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法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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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及其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關於合同法名詞解釋

合同法:廣義的合同法是指調整合同法律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合同法,即有立法機關通過嚴謹的立法程式技術創造的,具有系統性和科學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律。 諾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直表成立的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務合同,之除了當事人雙雙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一定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有法律規定的合同,又稱標準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係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於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律。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發出以後,尚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約的意思表示必須鹹魚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才能產生撤回的效力。

承諾延遲;受要約的人在承諾期滿以後才發出的承諾。

承諾撤回:受要約人在承諾發出以後,在其正式生效以前將其撤回。

拍賣:一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平和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拍定:是指拍賣人在競買人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的哪一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強制締約: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一方當時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務。

符合締約:是指合同條款有當時人一方 預先擬定,對方只有符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

行為默示形式:在強制締約時負有強制締約的人對要約的沉默。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約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景的義務,而是一方的信徠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附條件合同: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據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時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中止的合同。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的不發生法律效力。

可撤銷合同:已經生效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正式意思,違反自願原則,可有一方當時人請求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起生效與否上不確定,須有第三人作出承諾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卻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 合同履行: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當的合同義務是合同關係全部得以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

全面履行原則: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於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滴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協助履行條款:當時人在合同履行中不激進要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還要基於誠實信用

原則對當事人的履行債務給予協助,使之能夠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未約定先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歷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對給付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再有先後履行順序呢的合同中,後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約定吼旅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方的請求或想對應的履行義務

撤銷權:債券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方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一飛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合同的變更:依法成立的合同於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有當時人達成協議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合同的轉讓;合同的內容和客體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將合同元看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中法律行為。

權利與義務的概括轉移:債權和債務以並轉移給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年當時人

合同承受: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度轉讓於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

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一方能夠以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拼單房意思表示合同溯及力即消滅的權利。

清償:是指為實現債務目的而為的給付。

提存:是指債權人物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i債權被主張權利,債權人一生無法確定。只是債務人難以履行,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以講標的物交於有關部門儲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

混同:是指某一具體指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抵消:又稱充抵,兩個以上的摘得關係的當事人就胡付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各自以其對他方的債權充抵自己對對方的債務,而是自己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 免除是債務人一債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當的財產責任。 全部違約:是指當事人簽訂了合同後根本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結果完全不能滿足合同約定的條件,相對人的合同權利全部落空,沒有履約方和錯誤履約方的行為及構成全部違約。

部分違約:當事人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

期違約預: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寧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的合同義務,或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義務。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

所有權保留,是指買受人雖然先佔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之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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