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買賣合同模板彙編9篇

來源:才華庫 2.37W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買賣合同模板彙編9篇

買賣合同 篇1

賣方:

買方:

第一條 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

號牌號碼:

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自xxxx年x月xx日 至xxxx年x月xx日。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xxxx年x月。

行駛公里數:xx萬公里。

車輛使用性質:(/ )客運、( /)貨運、(是 )出租、( /)租賃、( /)非營運、(/ )其它。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不含稅費)123萬元;大寫 壹佰貳拾叄萬元整 。

買方應於xxxx年x月x日在買方住所地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檔案,並以現金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當天內向買方支付全部車款。

賣方應在收到車款後當天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檔案,並協助買方在允許辦理車輛過戶時30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 全部由買方負擔。

相關檔案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費憑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改氣合格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車船使用證、社會集團體會員證、保險單各一份。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檔案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檔案,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賣方收取車款後,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後,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其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費用、養路費和相關罰款等全部費用)。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力並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檔案的,應每日按車款 2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保護。

第六條 買賣雙方其他約定事項

車輛自交付之日起,車輛的全部產權歸買方所有。

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後即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合同號: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中國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國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賣方有權在____%以內多裝或少裝

5.裝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

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__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後____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或集裝箱運輸的已裝船提單)、發票、品質證明、數量/重量鑑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CIF/C&F)

1.載運船隻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船、允許集裝箱運輸。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與數量、質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後,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於收到異議後30天內答覆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發生事故的證明檔案。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採用中、英(略)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後正式生效,雙方各執1份為憑。

賣方 買方

中國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國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見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3

買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賣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上列當事人就汽車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就其約定,將其所有的轎車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轎車的買賣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元。

(2)餘款________元(中期款)於申請過戶的同時支付。

(3)餘款________元,可分十次支付,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止,每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元,乙方應於過戶時,將相當於上述期滿金額的支票匯出交付。

第三條對乙方負責辦理如下的過戶與交付手續:

前條第(3)項的支票於過戶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條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若無法履行第二條第(3)款項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則必須將餘款一次付清。

第六條須保證後記轎車並無瑕疵。有關瑕疵的保證,則只限於交付日後三個月以內,往後即不負一切責任。

第七條轎車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轎車丟失或毀損,其責任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須對甲方保證,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按期支付價金,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

見證人(丙方):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4

內容摘要

買賣合同的貨物風險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一般認為,應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但貨物的風險以貨物交付而轉移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是貨物的特定化、貨物的品質保證、代表佔有權單證的交付。對於海上路貨這種特殊交易,貨物的風險仍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轉移時間,但形式上表現為合同的訂立。賣方仍負貨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質保證責任來轉移貨物的風險。

關鍵詞: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特定化;品質保證;單證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範疇有著不同的含義。在法學範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於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定,並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並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定為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從國際民間習慣發展起來的貿易規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著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代瑞士法和羅馬法採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採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採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佔有控制並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佔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於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採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採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麼,什麼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於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於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於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後,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麼,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於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於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並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誌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我國《合同法》對貨物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並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裡的置於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定?置於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後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並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 買方的待發運商品。因此,置於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裡,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係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於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並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說,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採用風險應於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

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於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欺詐的'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著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於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於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說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的。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裡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佔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於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於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於單證來說,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於前者來說,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對於後者來說,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佔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佔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的證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並不意味著

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採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係到買方能否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關係到賣方是否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佔有權不發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說,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佔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於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於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說,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說。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於那些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於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佔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願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這說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於採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說,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於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後再尋找適當的買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說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說,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買賣合同 篇5

出售人(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

購買者(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購買該房屋。現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 座落於___ ,建築面積___平方米;

(二) 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為___,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 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元整(大寫: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條 乙方在___前應向甲方給付定金人民幣___元整(大寫: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___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四條 付款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為:

第五條 甲方承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並在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甲方應在___前將其落戶於該房屋的戶籍關係遷出。

甲方承諾並保證,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六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取得房屋登記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並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按下列約定辦理: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其土地使用權證所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乙方。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根據有關規定,其轉讓需交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的,雙方約定,該費用由 □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除本條已有約定外,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

第七條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權利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第八條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本合同所售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在交易時沒有產權糾紛或影響雙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礙,有關按揭、抵押、租賃、稅項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前辦妥。生效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支付房價款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未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超過___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房價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並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百分之___的違約金。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___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過___日,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房價款和雙倍定金返還乙方,並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___支付違約金。

2、如因甲方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___支付違約金。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依法由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本合同一式___份。其中甲方執___份,乙方執___份,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買賣合同 篇6

供方: 簽訂地點: 陝西省 需方:

一、 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二、 質量標準:符合國家技術質量指標,以克煉廠家合格證指標為準(GB/T15180-20xx標準)。

三、 交(提)貨地點及方式:需方指定蘇米圖境內拌合站,指定後不得隨意改變,如有變動請在裝車告知供方。瀝青到達指定拌合站後需方及時組織人員卸貨,所需費用由需方負責。

四、 驗收標準:瀝青到達指定地點24小時內對瀝青的數量、質量進行驗收,如出現異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有資格的技術部門進行檢測。

五、 結算方式:現金結算

六、 違約責任:雙方應履行本合同條款,如合同訂立後其中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則違約方向對方償付為履行部分所值貨款的5%作為違約金。

七、 解決合同糾紛方式: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協商任何一方有權向合同簽約地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八、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九、 其他約定事項:貨物到達指定卸貨地點,供方不負責一切費用(包括裝卸費、過磅費等)。

買賣合同 篇7

賣 方 (下稱甲方):

買 方 (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下列房屋買賣,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坐落於南寧市 (房屋總建築面積 ㎡)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並自願購買。

第二條 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買賣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仟佰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分整(¥元)。

第三條 具體付款方式及時限:

為保證房屋交易資金的安全,甲乙雙方商定委託 通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賬號:)劃轉交易資金。

甲乙雙方商定自行交割交易資金。

1、付款方式:

2、付款時限:

第四條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 日內,將房屋交付給乙方。雙方在

房屋移交時,結清上述房地產的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交付房產之前已發生的上述費用由甲方承擔;交付房產當日及日後的上述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乙方中途悔約,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甲方中途悔約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 日內將定金退還給乙方,另給付乙方相當於定金數額的違約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方按全部房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為確保交易安全,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配合對上述房屋產權狀況進行充分了解,雙方保證義務如下:

(一)甲方保證上述房產及其交易行為:

1、未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

2、已徵得其他產權共有人、同住人同意;

3、原租賃關係終止或原承租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

4、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

5、不屬於違章建築、危房或被拆遷範圍;

6、相關產權、身份證件資料真實、有效、齊全;

7、符合房產交易或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關規定。

(二)乙方保證其交易行為:

1、對上述房產現狀有充分了解且已徵得其他共有人、同住人的同意;

2、所提供證件資料真實、有效、齊全。

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交易房屋如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時,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上述房屋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省、市政策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或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八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違約的,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九條 本合同履行如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

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南寧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合同副本一份,送南寧市房屋產權交易中心。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特別宣告:本宗房地產交易由 公司居間代理,經辦人,中介執(從)業證書號碼: 。

賣方(簽章):買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代理人(簽章): 代理人(簽章):

監護人(簽章): 監護人(簽章):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8

賣方(以下稱甲方):

買方(以下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遵照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訂立購買合同如下:

1、 乙方購買甲方如下的玉器:

購買金額(大寫): ***** 。

2、購買條款:

(1)、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後乙方需繳納定金 *** 元 ,餘款 **** 元在月 日前付清並打入甲方指定賬戶。

(2)、發貨時間

乙方付清全款後 3 日內,甲方負責將貨物運送至乙方指定地址:

3、 甲方條款:

(1)、玉器如有質量問題,甲方無條件全額退款。

(2)、乙方購買甲方的玉器,經檢定為假玉器(非A貨),甲方按照合同金額的二倍支付乙方賠償金。

4、 乙方條款:

甲方出售的玉器為真玉器(A貨),乙方惡意製造甲方出售的玉器為假玉器(非A貨)並向甲方索取賠償時,甲方有權提交有關仲裁機構(法院)仲裁,如乙方敗訴必須賠償甲方各項損失。

5、 合同生效及解決爭議的約定: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由雙方協商解決或提交有關仲裁機構(法院)解決。

甲方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貨物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及單價

第二條 履行期限: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注:第一次供貨時間以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為準)

第三條 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符合國家標準GB175-20xx《通用矽酸鹽水泥》的所有要求,並且還要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的相關標準、規範、條例等。其中部分指標為;進場驗收標準稠度用水量不大於28%,膠砂流動度≥200mm,細度80μm方孔篩選餘≤5%,比表面積在330-380m2/kg之間,P II 42.5R的28天強度不小於50Mpa,PO42.5R不小於48Mpa。

第四條 交貨方式:買賣合同1、乙方負責把水泥運輸到指定料倉,運輸費及卸船等一切費由乙方負擔。

2、甲方應提前小時將供貨要求,供貨數量以電話、傳真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後要求將水泥發運抵交貨地點。

3、甲方如用水泥量特別大時,甲方要提前36個小時通知乙方。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按質、按量、按時送到甲方倉庫。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4、乙方每次貨到甲方攪拌站後應通知甲方材料員,由甲方材料員組織本公司試驗室技術員進行進場抽檢,並同時封存樣品,檢驗人員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抽檢驗收合格,由材料員及檢驗人員同時簽名確認後方可卸貨,否則,視乙方違約。乙方應確保本車或本船貨物的質量一致,在卸貨過程中發生質量異常,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卸貨,已卸下的貨物,按第五條第1點處理。

第五條 驗收方式:

1、甲方實驗室(質檢部門)應及時組織檢驗人員對乙方交付的水泥進行抽樣檢查,若檢查結果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時,甲方有權作降價處理或直接無條件退貨。如果雙方對水泥抽樣檢查結果有異議時,由甲方所在地的質檢部門進行鑑定,所需費用由責任方負責。

2、甲方把水泥出廠檢驗報告及水泥合格證交給甲方材料員後,甲方材料員方可在乙方送貨單上寫明收貨日期及收貨數量,並簽名確認。水泥的28天檢驗報告也在水泥傳送至甲方之日起35天內補齊。

第六條 計算方式:乙方必須提供磅碼單,甲方也獨立過磅,如雙方的偏差超過3‰,甲方以最低數量的為最終收貨數量。如乙方有異議,雙方可到第三方公磅進行復稱,複稱費用由責任方負責。

第七條 結算和支付方式:

1、雙方同意結算方式,依據雙方簽字確認的使用量,於每月2日對上個月的單,每月7-10日結賬。

2、甲方以銀行承兌支付70%貨款,現金付30%。

第八條 風險條款:

1、水泥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水泥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擔,交付之後由甲方承擔。

2、因水泥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無條件退貨,在此情況下,水泥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價格調整:

合同執行期間,如遇市場的價格有波動,水泥廠應以書面調價函的形式通知甲方,經雙方簽字確認後,按新價格執行。否則,甲方視乙方違約,乙方已供應的貨物按市場最低價結算,其中降價的差額部分,乙方應賠償甲方雙倍的違約金。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卸貨所需的現場條件,並予以配合。

2、甲方根據需要,可隨時對乙方交付的水泥進行抽樣檢查,乙方應積極配合,並提供便利條件。

3、 乙方不能按時按量交付水泥,因乙方拖延供貨致使甲方生產中斷,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同時甲方保證按時付款,逾期之日起乙方將按拖欠貨款數額0.8‰每日計收滯納金,乙方並有權停止供貨。

4、乙方交付的水泥品種、規格、質量等若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甲方有權降價處理或直接退貨。若延誤甲方生產或造成混凝土質量問題,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的任何損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全體股東及簽約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條 其它條款:①雙方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需核對原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簽約人身份證影印(需核對原件)②乙方應當提供本合同水泥質量合格證書、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一等品的各項指標證書。③乙方應當提供本保證本合同水泥沒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抵押擔保。乙方應保證對本合同水泥享有完全的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

第十一條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權利與義務為甲乙雙方享有與承擔,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轉讓予第三方。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的辦法: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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