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合同合同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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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合同一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汽車租賃合同合同書模板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裝置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資訊。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於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範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效能資訊。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效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於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並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並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資訊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______元/年、______元/季、______元/月、______元/天、______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於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後,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採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 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者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於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並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後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採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後應將餘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資訊。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及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效能或操作程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若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擔保條款

如採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汽車租賃合同二

合同簽定方:出租方(甲方)XXXXXX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車輛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租賃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擁有車輛的所有權;

2、按期、足額收取雙方認定的租賃費和相關押金,未經協商拖欠租金逾期三日有權收回車輛終止合同;

3、負擔計程車輛的養路費、保險費、車船使用稅;年度檢驗、定期保養檢修;

4、向乙方提供不低於一級技術狀況的車輛,並提供齊全的行駛證件;

5、向乙方提供救援服務,具體辦法執行甲方《救援制度》的規定;

6、負有對事故車輛及丟失車輛直接向保險公司理賠的責任;

7、協助乙方對交通事故的.處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在北京地區的車輛使用權,如超出北京地區須通知甲方,經允許後方可出京;

2、對向甲方提供的證件、印鑑、支票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有欺詐行為,乙方必須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應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租金,不得以任何藉口拖欠;

4、自行加註燃油料,且必須加註與車輛使用說明牌號一致的燃油料,否則引發的損失及修理期間的租車費由乙方負擔;(須加93#以上油料)

5、按車輛使用說明對車輛進行日常的檢查、保養,尤其對機油、剎車油、冷卻液、電解液、輪胎氣壓的檢查,對制動、轉向、燈光、刮水器、喇叭效能的監控。如發現異常,應即刻與甲方聯絡進行維修,如繼續強行執行出現的損失由乙方負擔,並處以500元以上罰款,終止合同;

6、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將所租車輛轉租、轉讓、轉賣、抵押;自行更換駕駛員,否則除後果自負外,甲方處以10000元罰款,並收回車輛;

7、禁止私自更換、拆卸車輛的另部件、附件和裝置裝置及甲方所設的標誌鉛封等物。如有違規,將按被拆物件的新件價格的10倍處以罰款。如發現乙方拆動里程錶鉛封,將從租車之日開始每日按行駛600公里,每公里2元計算,收取租金,並收回車輛。

三、擔保方的權利的義務

擔保方就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法律責任。

四、租金標準及支付期限:

1、正常短租、月租、年租金按甲方標準執行;

2、日租車輛日限行200公里,月租車輛月限行5000公里,每超過一公里每公里按一元計算加收租金;

3、乙方提前退車,需向甲方償付違約金,按提前天數租金的50%計算;

4、合同簽定後乙方即時支付租金,短租一次結清,長期月租按月付款的,月起租日前2天支付租金,年租應一次付清或參照長期月租付款方式。

五、車輛的定期保養、年檢和修理:

1、車輛每累計行駛5000公里時進行定期強制保養,甲方將向月租和年租的乙方進行電話查詢車輛累計行駛里程,乙方應及時回覆,以便甲方安排強保日期;

2、強保日期前三天、年檢日期前五至十天,甲方將與乙方電話聯絡約定具體日期和地點,乙方應保證準時準點到達。強保逾期不到甲方有權處以500元罰款,造成車輛損壞乙方須另行賠償。年檢不到造成的罰款及其他損失均由乙方負擔;

3、車輛需保養或發生故障或損壞需要修復時,必須到甲方指定的廠家修理,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自己找修理廠點,如有違反甲方有權處以1000元罰款。

六、車輛續租和退車

1、租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必須在合同期滿前五天,向甲方提出續租或退租,如續租應到甲方辦理續租手續,以保證乙方用車;

2、短租車輛續租應在期滿前3小時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後方可續租,併到甲方辦理續租手續;3、乙方退車應遵守約定時間,逾期4小時以內交當日租金的50%,超過4小時按全天租金計算;

4、退車時甲方提供的行駛證件丟失,外以罰款:行車執照600元、年《檢》標誌1000元、綠標200元、養路費繳納影印件10元。丟失車鑰匙賠償600元、車輛牌照賠償600元同時暫不退押金,待牌照補齊,計算所有損失後結算;

5、乙方退車時如出現車內外物品丟失損壞,需照價賠償,車輛外觀發生劃、蹭、磕碰等損傷需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廠修復,費用乙方自負,或由乙方委託甲方修理,乙方應確認甲方提出的修理價格相關損失,並按此支付。

七、車輛押金的收取和清退

1、車輛押金在合同簽定後一次付清;

2、乙方退車時結算車輛押金,同時應扣除:拖欠的租金,應負擔的賠償和處罰的扣款專案

3、暫扣交通違章罰款500元,20日後經網路查詢無違章如數退還;

汽車租賃合同三

甲方:寧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涔山分社

聯絡電話:0350-4784474

地址:山西省寧武縣東寨鎮

乙方:

聯絡電話:

地址:

為促進汽車租賃需求,推動汽車工業的發展,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經友好協商,就汽車貸款的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指定乙方為開展汽車租賃貸款業務的特約經銷商,積極配合乙方開展汽車租賃工作,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二、乙方同意為購車人提供保證擔保,乙方可以要求購車人提供必要的反擔保。

三、四、對同意發放汽車貸款的借款人,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借款所需資料(主要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件、收入證明檔案、借款人確認簽字的借款申請書、貸款擔保書、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據簽字等)並送至甲方社

四、乙方收到資料後,應當協同乙方人員辦理借款相關等手續,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汽車發票、繳費憑證、行車證(影印件)提交甲方。對於逾期未提供上述資料的,甲方有權取消對借款人的貸款承諾,後果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應當保證提供給甲方的上述資料真實無誤,否則由此導致甲方不能追償貸款而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負責,本協議期限屆滿不影響甲方繼續對乙方行使追索權。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購車款劃轉給乙方。

七、甲方的貸款條件若發生變化應當及時通知乙方,並可應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關資訊。乙方應當定期向甲方反饋汽車銷售的政策、價格等市場資訊。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雙方發生糾紛時,首先由當事人各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應當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有效期l年,到期後經雙方協商可續簽合作協議。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簽章)

年 月年 月 日 日

汽車租賃合同四

出租人:

承租人:

擔保人:

一、本合同由慶陽市眾明合同服務中心制定,免費推薦給合同當事人自願使用,不屬於某一方當事人的格式合同。如在使用中發現不當條款,請與慶陽市眾明合同服務中心聯絡修訂。

二、適用於汽車租賃企業與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之間租賃汽車訂立合同。

三、請用鋼筆、簽字筆等不易褪變色且不易擦除的書寫工具填寫。

四、本合同的任何塗改,均需由甲乙雙方在塗改處簽章確認。

五、合同選填的空格處,請按雙方商定的內容填寫,有選項的,將選定的內容填寫在空格處,或在選定的內容上打“√”確認,不填寫的空格處寫“無”,不選定的內容上打“×”。

六、本合同可以增加補充條款,補充條款由甲乙雙方商定填寫。

七、請仔細斟酌合同條款的具體涵義,採取相應措施,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以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以上說明請仔細閱讀,以保證您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汽車租賃合同五

出租人:

承租人: 擔保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車輛出租人、承租人、擔保人平等協商,自願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車輛型號為 汽車,車牌號 ,車架號 ,發動機號 ,車輛顏色為 ,車輛現價值為 萬元。

二、租賃期限:

1、租期為 (年、月、天、小時),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2、承租人在租賃期滿時不能歸還車輛或可能無法歸還車輛或需要繼續使用而需要延長租賃期限的,應當在合同到期前 日內以 (口頭、書面)方式告知出租人,在出租人同意後方可延期,租金按實際租賃期限計算。

三、行使範圍為 (全國、省內、市內、區內、縣內)。

四、押金: 1、租賃車輛押金為人民幣 元(¥ )。

2、車輛押金在合同簽定後一次性付清。

3、承租人退車時結算車輛押金,同時應扣除:拖欠的租金,應負擔的賠償和處罰的扣款專案。

3、暫扣交通違法罰款 ,10日後經網路查詢無處罰的如數退還。

4、以上兩項扣除後,餘數當時返還。

五、租金:

1、租金為每 (年、月、天、小時) 元(¥ 元)。

2、租金的交付方式為 (一次性交付、分次交付),一次性交付的在 (移交車輛時、歸還車輛時)交付,分次交付的為按 (年、月、天)交付。

3、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每天行駛里程不應超過 公里,超里程行駛的按每公里 元加收租金。

六、出租人須向承租人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的車輛,並交付齊全的行駛證件。車輛移交時,承租人應清點隨車工具和物品,認真檢查車輛,確認車輛達到合格行駛條件後,與出租人簽訂車輛移交清單。承租人發現租賃車輛為檢測不合格車輛的,有權解除合同,因車輛不合格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七、出租人未按時提供合格租賃車輛的,應按遲交車輛時間30%的租金承擔違約金。

八、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身份證件、駕駛資格證件應當真實合法有效,如有欺詐行為,承租人必須賠償給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出租在租賃期間發現承租人有欺詐行為的,可以立即終止合同,收回車輛。

九、承租人應在本合同規定的行駛範圍內使用租賃車輛,如確需超範圍使用,必須經出租人同意。未經出租人同意超範圍行駛的,承租人應按

車輛價值的30%承擔違約金。

十、承租人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定使用租賃車輛,安全行車,謹慎駕駛。如因違法造成罰款、扣分及其他損失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十一、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承租人應及時向報警,通知保險公司出險,並通知出租人參加處理。承租人未配合相關單位處理,致使事故處理結果有出租人義務的,承租人應全部承擔。出租人未配合承租人處理交通事故,導致承租人產生額外經濟損失的,出租人應按相關事故處理機構處理決定承擔責任。

十二、、承租人自行加註燃油料,且必須加註與車輛使用說明牌號一致的燃油,否則引發的損失及修理期間的租車費由乙方負擔。

十三、承租人應按車輛使用說明對車輛進行日常的檢查、保養。如發現異常,應即刻與甲方聯絡進行維修,如繼續強行執行出現的損失由乙方負擔。租賃時間超過6個月或租賃期間行駛里程超過5000公里的,承租人應當對租賃車輛進行保養,保養費用(以4S店保養為準)由承租人承擔。

十四、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需要修復時,承租人必須向出租人說明情況,經出租人同意後方可修理,未經出租人許可承租人不得修理。禁止私自更換、拆卸車輛的零部件、附件和裝置裝置及出租人所設的標誌鉛封等物。如有違規,將按被拆物件的新件價格的10倍處以罰款。如發現承租人拆動里程錶鉛封,將從租車之日開始每日按行駛600公里,每公里2元計算,收取租金。

十五、車輛在租賃期間因非出租人責任的汽車修理、交通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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