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基礎知識:法的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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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基礎知識:法的移植

(一)法律移植的含義:

1、法的移植是指在鑑別、認同、調適、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採納、攝取、同化外國法,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

2、法的繼承體現時間上的先後關係,法的移植則反映一個國家對同時代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鑑,法的移植的範圍除了外國的法律外,還包括國際法律和慣例。

3、法的移植以供體(被移植的法)和受體(接受移植的法)之間存在著共同性,即受同一規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納為前提。

(二)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會發展和法的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較落後的國家為促進社會的發展,有必要移植先進國家的某些法律。

2、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根本特徵決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場經濟要求衝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把國內市場變成國際市場的'一部分,從而達到生產、貿易、物資、技術國際化。一個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統一市場的一員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國的法律環境。因而就要求借鑑和引進別國的法律,特別是世界各國通行的法律原則和規範。

3、法制現代化既是社會現代化的基本內容,也是社會現代化的動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現代化的一個過程和途徑,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現代化和社會現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律移植是對外開放的應有內容。

(三)法律移植的型別:

1、經濟、文化和政治處於相同或基本相同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的國家相互吸收對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趨同;

2、落後國家或開發中國家直接採納先進國家或已開發國家的法律;

3、區域性法律統一運動和世界性法律統一運動或法律全球化。

(四)法律移植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1、避免不加選擇地盲目移植,選擇優秀的、適合本國國情和需要的法律移植

2、注意國外法與本國法的同構性和相容性

3、注意法律體系的系統性

4、適當的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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