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消費稅法經濟調節功能論文

來源:才華庫 3.08W

一、消費稅法的調節功能

淺析消費稅法經濟調節功能論文

稅法的功能是由其內在的特有的屬性所決定的。關於稅法的特性或特徵,在稅法理論上有不同的認識。仔細分析可知,稅法和其他部門法相比,其獨有的本質特徵是其經濟性。稅法的經濟性體現在:第一,稅法直接調整經濟領域的特定經濟關係,即稅收關係;第二,稅法能反映經濟規律,從而能夠引導市場主體從事合理的經濟行為,不斷地解決效率與公平的矛盾;第三,稅法是對經濟政策的法律化,它通過規範經濟槓桿,促進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稅法的經濟性特徵決定了稅法的社會功能主要體現為稅收保障與經濟調節。稅法的經濟調節功能是指稅法通過規範稅這一調節手段,引導和促進社會經濟活動,以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執行,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消費稅法的經濟調節功能是消費稅法通過對少數特定的消費品或消費行為課稅,以引導消費,從而影響社會生產、流通、分配等經濟活動,實現國家特定經濟政策目標的功用與效能。消費稅法經濟調節功能是法律利益衝突平衡功能的具體體現。法律作為調節社會利益關係的規範體系,它必須對各種利益作出合法與否的界定,並儘可能平衡各種利益關係,提供解決各種利益衝突的標準和途徑,形成有序而相對穩定的利益格局。龐德在談到法的任務時指出:“在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安排人類行為時,必須考慮到這種慾望或要求。”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主要表現為:對各種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計或衡量,為協調利益衝突提供標準。法律一般為利益衝突的平衡提供如下原則:不損害社會利益原則、利益兼顧原則、縮小利益差距原則、少數利益受保護原則等。在處理利益衝突的時候,法律不應當只關注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短期利益或長期利益、物質利益或精神利益,而是應當努力在二者之間尋找最佳結合點。在社會各種利益衝突中,經濟生活中的衝突是最集中、最突出的,其他方面的衝突大多由經濟方面的衝突引起。平衡經濟利益衝突的任務主要由經濟法擔任,稅法作為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消費稅法由於具各前述特點,其平衡經濟利益衝突的功能尤其突出。當前的經濟利益衝突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二是不同的利益階層之間,三是代際之間。消費稅法以調節消費為切人點,按照上述原則,為協調和平衡三個方面的經濟利益衝突提供了系列準則。

二、消費稅法的主要干預類別及作用

消費稅法調節經濟是從調節消費入手的,除了財政意義和歷史原因外,消費稅法主要通過對四類消費品消費的干預,來調節消費,從而達到調節經濟的目的。

1.對不良消費行為的矯正功能

各國或地區普遍對含酒精飲料、香菸及其製品徵收消費稅,擴一展開來是對那些對個人或社會福利改善毫無益處的產品徵稅。對這些產品的消費,不僅對個人或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無益,而且往往會造成較大的外部負效應而不用或少用這些產品,人們就會節省錢用來購買別的商品,提高其生活水平。但政府不能直接限制人們消費這類物品,只有通過徵重稅來控制。這就是消費稅的“寓禁於征”,也是消費稅法對經濟的重要調控手段。

2.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功能

消費稅法通過對有害環境或資源消耗較大的物品開徵消費稅,增加消費成本,引導人們調整消費方向,從而減少對環境的損害和對資源的消耗。因此,有人稱消費稅為“綠色稅收”。

3.對收入分配的平衡功能

收人分配的不平衡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著。收人差距必須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反差過大,會引發偷盜、搶劫、謀殺甚至大規模的社會暴*。因此,國家需要對國民收人的分配進行適當調節以達到矛盾雙方均能接受的平衡狀態。消費稅法平衡收人分配主要體現在對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課徵上。亞當嘶密在《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因研究》中將消費品分為兩類:必需品和奢侈品。他認為,對生活必需品徵稅的直接結果是導致工資的提高,因此,對生活必需品徵稅會產生同勞動工資稅同樣的結果-扭曲市場價格機制。對奢侈品徵稅不同於生活必需品。雖然對奢侈品課稅也會引起價格升高,但並不一定導致工資的增加。因為這類商品價格的上漲,一般不會減少下層階級的家庭消費能力。相反,有利於調節社會貧富不同階層的收人分配不均狀況。消費稅法將奢侈品列入徵稅範圍,體現的不是像對不良消費行為一樣的“寓禁於征”,它除了限制過度的奢侈消費外,是要讓享用者以犧牲部分財產為代價。而在潛伏著不平等危機的社會中,富有者在滿足奢侈消費的同時,繳納一定的稅,也是他們比較容易接受的選擇。消費稅法據此調整著社會的收人分配。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消費稅有一定的經濟調節功能,並在矯正不良消費行為、保護環境資源、平衡收人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相應的作用。對我們認識清和發揮好消費稅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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