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答辯狀

來源:才華庫 2.88W

隨著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借款糾紛也是有發生,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借款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借款答辯狀

借款答辯狀1

答辯人 :xx,男,漢族 xxxxx年1月11日生,住xxxxx。居民身份證號:xx

答辯人對上訴人xx因民間借貸糾紛不服合肥市廬陽區法院(xxxx)皖0103民初字第2165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針對上訴內容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xx)皖xx民初字第xx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事實清楚明確,證據合法有效。

上訴人因採購鋼材資金短缺,被上訴人為其實際墊付260877元,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借據:今借到xx人民幣xx元,借款用途為貨款,於xxxx年元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並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及訴訟費。借款人:xx。簽署日期:xxxx年元月8日。借據分別由上訴人自願簽字,內容真實有效。xxxx年2月27日上訴人又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如借條數額的借款到xxxx年3月5日前全部如數歸還,否則重新書寫截止xxxx年3月5日的新欠條,並提供本人子女的擔保簽字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另xx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xx已實際為xx墊付了鋼材款xx元的事實。

以上《借據》和《承諾書》均繫上訴人自願簽署並親筆簽字確認,內容真實、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是被迫出具的《借據》和《承諾書》缺乏事實依據,顯然是不成立的。xx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有該公司的蓋章,內容也是真實合法的。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事實清楚明確,證據合法有效。

二、上訴人證明欠xx公司的鋼材款只有xx萬餘元的事實與本案無關。

上訴人提交的《銷貨清單》和《付款憑證》證明的是上訴人與xx公司之間買賣合同關係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所以與本案認定的事實無關。

三、被上訴人與xx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亦不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

被上訴人xx雖系xx的股東,但是與xx公司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借據》上明確寫明債權人系xx而非xx公司,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xx與xx公司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

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借款答辯狀2

答 辯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漢族,住xx市xx六區XX號。

答 辯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漢族,xxXX縣人,住xx市新城六區XX號。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漢族,xxXX市人,住XX市XX路50號。

答辯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訴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於xx市XX路XX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並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xx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XX辦理的(證據1)。被答辯人居住xx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於XX縣的化妝品店經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並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xxxx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xx市XX路XX號房屋6樓的何XX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答辯人從XX縣趕回xx後發現,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於xxxx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對通過房產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託書》(證據6)可以證實。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xx市XX路XX號房屋作抵押的《xx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李某某列為重點物件並決定對其採取了強制措施。同時,答辯人前往xx市房產管理局查詢,發現答辯人的xx市XX路XX號房產再次被抵押。對此,答辯人向xx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xxxx)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抵押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xx市房產管理局對xx市XX路XX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行為(證據2)。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於廖某某借本人現金人民幣叄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5》和本案中出現的借條。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係,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於 xxxx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為“xx市星光矽業有限公司職工”。此時,答辯人廖某某早在xxxx年就自己經營化妝品店,既不是xx市星光矽業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廖某某是臨江地產公司房產主任)。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辯人廖某某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後矛盾都不管,並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生。其次,答辯人廖某某已於xxxx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4),號碼為xxxxxxxxxxxxxxxx,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檢視。

3、偽造的《借條》。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條》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列印錯誤,然後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②就現有《借條》影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號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號與承諾人處的字號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位置還低於“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對於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打印出來的。

③通常民間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才對,借條上僅出現“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xxxx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抵押方式向xx市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xx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xx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麼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列印借條的內容,要麼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情況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為“經抵押房產借到李某某……”,借條卻是有黎某某的簽字。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偽造。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 月 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