為豐富;四是與前述職官年表相反,其便於查詢同類縱向的職官內容,如同一職官的吏部尚書、同一職官的總督、同一職官的布政使,從前至後,亦可一目瞭然。但缺點是分格較多,略嫌瑣碎,不便按年索閱,如欲查閱某年六部尚書為何人,某年各地總督為何人,均不能一覽可得。

在上述成果利弊互見的基礎上,《清史》“人表”該如何取長補短,有所創新?我想,是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要充分注重前車之鑑。前人曾指出總結傳統史表的弊端,是(1)“有性質相同,而體式不一者”;(2)“有分別專案,本無一定標準者”;(3)“有因橫格太多,分截轉行,而反使系統惑亂者”;(4)“亦有本無縱橫關係,而漫為添格者,淆亂分錯,先後異轍”;(5)“至於空格遼闊,浪費紙幅,抑又其次。”針對上述可能出現的(1)(2)問題,在《清史》各類史表的凡例和內容的界定上,一定要做到科學、準確、嚴謹;對(3)(4)(5)之弊端,則重點從體裁體例和欄目的設定上加以解決,以免重蹈覆轍。

其次,鑑於史表的功能和特點,清史史表的體裁體例和欄目設定應以簡約為上。就當代的史表編纂成果而論,目前“以職系人,以人系事”的魏表體裁,和“以年系人,以人系事”的錢表體裁,是清史史表比較成功的兩種型別。針對魏表失之瑣碎的毛病,是否可先明確“人表”欄內不可或缺的幾大要素,如職官表中姓名、任職時間、任職類別、離職時間、離職原因等;然後用通欄的辦法,即一人一欄;其中姓名一格,任職時間及類別、離職時間及原因一格,這樣通過減少中間的豎格,以避免魏表的不足。

其三,針對魏表不便按年索閱的問題,主要考慮如何解決橫向的職官聯絡,是否可將魏表中官員的任職年號提出,放置每頁清帝年號第一次出現的表腰位置為注,欄內則直書某年某月某日。同時在每頁頁首或表頭位置上,加註本頁所錄官員任職的始末時間及職官稱謂,如“道光2年——咸豐3年直隸總督”等。如此,既可節省字數,又能減輕查閱有關同年同類職官的負擔。

其四,錢實甫《清代職官年表》無疑是迄今各種清史職官表中最完整的年表。在學習的過程中,清史史表組的研究人員已借鑑了其超越前人的諸多優點,如職官表中除任、離職時間外,還要有來因與去職兩大要素,並注意官員職位變化的完整性與連續性;在時間的書寫上,以干支註明實際日期,並用阿拉伯字加註公元時間於後,以及大學士表、部院大臣表均採取滿漢分欄(表)之法等。

在此基礎上,鑑於《清史》的撰寫宗旨與錢實甫《清代職官年表》並不一樣,故錢表的某些地方亦需修改和完善。

這主要表現在:(1)錢表用特別符號代表某官兼某職的做法,既省字不多,又添凌亂,初識者還須翻閱凡例,反到費時費力,不如用簡明文字替代。(2)有關官名與地名的縮寫問題。有清一代的行政建置及行政區劃,前後不一,其職官之管轄與稱謂亦多有變化,如直隸省原稱北直隸,順治二年(1645)改稱直隸;六年(1649)置直隸、河南、山東三省總督,其後兩次裁復,雍正二年(1724)方改直隸巡撫為直隸總督,終清未變。因此,清代的官名與地名之縮寫,應十分慎重,稍有不當,便會造成混亂。(3)清代文武官員之升遷降調等情,內容十分複雜,其表達之屬詞多達近百種,錢表於此一律簡化,自然掩蓋了不少有價值的歷史資訊;如同一“處死”,清時就有“棄市”、“正法”、“斬”、“梟首”、“賜自盡”等,如均用一“殺”字,則不能完全說明當時的歷史事實,而上述詞語之差異,恰好反映了清代不同的刑律層次和統治者的政策差別。類似這些與職官和封爵變遷有關的屬詞,我們認為應本著“要而不繁,準確劃一”的原則,儘可能地保留屬詞背後的歷史資訊和學術含量。

其五,除體裁體例外,今清史職官表還可在表的內容上有所完善和超越,這其中除了校勘補正之外(囿於當時之歷史條件,錢表編纂難免有諸多訛誤闕漏之處),某些極有價值的學術資訊,亦可增添列入。如兩任官員及官員在任期間的屬護問題,是清代官制中較為突出的現象,但其在錢表中顯有遺漏。再如錢表各類職官的任、離職時間,均以上諭釋出的時間為準,但實際情況往往與之差距甚大,有些官員甚至從未到任。如果依據相關檔案文獻,添錄各類職官實際到、離任的時間,則對讀者幫助更大。

至於《清史稿·表》的設定及其表中的缺漏與不足,容作者專文另議,此不贅。

四、《清史·史表》“事表”該如何撰寫

《史記》作十表,其中有“事表”內容者幾佔一半,除“三代世表”、“十二諸侯年表”、“六國年表”、“秦楚之際月表”四表外,“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中則既有大事記,又存有將相大夫等職官欄目,可謂人表事表合璧。其後歷朝之史,或無表,或少有“事表”,直到《元史》表六、《明史》表五、《清史稿》表十,均無“事表”。今《清史》擬作史表十三卷,三十一表,其中“事表”即有五卷,七表,佔總“史表”量的38%。因此“事表”的設定,既是《清史·史表》的一大創新和亮點,亦是《清史·史表》成功與否、學術水平高低的一大關鍵。

《清史·史表》中之“事表”,主要分為兩類:一是以有清一代大事為主的“史事年表”;二是以同類個案排列為序的各種“事表”,如《中外約章表》、《教案表》、《文禍表》、《報刊表》等。兩類“事表”均以“事”為中心,故與突出職官、封爵要素,準確佈列的“人表”不同。至於如何才能高質量地完成上述兩類“事表”,前人之作史方法,很值得我們借鑑。如清人潘耒上《修明史議》中曾言:欲修好明史,應“搜採欲博,考證欲精,職任欲分,義例欲一,秉筆欲直,持論欲平,歲月欲寬,卷帙欲簡”。因“博則無疏漏之譏,精則無牴牾之病,分則眾目之有條,一則大綱之不紊,直則萬世之公道申,平則天下之人心服,寬則察之而無疵,簡則傳之而可久”。纂修《明史》的總裁官徐乾學在《修史條議序》中則更具體地指出,在史料方面,應廣搜博採,“集眾家以成一是”;在史法方面,則“當詳加考核,以為信史,既不可虛美失實,又不可偏聽亂真”;在史記方面,則提出“辨而不華,質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的敘事標準。

就《清史·史表》中的“事表”而言,我覺得以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1.“事表”所錄個案的界定問題。“事表”與“人表”不同,“人表”重在全、準二字,即某官某爵所收錄之人,不僅內容要準確、精當,不能缺失有誤,而且人物要完整,一個都不能少。而“事表”內容龐雜,層次不一,其間多有模糊之處。因此,首要解決的是界定問題,即何謂“教案”,何謂“文禍”。如清代教案,史學界有幾十、上百直至兩千件之說,如何界定取捨,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只有科學的界定及明確的撰寫凡例,並以此嚴格取捨,才能使諸多個案整合的“事表”,真正作到不闕不濫。

2.“事表”所錄個案的取捨問題。“事表”的另一特點就是有些表需收錄的內容太多,如清代《史事年表》涉及面極廣,即凡有關國之興亡,世之治亂,統治階級內部之紛爭,內憂外患之交困,政治制度之沿革,經濟文化之變遷,軍事活動之始末,行政機構之變更,重要官員之升黜,各類典章之制定,大政方針之實施,民族矛盾之激化,反清抗清之義舉,對外關係之衝突變化,以及重大科技之發明,重要學者之活動,重要學術著作之問世,重要官書之編定,重大自然災害之發生,以及必要之統計數字等等,均需收錄。如此龐雜的內容,在一個篇幅十分有限的史表中,何者該取,何者該舍,自然是首先要解決好的問題。

3.“事表”的體例和欄目設定問題。傳統“史表”與今日表格記事不同,其實質就是仿照譜牒,分類排列,按年次或類別列記複雜事件的一種文體,其功能和特點尤在簡明。故我們設想,是否應儘量減少中間的豎格,統一採取一事一欄的辦法(《史事年表》可一年一欄),如《中外約章表》,名稱一格,簽約時間、地點、人物、語種、主要內容為一格,前邊各要素之間,或中間空一字,或用黑體字,以顯突出。

4.“事表”的書法問題。“事表”的內容一般均為個案史實的簡約概述,其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農民起義與對外關係等內容,如《史事年表》、《教案表》、《文禍表》、《中外約章表》、《報刊表》等,而所依據的檔案史料又大都為封建官書。因此,如何“秉筆欲直,持論欲平”,“不揚善,不隱惡”,又能正確地反映國家清史編委會的立場和觀點,是“事表”、也是整個《清史》的難點與重點。鑑於史表與歷史文章和專著不同,表文中一般不用引文,亦無須註明出處,故原始檔案中的諸多封建術語,應儘量避免使用。

5.“事表”的文字篇幅問題。“事表”與“人表”相比,除觀點傾向之外,其文字的要求更高,否則,難以成表。《清史·史表編纂則例》(草案)規定,各表中行文,均用淺易文言,但參與“史表”編撰工作的中青年專家較多,文字工夫略有不足,故有的“事表”文字鬆散,多贅,幾經改寫,仍不到位;或樣稿合格,其餘成果又復原貌,這種現象應極待改進。考察司馬遷之《史記》,其《秦楚之際月表》中記載公元前秦二世二年,史事中字數最多的為漢劉邦故事,連標點才112字;而蕭一山在《清代大事年表》中, 記咸豐三年字數最多,共13事,364字。這些前人作表的優良傳統,是值得我們認真學習的。

總之,在複雜繁賾的史事中如何做到界定科學,選材精當,考核準確,書法嚴謹,是高質量地完成清史“史表”的幾大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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