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勞動合同範文集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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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勞動合同範文集錦十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

地址: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民政局的有關法規條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書,以供共同信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1、根據甲方經營需要,現聘請乙方為本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的營業運轉管理工作;

2、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資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給乙方的工資為人民幣()大寫為稅後工資,

2、甲方每月以5號為發放工資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剋扣乙方工資;

三、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2、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及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完成工作任務,遵守公司的章程和職業道德。

3:乙方必須嚴格管理監督好酒樓各個部門的正常工作和日常工作安排。

4、甲乙應根據有關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意外保險金

5、甲方應保障乙方在工作時間內的人身安全,乙方因工作負傷,甲方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乙方帶薪醫療修養期,並應為乙方負責所有醫療費用。

四、休息、休假

1、乙方可按公司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休息一日,如因工作需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應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費;

2、乙方可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如在法定節假日根據甲方需要繼續工作,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加班補貼;

3、乙方工作滿一週年可享受12天的帶薪假期;。

六、解除勞動合同

1、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勞動合同,如甲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七、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提前30天協商勞動合同續簽事宜,協商一致後續籤勞動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xx年餐廳勞動合同範本(五)

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因工作需要,招收(以下簡稱乙方)為計時服務員。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自願簽定本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本協議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前100個工作小時為試用期。協議期滿,經雙方同意,可續簽用工協議。

二、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保健等規定,向乙方提供必須的工作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預先通知乙方,乙方必須遵守。

三、乙方應遵守甲方安全生產、勞動紀律等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務和各項考核指標。

四、勞動報酬:(元/小時)

□見習服務員元/小時

□服務員元/小時

□資深服務員元/小時

□組長元/小時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負傷,經甲方調查確認後,由甲方負責治療費。

六、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解除。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1.在協議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違反勞動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並經教育不改的;

3.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乙方不能堅持或不能勝任正常工作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甲方違反協議,違反國家法規、法律,侵犯乙方合法權益。

九、乙方工作期間,甲方負責提供全套制服和系統培訓。

十、若甲乙雙方欲中斷本協議,應提前一週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服務組手冊》和有關規定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協議簽定日期: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地址: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經乙方申請,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於20年月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第二條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甲方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從此乙方與甲方沒有任何關係,不得再進入甲方的任何廠房及宿舍。

第三條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畢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日內向乙方支付款項計人民幣元(該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應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資在內的薪資、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獎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甲方應支付之保險費用及含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其他應支付之款項等專案)。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項後,甲方既已履行完畢所有對乙方的義務。乙方如認為甲方還有其他義務的,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項後,既視為乙方已放棄主張的權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張(含申訴、起訴、投訴)任何權益。

第四條乙方已仔細核實出勤記錄及計算薪酬的其他依據,乙方確認甲方已依法足額發放乙方任職期間的所有應得薪酬(包含加班費)。乙方因工傷評定的傷殘等級可為級,乙方本人已知曉,根據法律規定乙方應得的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款項可達人民幣元,但乙方仍舊同意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

第五條甲方應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第六條簽署本協議以後,乙方承認其已經閱讀、理解並同意遵守本協議的每一個承諾,乙方認識到這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乙方已經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條本協議自雙方或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3

用人單位名稱(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工人姓名(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基本情況

甲方單位法定代表人 ,電話號碼:

企業地址: 。

乙方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聯絡電話 ,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 。 乙方自身的身體狀況:是否患有下列疾病(如有請在“□”內打“√” ):□高血壓 □心臟病 □癲癇 □貧血病 □痴呆症 □其他傳染性疾病;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疾病: 。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1)本合同為 年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 本合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完成 工作任務為標誌。

第二條 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 個月為試用期。

三、工作崗位和工時制度

第三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四條 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第________條工時制度執行。(1)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 小時。(2)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勞動報酬按有關規定雙方協商後執行。

五、甲方責任

第六條 甲方必須按國家的勞動法進行用工,不得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手段強迫工作勞動。

第七條 甲方必須按時發放工資,按有關規定製作工資表,乙方簽字領取,並作為領取工資的憑據。

第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和勞動條件,符合質量要求的勞動工具和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第九條 甲方應建立健全施工現場的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和勞動安全衛生等相關制度以指導乙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 甲方負責按規定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包括三級教育、崗前教育、班前教育和定期教育等)、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等的教育。

第十一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並教育乙方。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根據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生產工人勞動合同範本生產工人勞動合同範本。

第十二條 甲方應根據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相應證件(如“平安卡”、職業資格證、暫住證等)。

第十三條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有關規定或標準進行施工作業。

第十四條 履行其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六、乙方責任

第十五條 服從甲方以及各監管部門的管理,遵守公司安全、質量、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環境衛生等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服從甲方日常工作的管理及安排,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並達到相關質量及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質量安全管理的要求進行工作,可拒絕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標準指揮的作業。

第十八條 乙方應愛護甲方的財物,合理使用作業所需的材料,按要求做好甲方提供工具的保管以及施工現場成品的保護。

第十九條 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各種培訓教育活動,提高自身素質。

第二十條 自覺遵守有關的治安管理條例的要求,不與現場管理人員和其他作業人員發生爭執、打罵。

第二十一條 乙方須如實提供自已的身體狀況(尤其患病情況)、年齡、婚育狀況等基本情況

供甲方用工或崗位調動時考慮。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甲方要求進入施工現場作業時,不得攜帶禁止進入施工現場的親屬和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自覺正確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護用品,當發現安全防護用品不符合使用要求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更換申請。

第二十四條 乙方在自我感覺不適時(如身體患病等情況),應主動報知現場管理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二十五條 符合《勞動法》所列的法定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條 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二十七條 乙方合同期未滿而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甲方以下經濟損失: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終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 本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

八、違反本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 未按規定,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 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 違約金:一方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 元;

2. 賠償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損失的,還需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違約方實際造成的損失計算。賠償的範圍包括: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三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單位勞動保障程式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甲方註冊登記地址 郵編

生產經營地址 聯絡電話 (人力資源部門)

乙方(勞動者)姓名 個人勞動保障程式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戶口性質

現居住地址 郵編

住所電話 手機號碼

特 別 提 示

1、本合同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勞務派遣勞動者使用《勞動派遣勞動合同書》,非全日制勞動者使用《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建築業生產操作類崗位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使用《建築業勞動合同書》。

2、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是指甲方註冊登記證上登記的人員。戶口性質是指非農業戶口或者農業戶口。

3、三種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雙方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4、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發生變動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5、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要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6、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

7、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應當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要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8、當用人單位有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持有一份、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未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行為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 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B、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 年 /月 / 日起至該項工作任務完成止。

實行試用期制度的,其中試用期為 / 個月,從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條 工作地點

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地點。

第三條 工作內容

(一)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 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三)乙方按照公司制定的每月或全年銷售計劃完成銷售目標,按照甲方規定定期對商品庫存進行盤點,產生差異由乙方自行補差。

(四)乙方在聘用期間不得兼職與甲方同類競爭品牌的銷售工作,不得洩露甲方銷售商品的商業祕密,一經發現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扣除當月工資,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其他具體工作內容乙方須按照甲方崗位工作責任制度執行。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工作時間制度。經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執行下列A種工時工作制。

A、標準工時制。具體工作時間為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C、不定時工作制。

(二)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休息休假規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權益。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工資執行下列 D 條款。

A、乙方的工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確定。

B、甲乙雙方協商約定月工資 / 元。其中,試用期月工資 / 元。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按照約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根據乙方的業績,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其他形式:基本工資 (試用期 )+提成,提成按公司規定發放。每個月支付員工基本工資的80%,剩餘20%基本工資做為全年績效考核,在年底根據績效考核一起發放,中途離職人員不發放剩餘的20%績效工資。

(二)甲方於每月 15 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享有最低工資保障。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雙方約定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月標準為 / 。

第六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社會保險方面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甲乙雙方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規定應由乙方繳存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三)乙方按規定享受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培訓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甲方執行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六)甲方執行國家就業准入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乙方進行職業培訓,不斷提高乙方的職業技能。

第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

(一)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雙方應當簽字確認。

第九條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程式解除乙方勞動合同:

1、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甲方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但甲方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乙方,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本條(三)、(四)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在試用期內甲方與乙方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乙方說明理由。

(七)乙方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八)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甲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條第(五)項約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有本條第(五)項第2點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乙方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三)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續訂或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甲方按規定執行。

第十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一)甲乙雙方可在本條中約定或者另行簽訂保密協議、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等其他約定條款。

(二)在工作期間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培訓所需費用先由甲方先行墊付,乙方在滿一年後不需要支付其費用,若未滿一年提前離職的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未其培訓的全部費用開支。

(三)若乙方不需要甲方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需要簽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確認書;甲方將為表現好的乙方繳納住房公積金,具體評選辦法另定。

(四)乙方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過同意後方可離職,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離職,離職前必須做好交接手續方可離職,否則甲方將不支付當月工資。

(五)對於涉及公司相關商業資料的乙方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同行業的相關工作,並與甲方簽訂一個承諾的補充協議。

(六)乙方在工作中出現差錯對甲方造成的損失須全額賠償。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一)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依法履行勞動合同。

(二)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三)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或者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服務期義務或競業限制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事項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址、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

(三)本合同不得代簽和塗改,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年__月__日

性 別: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確認:甲方已如實告知並經乙方確認其在甲方工作的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乙方有權瞭解的其他情況,且乙方已知悉並詳細閱讀甲方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

乙方承諾: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提供給甲方的學習、證書、檔案等資料均為真實,如果提供虛假資料,乙方願承擔相應責任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和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聘用乙方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型別為 ____ 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__ 年 __ 月 __ 日有效日期至__ 年 __ 月 __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 ___天。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部門擔任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建立工作流程。

第五條 根據行業特點,由甲乙雙方協商具體的工作日和休息日。

第六條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乙方休假或者調休。

三、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經營狀況制定本公司薪酬制度,並根據乙方所擔負的職務和其它條件確定其相應的工資標準,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次月15日發放。

第八條 甲方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包括下列內容:

(一) 基本工資 20xx 元/月

(二) 職務工資 元/月

(三) 午餐補貼 元/月

(四) 交通補貼費元/月

(五) 五險(按照深圳市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繳納)

第九條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按照下列原因對乙方工資進行調整:

(一) 根據乙方工作表現、能力調整工作崗位的;

(二) 根據甲方規章制度調整乙方勞動報酬的;

(三) 根據甲方規章制度調整乙方崗位的;

(四) 乙方被派遣到甲方入股或參股到位的;

(五) 甲方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及出現其他客觀情況的。

四、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正式聘用工作後按國家和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一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

五、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工作規範;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三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處罰與獎勵

第十四條 乙方在勞動工作中,提出對甲方發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議,甲方可視情

給予乙方口頭表揚或經濟獎勵。

第十五條 乙方若在工作中一貫表現積極、屢創佳績,甲方應給予乙方一定獎勵。第十六條 甲方可以隨時口頭或書面提出乙方工作失誤的處罰決定。

第十七條 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現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洩露公司資訊機密和技術機密資料給甲方造成了利益損害,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罰款或解除合同的各種處罰,並由乙方承擔對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八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間內,因工作任務需要和利用工作條件所創造的知

識產權由甲方享有,但甲方應給予乙方獎勵。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7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 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服務(工作)每滿一年按培訓費和招接收費總額的20%遞減;服務(工作)滿五年不再償付。

第三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其他說明補充: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可簽訂補充條款,作為此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益。

甲方(蓋 章)乙方(籤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6

這些天,我們大約都聽到過關於企業緊急裁減臨時用工的事情。其實企業並不是不需要這些臨時工了,而是因為他們雖然被叫做臨時工,卻長年累月為企業工作著,已經成為事實上的長期工。今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給予了這一部分勞動者更多切身的實際意義的勞動保障和法律支援,並且要求企業用工必須在《勞動合同法》的範疇裡開展。然而,勞動者並沒有從寄予厚望的《勞動合同法》中受益,相反,卻遭遇了來自用工單位的辭退或變通了用工方式。企業因此轉嫁了自身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最初階段就遭遇了尷尬。

用工單位大約是出於害怕增加企業用工成本,認為一旦和這些職工簽訂用工合同,就是“除法定理由之外的終身僱傭”,就是讓這些職工捧上了“鐵飯碗”,企業將失去用工的自主權。還有的單位採取勞動派遣的方式招用勞動者,認為是降低用人成本的有效途徑,因為勞務派遣只需支付職工工資,職工的社會保險、辭退賠償等各種責任可轉嫁給勞務公司。總之,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採用了種種手段來企圖鑽《勞動合同法》的空子,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我們應該怎樣評判企業的這種行為呢?企業不僅僅是一個創造社會財富的單位,更應當成為擔當社會職責,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楷模。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在與企業密切相關的《勞動合同法》實施的前前後後的一些企業的表現卻讓人側目。企業將自己應該擔負的責任和本應當承擔的社會職責一腳踹給了社會,讓國家承擔勞動者失業的重負。這是企業一種“無良”的表現。殊不知,正是企業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在勞動者心裡製造了極大的恐慌。讓人們無形中對國家政策失去信心,對法律產生了懷疑。企業的誠信度因此降低,法律的公正遭遇了挑釁。《勞動合同法》一頒佈就遭遇了這樣的尷尬。

其實,不僅僅是企業在這樣做,事業單位裡的勞動用工也存在著很多不規範現象。為了節約開支,為了本集團,小單位的一己私利,很多事業單位的臨時用工也在儘量規避著《勞動合同法》的剛性要求。這些單位藉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執法監察鞭長莫及,人力有限,不能顧及等因素,玩著打“擦邊球”的遊戲。事業單位裡的臨時用工不規範現象比企業有過之而無不及。

企事業單位本來應該是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主力,但是因為一己私利的困擾,企業的經營者和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無一例外地選擇了與法律玩“捉迷藏”的遊戲。他們的行為對社會和國家的影響無疑是巨大的,在群眾中造成的負面影響也是難於彌補的。勞動者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敢於站出來維護自身利益者鳳毛麟角。須知,在企事業單位的強勢威迫之下,作為孤獨個體的勞動者處於絕對的弱勢地位。與強勢者抗爭,即使取得了法理上的勝利,但最終吃虧的還是勞動者本人。所以很多人寧可眼睜睜吃虧,也要委曲求全,向強勢者低頭,在就業形勢嚴峻的情況下,為了一份得來頗為不易的工作也只能這樣了。

《勞動合同法》遭遇的尷尬實質來自於企事業等用人單位負責人對法律的漠視。構建和諧社會就需要密切關注勞動者的冷暖,各企事業單位不可以推託自身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能滿足於發放資料,給用工單位下發整改通知等形式上的`宣傳,而應該主動深入到勞動者中去,瞭解他們的工作情況,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過程中給勞動者打氣、助威、添力,真正讓勞動者感受到《勞動合同法》不僅僅是一段文字的生硬表述,更是大家感得到,摸得著的溫暖的體驗。

勞動合同 篇7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於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採取公告欄、書面文字、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於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係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係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範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字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字為準。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字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係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外約定。

第十五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定;

(二)實際履行的內容低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於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溫措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徵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徵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併、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處於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於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註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於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係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法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上一個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該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後的適用條件分段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並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人數佔本單位用工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使用企業的設施裝置、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以及其他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其勞動者的人數納入前款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應得的經濟補償,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不得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被派遣勞動者一方與勞務派遣單位通過集體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技能培訓、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用工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聽取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推選協商代表,與用工單位就同工同酬、勞動標準、加班費、績效獎金和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崗位培訓、工資調整機制等開展集體協商。

第四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帶薪年休假、加班加點、醫療期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接納全日制在校學生進行實習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高空、井下作業和接觸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勞動,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企業不得安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頂崗實習每日超過八小時、每週超過四十小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企業應當按照實習協議為頂崗實習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學校不得剋扣或者拖欠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

第六章勞動合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字,建立職工名冊,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薪酬調查和釋出制度,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書面材料審查制度,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測。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反映用人單位依法成立情況、招用職工、遵守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係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依法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重大勞動關係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守法誠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公佈,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資訊化、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就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項的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等問題進行協商,向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的意見和要求。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協調勞動關係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以及集體協商爭議和勞動糾紛的處理等涉及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招用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係的不在崗人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解除勞動關係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五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未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費用,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工單位在其未足額支付費用的範圍內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七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每日超過八小時或者每週超過四十小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學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拖欠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足額支付實習報酬,並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頂崗實習學生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頂崗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因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組織實習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 篇8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方,經過相互協商而制定的條約,但是現在有不少單位,在制定勞動合同上並不規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醒,員工在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睜大眼睛,仔細閱讀,以免後期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對於以下5種不規範勞動合同,要明確拒籤。

1、“一邊倒”合同: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利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狀況,認為“你不幹總有人幹”的心態,只強呼叫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徵求務工者意見。這類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2、雙面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規範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並不執行。另一份不規範、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

3、簡單合同: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於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如對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和違約等行為的追究條款。 一是口頭合同。這類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於情面或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檔案,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權益受到侵害也只能“打落牙齒肚裡吞”。

4、抵押合同: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後才能上班,居然還在勞動合同中確定下來,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儘管政府部門一直堅持查處此類合同,但一些用人單位還是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態,索要抵押金、風險金、保證金、培訓費等,然後抓住務工者的一些“把柄”剋扣牟利。

5、生死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築、化工、採礦等高危行業。務工者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務工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

勞動者要避免用人單位用不公正的規章制度,限制或剝奪自己應享有的權利,在簽訂勞動合同前,當儘可能地掌握和了解其規章特點,避免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是損害。

勞動合同 篇9

甲 方:乙 方:

地 址:地 址: 電 話:電 話:

傳 真:傳 真:

代表人: 代表人:

郵 編:郵 編:

《 》欄目是自制的一檔大型 欄目,由 (以下簡稱甲方)承辦,現與各電視臺(以下簡稱乙方)經友好協商,就《 》欄目的播出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基本條款

1.欄目名稱:《 》(日播版)

2.欄目長度: 分鐘/期

3.播出週期: 期/周

4.合作期限: (自乙方開播之日起)

第二條:甲方責任

1. 甲方擁有《 》欄目的版權。

2. 甲方保證節目內容輿論導向正確,無政治性、政策性問題

3. 甲方負責按計劃進度製作《》欄目,按時向乙方提供節目內

容,並按電視臺播出技術標準複製。全年共向乙方提供期

《 》節目。

4.甲方按乙方播出進度提前一週向乙方供應節目,若節目出現技術

質量問題,甲方負責在一週內向乙方調換。

第三條:乙方責任

1.乙方安排《 》欄目在乙方自年

月日開始播出。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 》欄目進行剪輯,保證每期節目含的 分

鍾貼片廣告的完整播出,否則應按每期萬元成本向甲方支付節目

費用。

3.乙方在播出節目時因故順延或更改播出日期應提前七日通知甲方,

共同協商處理方法;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節目漏播,乙方應在與節

目播出的相同時段進行補播。

4.乙方應每週將節目的播出進度傳真給甲方。

5.乙方承擔磁帶、複製費和郵寄費用按: DVD光碟,每盤三期節目

按 元收費(平均每期 元)。

若乙方自備節目磁帶時,應承擔節目的複製費、郵遞費,並將相應

費用於播出前支付給甲方。

6.本節目所涉及的《 》欄目僅作乙方電視播出之用,未經甲方許

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給第三方。

第四條:其他約定

雙方同意在條件成熟時,在不增加乙方費用的情況下,採用更為經濟

高效的節目傳輸方式,如衛星傳輸。

第五條: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內,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將由違約方承擔。賠償額根據甲方已經提供給乙方的節目數量計算。

第六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時,應及時通知對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處理。

第七條:合同的附件

雙方的往來函件、協議的補充均作為本協議的附件部分,與本協議同具法律效力。

第八條:合同的履行

1、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糾紛時,應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2、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文字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乙 方(公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日 期: 日 期:

勞動合同 篇10

用人單位:__________ (簡稱甲方)

勞 動 者:__________ (簡稱乙方)

鑑於乙方現在屬於臨時用工人員,因乙方自身原因,無法與甲方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共同決定建立勞務關係。因此,本用工協議書屬於勞務協議,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範圍內,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調整之中。甲、乙雙方在充分明確這一法律關係的基礎上,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自願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協議所列條款。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用工內容:甲方僱傭乙方為甲方的 人員,乙方為甲方的 提供勞務服務。

二、用工期限:甲方對乙方的僱傭為 工作的臨時性用工。僱傭期限在 周以內。

三、勞動報酬:乙方被甲方僱傭期間,工作地點由甲方指定,甲方有工作任務時乙方無條件參與工作,甲方支付乙方工資按乙方的實際工作日計算,工資為每天( )元整。若甲方沒有工作任務時,乙方不參與工作,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報酬。

乙方作為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只享受本協議中約定的福利和待遇,甲方內部檔案中涉及的員工其他福利或待遇均不適用於乙方。

現金支付銀行轉賬。

五、用工要求:

1、乙方的工作崗位由甲方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安排和調整。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盡職盡責做好工作。

2、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中寫明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3、如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安全工作規定等或不服從甲方管理造成安全事故,乙方應負全責。

4、愛護甲方財物,保守甲方機密,維護甲方利益, 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5、對於因乙方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六、協議的解除與終止

1、在本協議期限內,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解除本協議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甲方因乙方違紀,可隨時與乙方解除本協議。此時,不需按上款規定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或勞動報酬時,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協議,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

4、本協議到期或過期,如雙方未續簽,自行終止本協議,不需提前通知。

5、甲、乙雙方無論因何原因解除或終止本協議,乙方均應立即辦理工作交接、歸還甲方財、物等離職手續。具體程式如下:

乙方離職時應按規定交還公司洗淨的完好的工作服等,直到離職手續完成為止,公司才發放當月工資,如離職時沒有完成歸還甲方財、物等離職手續而離開,甲方有權在不違反公佈及可公開獲悉的法律、法規的原則下,扣除乙方的部分工資、其他報酬及報銷費用,以抵充乙方欠負甲方的任何數額及/或以支付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項、費用等及/或以作為其他合法用途。

七、其他

1、因甲乙雙方之間建立的關係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合同)關係,因此甲方不承擔任何社會保險繳納義務。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平等、實事求是、互諒互讓的原則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3、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僱傭期滿,結清所有費用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蓋章簽字) (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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