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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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反訴答辯狀,僅供參考。

反訴答辯狀

反訴答辯狀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冼xx,男,漢族, xxx年10月2日出生,現住在佛山市xx區xx鎮xx村xx街xx巷xx號,電話xxxxxxxxx。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廣州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xx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廈首層xx號。

負責人:黎某某 電話0xxxxxxxxxxxx。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xxx)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專案,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定工程安裝內容、施工費用、增減專案都需要經雙方籤認後生效。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後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專案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託範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圖”中籤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為準”,就武斷認為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後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專案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並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於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為一律視為未變更。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為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圖的變更,答辯人並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定工程總價款為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為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可是,被答辯人經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專案,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專案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才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餘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後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xxx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xxx年11月4日。到xx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並在xxx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採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約定依據,屬於嚴重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後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冼xx

  xxx年xx月xx日

基本知識

反訴特徵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 ,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大多關於反訴特徵的歸納,沒能把反訴的特徵與反訴的條件區別開來,把提起反訴的條件看成了反訴的特徵,這給界定反訴的特徵帶來了很大的侷限性。如前所述,反訴是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因此應當將"反訴"和"本訴"加以參照,找出"反訴"不同於"本訴"之處,作為反訴的特徵--即反訴與本訴在發動條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裡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說,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才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5)反訴和本訴之間要有聯絡性

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訴訟請求 ,或者是基於相牽連的不同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的訴訟請求

反訴之所以在本訴程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於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維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訴的請求與本訴的請求相對立,反訴藉助本訴的訴訟程式進行,法院一併審理裁判。

反訴與本訴有牽連。反訴之所以產生和形成,是因為它與本訴有牽連,如果沒有牽連則不稱其為反訴,而是另外的訴。反訴與本訴的牽連主要表現在:反訴的原、被告與本訴的原、被告為同一對當事人;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基於同一法律事實。

區別

反訴與反駁的詳細區別:

反訴不同於反駁。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包括提供相反的證據;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新的法律根據,反駁原告起訴援引法律的錯誤,以此論證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駁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採用的防禦手段。反駁的目的雖然也在於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但它並非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禦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禦。區分反訴還是反駁,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

一是性質不同

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

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併、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被告答辯時沒有明確提出反訴,而是在反訴過程中提出了反訴,有的內容實際具備了反駁的條件,並提出了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審理。如果材料不夠充分,可令其補充。同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2條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與價款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的規定,應由被告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使被告弄懂反訴與反駁的不同。並應要求原告就該反訴進行當庭答辯,由於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是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並存。因此,審判人員就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以便更準確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辯中的訴訟請求,從而完善在程式上的各個環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反訴答辯

答辯,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帶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問題,依據事實和法律所進行的辯駁。被告和被上訴人提出答辯,這是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中的必經程式,也是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保證他們能正確地行使這一權利,使當事人在訴訟中權利平等。至於當事人拒絕答辯,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依法審理。

反訴條件

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

注: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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