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邏輯對法律職業技能培養的意義論文

來源:才華庫 1.84W

法律邏輯學,是法學與邏輯學相互融合的結晶,法學與邏輯學的相互結合,是對法律思維的獨有形式和方式的具體反應。兩者相互關聯,密不可分。尤其是邏輯學對於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和形成,更是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和意義。

法律邏輯對法律職業技能培養的意義論文

一、法律與邏輯的關係

要想探討邏輯對於法律職業技能培養的作用和意義,我們首先要了解法律與邏輯之間存在的密切關係。法律邏輯是“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將一般法律規定適用於具體案件過程中,論證判決之所以正當或者不正當的一種技術。”所以,法律以邏輯為依託,邏輯也大量存在於法律之中。因為法律歸屬科學的範疇,而所有科學都在人們正確的思維活動中產生。人們在實施正確的思維活動時,需要藉助正確的思維規則和思維方式,而邏輯所涵蓋的範圍又包含了這些內容。

列寧曾一針見血的指出:“任何科學都是邏輯。”其實,法律相比較於其他科學,因為法律自身所具備的獨有特點,邏輯對其形成的作用和影響會表現得更為明瞭詳盡,極大的提高了可操作性。從立法角度看,任何一種法律都是由正確的判斷和科學的概念組成,其內容要求清晰明瞭前後一致。總之,針對組成法律的所有概念和判斷實施縝密的邏輯分析始終貫穿於立法過程。

再比如說司法,更是與邏輯息息相關,緊密相連。無論是刑事、民事亦或是行政訴訟,其所經歷的過程無非是以立案起始,歷經取證、認證及法律適用,其中的所有環節,都是通過推理、證明等邏輯方法助力完成的。

可見,法律研究和適用法律都離不開邏輯,法律與邏輯水乳交融,密不可分。

二、法律職業技能包含的內容

1、法律語言的口頭表達與文字運用

語言的日常使用以口頭語言為主,其意義可能具有多義性與模糊性,這在一定程度上與法律要求的確定性和一致性存在矛盾。然而,法律職業者無法避免要用口頭形式與他人進行交流,這就既需要讓自己的法律見解為當事人所理解,又需要正確地將當事人用日常語言表達的權利訴求與事實陳述轉化為法律語言,以確立其法律意義與後果。

法律語言是法律人同質化的根源,也是法律人溝通和交流的工具。法律職業者之間特別是律師與法官間的相互溝通與理解主要以法律語言為媒介,這也需要口頭交流與溝通。法律人還運用法律語言製作各種法律文書、書寫大量的法律檔案。如答辯狀、起訴意見書、保險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檔案的書寫雖有特定形式要求,但其內容表述也要具有精確、簡練等特點。

2、分析與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後有什麼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資訊正規化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於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法律制度、法律規則與法律經驗的統一,構成了法律知識的體系,成為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思考指南、更為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提供了直接而有效的途徑。分析法律問題要從掌握案件事實入手,而案件事實是由證據再現的。這就需要收集證據和使用證據。收集哪些證據,所收集的證據能否形成證據鏈而認定法律事實,對於案件的處理結果是至關重要的。而使用證據的能力包括甄別本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對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質證。需要考量證據的合法性、客觀真實性和關聯性等。

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矛盾是法律職業的重要任務,完成這一任務需要對問題進行分析,選擇最佳的方案以確定最後的實施方法。

3、掌握法律技術

法律作為一種形式化的科學,表現為一門技術和一種做事的規則。要處理紛繁複雜的問題,就需要多方面的技術,而法律技術則是其技術能力的核心。

法律技術的核心是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法律必須通過相應解釋,明確法律抽象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才能與具體案件相對接;法律可能存在漏洞與矛盾,這也需要法律解釋予以補充與平衡。而法律推理作為一個把法律規範適用到具體案件,以完成法律目的的動態過程,則需要從合法性與合理性兩方面對法律判斷進行論證。在法律推理中既要運用相關證據證成案件事實,又要在各種法律規則中尋找判決理由,在法律與事實間進行比對與分析,最終形成判決結論。

三、法律邏輯對法律職業技能培養的意義

1、法律邏輯促進和保障法律語言的確定性和一致性

法律語言無論是在口頭表達還是在文字運用上,都要求其具有嚴格的確定性和一致性。如果法律職業者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自己對特定問題的認識和看法時,所用法律語言一旦出現多義性和模糊性,其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就會與法律事實和表達意願相違背。而嚴密的邏輯思維和邏輯論證能力,能夠有效的促進和保障法律語言的確定性和一致性。

邏輯思維是對客觀事物的觀察、認識和判斷,並以語言形式表現出來。邏輯中的有效思維則能夠讓法律語言的口頭表達及文字運用更加縝密。假如我們運用已有法條中的相異規則進行司法實踐,一定會得到相異的法律判斷結果。然而,如果我們遇到一件事能同時適用幾個法條或法則,在這種情況下,怎樣恰當運用法律來達到立法目的以及做到司法公正,這時就要通過邏輯思維,藉助法律語言進行有效思辨,思辨中的思維形式及內容力求準確恰當,這樣,在思辨過程中,也促使邏輯學進一步向前發展。

邏輯上的論證是指通過提出一定的理由來支援某種判斷、陳述、主張的'正確性。廣義上的論證也包括反駁,即針對對方陳述,提出相反的理由來論證某種判斷、陳述、主張的錯誤。法律邏輯對論證的研究除了有論證方法與規律,還包括如何揭露論證中形式與非形式謬誤。法律論證針對法律學說、立法建議、法律判斷等的恰當性提供相應的依據,法律論證貫穿所有的法律活動,法律論證能力的提升和培養極為重要。法律論證的過程即是語言運用的過程,而法律邏輯學恰恰能促進語言的表達與運用。

2、法律邏輯是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基礎與方法

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雖然不能脫離法律知識的積累,然而一切法律問題無不和事實問題息息相關。所以,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就要從掌握案件事實入手。對於案件事實的把握,證據的使用顯然具有關鍵作用。案件的處理結果如何,主要在於取證、認證、形成證據鏈,最終認定法律事實,而邏輯分析是使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凸顯出來的有效手段,哪怕是分析單純的法律問題,也一定是以一般邏輯思維能力為基礎的。

“邏輯”作為研究思維形式、方法及其規律的科學,包括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形式邏輯的特點體現在思維的形式性和穩固性,辯證邏輯反應思維的多變性和靈活性,兩者相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法律的穩固性與靈活性之間的矛盾。法律邏輯中的有效思維是分析與解決法律問題的基礎,形式邏輯探討的演繹、歸納和類比推理是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重要方法。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得出:作為一門理論性與應用性兼顧的學科,邏輯學與法律相互滲透,相互融合,法律賦予邏輯學更大的應用意義,而邏輯學,則對法律,尤其是法律職業技能,奠定了一個不可或缺的堅實基礎。

誠如學者張學敏所言“法律邏輯無論是在外還是在國內,都是一種探索形態的東西。”因此,法學界和邏輯學界應共同努力去發展這門充滿希望和生機的學科,讓兩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參考文獻】

[1] 雍 琦. 法律邏輯學[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8-20.

[2] 張成敏. 法律邏輯之學術視域法律邏輯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39.

【作者簡介】

劉朔(1996—),女,漢族,河北唐山人,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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