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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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指法律規則諸要素的邏輯聯結方式,即從邏輯的角度看法律規則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來組成的,以及這些部分或要素之間是如何聯結在一起的。

對法律規則的`結構,目前學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說”和“兩要素說”兩種觀點。“三要素說”認為,每一法律規則通常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要素構成。“兩要素說”認為,法律規則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部分構成的。

本文持新的“三要素說”,認為任何法律規則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個部分構成。

所謂假定條件,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空間、對什麼人適用以及在什麼情境下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它包含兩個方面:

(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

其內容有關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生效,在什麼地域生效以及對什麼人生效等。

(2)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

所謂行為模式,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或範型的部分。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概括出來的法律行為要求。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則中的行為模式分為三種:

(1)可為模式。指在什麼假定條件下,人們“可以如何行為”的模式。

(2)應為模式。指在什麼假定條件下,人們“應當或必須如何行為”的模式。

(3)勿為模式。指在什麼假定條件下,人們“禁止或不得如何行為”的模式。從另一個角度看,可為模式亦可稱為權利行為模式,而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又可稱為義務行為模式。它們的內容是任何法律規則的核心部分。

所謂法律後果,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根據人們對行為模式所作出的實際行為的不同,法律後果又分為兩種:

(1)合法後果,又稱肯定式的法律後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後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

(2)違法後果,又稱否定式的法律後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不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後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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