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守則

來源:才華庫 1.97W

機關工作人言保密工作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祕密,又便利各項工作。

第三條

保守國家祕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是本局每個工作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全域性幹部職工都應當遵守保密法規,認真做好保密工作,確保國家祕密的安全。

第二章 保密工作機構、任務和職責

第四條

市局、縣局設立保密領導小組,配備專職保密幹部,由分管局領導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保密工作。各稽查局、城區局、開發(華僑)區局相應配備兼職保密幹部,負責本單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局機關保密工作在自治區國稅局、南寧市保密局的指導下進行,具體工作由市局辦公室承辦。

第六條

市局保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負責本機關和下屬單位貫徹執行各項保密法律、法規和上級機關制定的保密規章制度,每年召開1-2次保密工作會議。

(二)確定和調整本局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與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主要負責人簽訂保密責任書,對新進入和調離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審查。

(三)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落實保密防範措施,開展保密技術防範檢查、保密宣傳教育和保密幹部業務培訓工作。

(四)根據南寧市保密局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做好本單位檔案的定密工作,負責確定密級及保密、解密期限和內部檔案、資料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五)負責本局洩密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機關保密委員會辦公室。重大洩密事件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安全機關報告。

第七條

市局辦公室負責本局具體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具體負責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對本系統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組織本系統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培訓、調查研究、檢查評比、經驗交流活動。

(三)負責局機關祕密載體的產生、使用、傳遞、複製、歸檔、銷燬各環節的保密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局機關涉密計算機、局機關與當地黨政部門聯網的計算機資訊網路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本局其他通訊和辦公自動化方面的保密工作。

(五)在本系統組織開展保密環境、涉密載體、具體業務涉密事項的保密檢查。

(六)對局機關保密裝置購置、保密設施改善提出意見和建議,推廣應用保密技術裝置,加強要害部位保密技術的防範。

(七)制定本局保密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計劃、總結工作。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八條

國家祕密載體(以下簡稱祕密載體),是指以文字、資料、符號、圖形、影象、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祕密資訊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碟、軟盤、錄音帶、錄影帶等。

祕密載體的保密管理,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九條

市局產生的祕密載體,由擬稿部門按照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由市局辦公室稽核並註明發放範圍、製作數量、編排序號。

不屬國家祕密,主要在內部使用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標明“內部使用”、“內部資料”等字樣。

第十條

紙介質祕密載體不得通過公文處理系統制發,由擬稿部門在涉密計算機操作後紙質傳遞(並報密件u盤)至辦公室機要員送辦公室主任、領導稽核簽發。密件簽發後,由機要員或打字員通過辦公室涉密計算機對密件u盤上的密件進行排版,不得將u盤密件拷入計算機。操作完畢後,應將儲存密件的.u盤放至保險櫃保管。

紙介質祕密載體應當在局機關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定點單位印製。

磁介質、光碟等祕密載體應當在本機關內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單位制作。

第十一條

製作祕密載體過程中形成的不需歸檔的材料,應當及時用由保密局監製的碎紙機銷燬。

第十二條

製作祕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使用電子裝置的應當採取防電磁洩漏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收發祕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絕密檔案、密碼電報由機要人員單獨登記。

交換到本局的密級檔案、資料,署名本局的,由辦公室機要人員拆封、分類、登記;署名本局各部門的,由相關部門專(兼)職人員拆封、分類、登記。

在單位外領取祕密載體,要專車專人領取,不得乘坐公交車、計程車等交通工具,領取後立即送回單位進行登記處理,不得攜帶祕密載體辦理私事和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

第十四條

傳遞祕密載體,應當包裝密封;祕密載體的信封或者袋牌上應當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件單位名稱。

第十五條

郵寄、傳真涉密檔案,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一)禁止郵寄祕密載體出境。

(二)境內必須通過機要部門郵寄祕密載體,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也不得讓人順便捎帶。其中,郵寄絕密件必須使用特製的信封,並按規定進行密封。本市傳遞絕密件,派專車專人直接送達,並實行2人護送制。

(三)傳真機密、祕密級檔案必須送市機要局譯發。不得使用普通傳真機明碼傳輸密件。

第十六條

原則上嚴禁採取現代通訊及計算機網路等手段傳輸國家祕密資訊,如上級部門明確要求通過網路傳輸的,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操作。

第十七條

收到祕密載體後,由辦公室負責人根據祕密載體的密級和制發機關、單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知悉該國家祕密人員的範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因工作需要擴大知悉範圍的,須經主管領導批准。

收到絕密級祕密載體後,必須按照規定的範圍組織閱讀和使用,並對接觸和知悉絕密級祕密載體內容的人員做出文字記載。

國家工作人員保密工作守則

一、不該說的國家祕密,絕對不說;

二、不該問的國家祕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看的國家祕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國家祕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擅自複製、留存、銷燬國家祕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國家祕密;

七、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和處理國家祕密事項;

八、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九、不用普通電話、手機、明碼電報、普通郵政傳遞國家祕密;

十、不攜帶國家祕密檔案、資料、物品參觀、遊覽和探親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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