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東方民法探略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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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東方法中,民法是一個很重要的部門法,古代東方民法探略 論文。它調整民事法律關係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對於維護社會的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的正常交換和流通,都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古代東方較為典型的楔形文字法、希伯來法、印度法、伊斯蘭法、俄羅斯法和中國法為代表,並以其中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所有權、債權和繼承權中的一些突出問題作為探索物件,展開論述。

古代東方民法探略論文

所有權、債權和繼承權是民法中的重要構成部分,古代東方民法都作了規定

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中的主幹。它是一定歷史階段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中的表現,並以保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所有制為首任。古代東方民法中的所有權主要含有土地、奴隸和其它財產所有權等部分。

農業是古代東方的主要生產部門,土地是那時的主要生產資料,因此古代東方民法特別重視對土地所有權的規定。由於古代東方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是國有制,所以古代東方各民法都強調對土地國有權的保護。楔形文學民法把大多數土地確為國家所有,土地使用者沒有所有權,也不可買賣。《漢穆拉比法典》規定:“裡都、巴衣魯或納貢人之田園房屋不得出賣”,如果自由民買了他們的土地,也要“毀其泥板契約,而失其銀價,田園房屋歸還原主”

(1)。希伯來民法則規定,土地所有權皆為國有權,沒有私有權,至少在前期是如此。最高統治者摩西曾向他的臣民宣稱:“土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2)還有,印度、伊斯蘭、俄羅斯和中國民法也都把大多或全部土地規定為國有。

隨著私有制的發展,有些古代東方民法還承認土地私有的合法性,法學論文《古代東方民法探略 論文》。不過,由於古代東方各國的情況不同,確認土地私有權的時間和範圍也不盡相同。楔形文字民法在承認大量土地為國有的同時,也認可少量私有土地的存在,土地所有人可買賣、遺贈自己的土地。《漢穆拉比法典》規定:“如田園房屋系由其自行買得,則彼得以之遺贈其妻女。”

(3)印度也在奴隸制時期就有私有土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可由其繼承人繼承。《政事論》規定:國王贈給祭官、國師等人的土地得“由其繼承人世襲”

(4)。中國則在春秋後期才出現土地私有權。魯國於公元前五九四年實行的“初稅畝”,首次確認了這種土地所有權的合法性。

在古代東方,奴隸雖是人,但他們卻沒有也不可能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權利。在法律關係中,他們不具有主體資格,處在客體地位,是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與物、畜等沒有多大區別。在奴隸制時期,奴隸沒有獨立人格,完全依附於主人,被當作會說話的財產,可以被買賣、屠殺。封建制取代奴隸制以後,社會中仍“包含著古代奴隸制的許多成分”

(5),其中就包括奴隸所有權。

奴隸私有權是古代東方奴隸所有權的主要形式,其中又突出表現在它們可被主人買賣,且有法律明文規定。楔形文字民法把奴婢與牛等牲畜列在一起,同作為交換物件。《俾拉拉馬法典》說:自由民可以“購買奴、婢、牛或任何其他物品。”

(6)希伯來民法也允許這種買賣。《新舊約全書·利末記》記載說:“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周的國中買”。印度民法同樣承認這種買賣。《政事論》說:奴隸可以被“出賣和抵押”。

(7)俄國到了十二世紀還規定可以用錢買奴隸.。《摩諾馬赫法規》明示:可以用“半格里夫納的身價購買霍洛普”。

(8)中國在唐時不僅許可買賣奴婢,還對這種買賣提出了立約的要求。“買奴婢、馬牛駝騾驢等,依令並立市券。

(9)除此以外,古代東方民法還確認和保護大牲畜和房屋等所有權。如牛、馬等大牲畜是生產勞動和交通運輸的重要工具,對社會的發展和國防都有很大關係,古代東方民法竭力保護這類牲畜的所有權,以發揮它們的作用。楔形文字法已很注意對牛、馬的保護,凡非法佔有的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俾拉拉馬法典》規定:非法佔有“亡牛或亡驢,不以之送至埃什嫩那,而留之於自己的家,如過七日或一月,則王宮當按司法程式索取其贓物。

(10)希伯來民法也維護這類牲畜的所有權,看守人沒盡應有職責而致性畜被偷的要負賠償責任。“牲畜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主”。

(11)其它古代東方國家的民法也都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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