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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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關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有效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體系,確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適用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目的是使執業藥師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執業技能,認真履行職責,為公眾提供藥學服務。

第三條 中國藥師協會主要負責組織面向全國執業藥師的示範性網路培訓,省級(執業)藥師協會主要組織面向本轄區執業藥師的培訓。執業藥師應選擇參加中國藥師協會或者省級(執業)藥師協會組織的培訓。

第四條 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並達到規定要求是執業藥師註冊和保留其資格的必備條件。中國藥師協會和省級(執業)藥師協會應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為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和執業註冊提供服務。

第五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中國藥師協會負責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其職責是:

(一)研究和建立科學、有效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政策體系、組織體系和工作體系;

(二)釋出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發展規劃和指導綱要;

(三)組織開展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示範性網路培訓;

(四)負責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施教機構的'備案;

(五)指導省級(執業)藥師協會開展繼續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工作研討及學術交流;

(六)建立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統計年報工作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系統。

第七條 中國藥師協會設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

(二)制定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發展規劃;

(三)制定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綱要;

(四)制定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示範性網路課程;

(五)編寫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推薦培訓教材;

(六)組織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教學質量的考核評估工作。

第八條 省級(執業)藥師協會負責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統籌規劃和管理;

(二)負責本轄區施教機構的確定與管理,施教機構名單報中國藥師協會備案;

(三)負責制定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年度培訓計劃,並報中國藥師協會備案;

(四)組織開展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並負責對培訓質量進行評估;

(五)總結本轄區年度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情況,完成年度統計上報。

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

第九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內容必須適應執業藥師崗位職責的需求,注重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繼續教育形式體現有效、方便、經濟的原則。

第十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內容應以藥學服務為核心,以提升執業能力為目標,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藥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職業道德準則、職業素養和執業規範;

(三)藥物合理使用的技術規範;

(四)常見病症的診療指南;

(五)藥物治療管理與公眾健康管理;

(六)與執業相關的多學科知識與進展;

(七)國內外藥學領域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

(八)藥學服務資訊科技應用知識等。

第十一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可採取面授、網授、函授等多種方式進行,積極探索網路化培訓方式,有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拓展培訓空間,提升培訓效率。

第十二條 鼓勵執業藥師參加各種在職學歷教育學習。攻讀藥學專業的大專、本科、研究生、雙學位課程者,在讀期間可視同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培訓。由省級(執業)藥師協會負責確認。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執業藥師每年應當參加中國藥師協會或省級(執業)藥師協會組織的不少於15學分的繼續教育學習。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經考核合格,按每3學時授予1學分。由中國藥師協會備案的施教機構負責學分授予。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參加中國藥師協會或省級(執業)藥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學習獲取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採取學分登記制,實行電子化管理。登記內容主要包括繼續教育內容、形式、考核結果、學分數、施教機構等資訊。

第十七條 省級(執業)藥師協會負責確認參加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學分資訊,中國藥師協會負責彙總參加全國示範性網路培訓的學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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