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異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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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異議申請書

法院執行異議申請書1

執行異議申請人:劉xx,男,漢族,xxx年1月20日生,住址,xx市巨集偉區東方路小區100號。

委託代理人:張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xx省xx市西崗區瀋陽路205號,電話:xxxxxxxxxxxx。

執行異議請求

請求xx市文聖區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對執行異議申請人個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xx市公安局於近日找到執行異議申請人劉xx並告知,現受xx市文聖區法院的委託,依據(xxxx)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xxxx)xx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要求劉xx予以配合,主動將位於巨集偉區美林園小區D1-15號樓的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的住房,交給他們執行。若到期不配合,xx市公安局將予以強制執行。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代理人特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理由如下:

一、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代理人認為,執行異議申請人並非案件當事人,屬於案外人。(xxxx)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xxxx)xx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所涉及的房屋並無證據證明是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實系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購買,當屬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我國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可侵犯。請貴院予以考慮。

二、假設貴法院有證據證明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屬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那麼貴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執行人(執行異議申請人)送達書面執行通知書或協助執行通知等相關法律文書。但不知為何時至今日,執行異議申請人並未收到貴法院的任何書面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xx市公安局亦未送達給執行異議申請人。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代理人,認為貴法院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請依法予以糾正。如果貴法院要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請貴法院將相關執行的法律文書手續給予我們。

三、假如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屬於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代理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沒收財產應當由一審法院執行,xx市公安局並非適格的執行主體。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代理人認為,我們在沒有收到貴法院委託xx市公安局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的事實下,有理由拒絕公安機關的執行,請貴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文規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的原則。假若該房屋屬於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貴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是否應當保障被執行人和其撫養家屬滿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備品?現在執行異議申請人就只有這一套住房,倘若被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將面臨無家可歸的境地。為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代理人認為,這種做法欠妥當,請貴法院予以考慮。

綜上,為了維護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代理人請求貴法院充分考慮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緩強制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房屋。讓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謝謝。

此致

  xx市文聖區人民法院

  委託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

  張xx律師

  xxx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執行異議申請書2

異議人(案外人):張xx,女,xxxx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山街道辦事處北正街xxx號。聯絡電話:xxxxxxxxx(代理人)。

申請執行人xx市xx區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路元辰國際A座三樓。法定代表人龔xx,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xxxx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大道鄔樹村xx號。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xxxx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開發區xxx灣xx號xx岸xx棟x層xx號。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張xx,男,漢族,xxxx年3月17日出生。

被執行人劉xx,女,漢族,xxxx年4月9日出生。

被執行人:xx昇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東西湖區金銀湖馬池路南睿升學校。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xx市xx區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xxxx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xxxx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xx、劉xx、xx昇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就(xxxx)鄂江天證經字第11645號執行證書的強制執行,貴院以(xxxx)鄂xx中執字第00395號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貴院於xxxx年8月8日作出的(xxxx)鄂xx中執字第00395-2號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於xx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現依法提出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對xx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的執行,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張xx與被執行人xx昇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於xxxx年9月14日簽訂《xx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於xx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給異議人、被執行人應當在xxxx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異議人使用、被執行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辦理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xxxx年9月28日,異議人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萬元,被執行人出具了《銷售不動產統一網路發票》。xxxx年10月31日被執行人向申請人發出《延遲交房通知書》,預計xxxx年6月30日啟動交房程式,但此後由於被執行人資金鍊出現斷裂等原因,被執行人一直沒有向異議人交付房屋並辦理初始登記,無奈異議人自行入住了該房屋。現貴院將異議人所有的房屋予以執行,導致異議人無法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另外,根據另一異議人譚xx的申請,貴院已經作出(xxxx)鄂xx中執字第00001號執行裁定書,中止了對異議人譚xx的府上住宅小區一期房屋的執行,而譚xx的'案件情況與異議人的案件性質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異議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及《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請求立即中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並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異議人:張xx

  xxxx年 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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