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勞動仲裁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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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勞動仲裁協議書範本

2017勞動仲裁協議書範本1

申請人:___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___省___市___路___號

法定代理人:田_____,董事長

被申請人:___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___省___市_____路___號

法定代表人:周___,總經理

申請人___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200___年___月___日在被申請人所在地簽訂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將其生產的“___牌”白酒供給被申請人經銷。申請人售給被申請人“____牌”白酒每件價格為160元人民幣,全年供貨不得少於500件。產品質量由申請人負責。第一次供貨時間是200 ___年___月___日,數量為100件。被申請人於200 ___年___月___日付清第一次供貨價款的60%以後,申請人應於收到貨款的巧天內供應第二批白酒,交貨地點為被申請人所在地沿江路112號的倉庫。合同還約定,合同簽訂後一週內由被申請人付定金2萬元人民幣。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經協商不能解決時,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200 ____年____月___日,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申請人向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___仲裁委員會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了審理,並主持了調解。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自願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解除200 ___年___月____日簽訂的《購銷合同》。

二、被申請人退還未售出的“_____牌”白酒110件,由被申請人負責運送到申請人所在地的大川倉庫。運輸中的風險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2萬元人民幣的定金,由申請人返還1萬元人民幣,其餘部分充抵申請人的貨款和其他費用。依此結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得以結清。

四、本案的仲裁費和財產保全費共4000元人民幣已由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負擔2000元人民幣,被申請人負擔2000元人民幣。被申請人負擔部分從申請人應返還給被申請人的1萬元人民幣中扣除。扣除後的8000元人民幣由申請人在驗收被申請人退還“_____牌”白酒的當日以現金方式支付。

五、本協議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由被申請人送仲裁庭一份。申請人在本協議書生效後的三日內撤回仲裁申請。

  申請人:_____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田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_______________

  200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17勞動仲裁協議書範本2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縣XXX鎮XXX村XXX號,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請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XXX與被申請人勞動關係一案,就相關賠償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XXX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為XXX於xx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鎮XXX高速入口輔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XXX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XXX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叄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一份,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7勞動仲裁協議書範本3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xxxx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xx市xx大道xx號

被申請人:武漢xx通訊有限公司

住址:武漢市東湖開發區關山二路

負責人: 聯絡電話:

請求事項:

1. 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解除;

2.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4291元;

3.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9600元;

4. 裁判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6480元;

5.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160元;(xxxx年4月份加班費)

6. 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6066.67元;

7. 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13個月工資2211元;

8. 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xxxx年12月25日至xxxx年9月份社會保險費;

9. 裁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

事實與理由:

xxxx年12月2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並於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xxxx年12月25日起至xxxxx年12月24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內容為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約定為年基本工資,共計36400元,按13個月發放,第13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為2800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約定為年績效工資,共計9100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後,由於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於xxxx年1月5日提前轉為正式工並提升為用服部經理。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努力工作,但被申請人自申請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辦理社會保險。且自xxxx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請人足額發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誤餐補助,300元的電腦補助);更為氣憤的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一致,於xxxx年6月25日未擅自變更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xxxx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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