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考試的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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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建築工程師,考取二級建造師對於自身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二級建造師考試的試題,歡迎大家學習!

二級建造師考試的試題

1.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情形是( )。

A.代理人超越代理權訂立的合同

B.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C.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可以免責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由重大誤解訂立的或者顯示公平訂立的合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參見教材P169。

2.適用《產品質量法》調整的是( )。

A.建築工程

B.裝置安裝工程

C.銷售用預製件

D.裝修工程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產品質量法》。適用於《產品質量法》的產品: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參見教材P99。

3.仲裁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中許多具體程式都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和選擇。這種做法更多地體現了仲裁的( )。

A.快捷性

B.經濟性

C.靈活性

D.獨立性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仲裁的特點。仲裁的靈活性體現在仲裁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許多具體程式都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和選擇。參見教材P200。

4.行政處罰案件中,組織聽證的費用由( )承擔。

A.行政機關

B.當事人

C.受益人

D.行業協會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行政處罰程式。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由此可以判斷費用為行政機關承擔。參見教材P146。

5.下列情形中,屬於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是( )。

A.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B.承諾期滿,受要約人做出承諾

C.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做出實質性修改

D.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先於(或同時)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屬於要約撤回的情形。參見教材P157。

6.下列承攬工程的情形中,符合工程承包管理相關規定的是( )。

A.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

B.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C.以聯營方式使用其他施工企業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D.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工程承包制度。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子公司和母公司是兩個不同的實體,子公司不可以使用母公司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承攬工程。參見教材P34。

7.既有居住建築的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 )負擔。

A.政府全部

B.房屋公共維修基金

C.建築所有權人自行

D.政府與建築所有權人共同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建築節能。既有居住建築的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與建築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 )之日起建立。

A.訂立勞動合同

B.實際用工

C.勞動合同備案

D.實際支付工資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參見教材P123。

9.下列事項中,能夠申請行政複議的`是( )。

A.行政處分決定

B.招標投訴處理

C.質量糾紛調解

D.造價指導資訊釋出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行政複議範圍。申請行政複議的物件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為,物件特定具體,選項D不正確。另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也不得申請行政複議。參見教材P225。

10.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發來的定貨要約後,隨即又收到了乙公司取消訂貨的通知,甲公司對此未予理睬,仍告知三天後向乙公司發貨。乙公司拒絕收貨,因此雙方發生爭議,乙公司拒絕收貨的合法理由應當是( )。

A.要約已撤銷

B.要約已撤回

C.合同已失效

D.甲方未承諾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要約。因為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要約人,其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參見教材P157。

11.當事人為自己利益阻止合同條件成就的,法律後果是( )。

A.視為條件已成就

B.合同失效

C.條件不成就

D.合同生效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附條件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參見教材P171。

12.當事人不得在合同中協議選擇由( )的人民法院管轄。

A.原告住所地

B.合同簽訂地

C.仲裁機構所在地

D.標的物所在地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訴訟的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固定。參見教材P208。

13.不安抗辯權人與相對方關於合同履行順序的關係是( )。

A.債務人先履行合同

B.債權人先履行合同

C.雙方同時履行合同

D.無先後關係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抗辯權。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且有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參見教材P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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