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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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加盟合同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加盟合同協議書

加盟合同協議書1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梵雅瑜伽會館(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誠實、信任、互利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就乙方加盟甲方連鎖分館,建立加盟連鎖關係,開展瑜伽舞蹈培訓,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加盟的意義

1、梵雅瑜伽會館是專業從事瑜伽舞蹈培訓,為開展全國市場,發展瑜伽文化,特此面向全國誠招加盟分館,以達到共拓市場共同發展的目的。

2、本協議所指加盟連鎖分館的涵義為:在乙方認同並接受甲方一切管理制度、規範基礎上,甲方授權乙方作為:“梵雅瑜伽會館”的加盟成員,在 省 市(縣)成立“ 分館”,此分館為甲方獨家授權分館,使用甲方之品牌,開展瑜伽舞蹈培訓。

3、甲、乙雙方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相互之間無產權及歸屬關係。乙方接受甲方授權後,其建立的連鎖分館享受甲方的專業的技術服務,接受甲方監督,但雙方自付盈虧,獨立核算。

4、本協議所指授權範圍指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地點建立加盟分館。乙方如需下設分館,須與甲方協商,獲得新的授權。如因不可抗力影響致使乙方不能在現有館址繼續辦學,乙方可另行選址,並經甲方認可後享受協議的授權。

二、合作的目的

甲、乙雙方本著“精誠團結,共同發展,互惠互利”的合作信念,以不斷完善的服務模式,為學員提供嚴謹、實用、豐富的瑜伽舞蹈課程,提高甲、乙雙方社會地位,促進中國瑜伽文化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對“梵雅瑜伽會館”品牌使用及其分支機構的一切經營管理制度和規範等商業祕密擁有專有權;

(2)對加盟者的經營管理有監督權,以確保其按甲方統一標準和規範執行;

(3)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甲方及時彙報學館情況;

(4)如乙方未按本協議及管理規範運作,侵犯甲方的合法權益,破壞甲方業務的正常運作,損害甲方的聲譽或分館經營管理不善,不能達到甲方的要求標準,甲方有權停止授權,終止合作,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聲譽損失費用及其它相關的費用;

(5)如果乙方因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協議及其它有關規定而被甲方終止授權,或乙方提出終止授權,或乙方自行解除加盟合作時,乙方所繳納的加盟費不予退還;

2、甲方的義務

(1)免費提供“梵雅瑜伽會館”的品牌及適合乙方發展的經營管理規範給乙方使用;

(2)可協助乙方完成連鎖分館建設,並向乙方從業人員提供“梵雅瑜伽員工”的規範化和標準化訓練;

(3)免費向乙方提供市場宣傳、廣告的支援;

(4)向乙方提供適合乙方的專業化、規範化的經營管理方案、指導與諮詢;

(5)及時為乙方提供最新的資訊服務;

3、乙方的權利

(1)有權免費使用“梵雅”品牌及梵雅瑜伽的'管理、規範等;

(2)免費獲得甲方在各大媒體廣告上為乙方註名;

(3)獲得甲方在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專業性培訓服務;

(4)在嚴格執行甲方關於分館經營管理制度、規範的基礎上,對分館擁有經營管理權;

(5)有權向甲方要求給予技術上的支援;

(6)有權向甲方要求給予師資上的幫助;

(7)對甲方有關的經營管理制度、規範有調整建議權,但在甲方未做統一調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4、乙方的義務

(1)遵守甲方有關加盟分館經營管理制度和規範,接受甲方的監督;

(2)確保分館教學場地、教師及其資金等條件的穩定與持續;

(3)保護甲方的品牌及其經營管理制度和規範不受侵犯。在發生此類現象和行為時,協助甲方完成法律和其它形式的救濟和協助;

(4)未經許可,不得將甲方的品牌及其經營管理規範,用於除加盟分館以外的其它任何場所、行業或提供給第三方;

(5)按本協議要求向甲方支付加盟費以及管理費等其它相關費用;

(6)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甲方提供會館招生情況及其它市場資訊;

(7)在加盟甲方後,未經甲方允許不得再加盟其它相同或類似的組織;

(8)如開展相同、類似或再設立分館等業務,可經甲方批准或獲得甲方支援與幫助。

四、交費標準及方式

(一)交費標準

1、加盟費

乙方加盟甲方,應交納一次性加盟費 叄萬元整 。

(二)交費方式

1、加盟費叄萬元,自加盟協議簽訂之日起,一次性交清。

五、合作期限

1、甲、乙雙方的合作自月年日止,為期五年,如合作期滿需要續簽合同,無須再交加盟費。

2、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將依照有關規定去乙方考察,如考察與乙方彙報的情況不相符時,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合作。

3、合作期滿後,如有一方不願繼續合作,可提前告知對方。

六、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有爭議時應以協商形式,予以採取仲裁或訴訟方式,仲裁或訴訟地點在嘉興。

七、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甲、乙雙方合作過程中,如有本協議未盡事宜或需要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以書面協議形式對本協議進行補充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遇有下列情形,則本協議終止;

(1)合作期滿,甲、乙雙方決定不延長合作期;

(2)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主體登出;

(3)由於國家政策和法律影響致使合作無法繼續;

(4)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另一方有權終止並要求賠償;

(5)乙方提出終止本協議,並經甲方同意;

(6)由於不可抗力(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影響致使合作無法繼續。

3、乙方發生下列情況,甲方有權自行決定終止本協議:

(1)乙方因債務或其它原因已經被第三方控制而喪失實際經營權時;

(2)乙方私自將甲方對乙方的授權轉讓給第三方時;

(3)乙方不按規定交納加盟費及管理費時;

(4)嚴重違反加盟授權的其它有關規定時。

4、單方終止本協議時,如一方有異議,應在收到終止本協議的通知或者應當知道本協議被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仲裁,逾期視為放棄異議權。

5、本協議終止時,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及有關附件的規定依法清理債權債務。甲、乙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不隨本協議終止而消滅,一方仍然有權向對方追索欠款,有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6、本協議終止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繼續使用“梵雅瑜伽會館”名義開展培訓,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八、其它

1、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2、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加盟合同協議書2

甲方:

乙方:

甲方與乙方於 年月日就 店鋪特許加盟授權事宜簽訂了《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及其附件。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1、甲、乙雙方同意於年月日提前解除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及其附件,雙方權利、義務(但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關於智慧財產權、爭議解決、保密及後續解約環節的約定)自此終止,無其他糾葛;

2、合同解除後,雙方未結清款項的結算應在年月日前辦理完畢,自此雙方財務結算清楚,無糾葛;

3、乙方保證在年月日前歸還與特許授權有關的授權證明及相關資料、物品;並保證在 年月日前售賣乙方在加盟期間訂購的但未銷售完的庫存貨品,自此之後不再進行任何售賣,一經發現,向甲方承擔 萬元的違約金;

4、乙方保證在日前撤掉店鋪門頭和涉及“XX系統”的店鋪裝修,並同時辦理相關注銷工商營業執照,並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XX系統”,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類似“XX”或“XX”的名稱及商標,以及含有XX任何其他名稱或標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經是被授予的XX加盟方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稱、標示或標記、或類似的色彩及文字。否則,由乙方或本單位承擔50萬元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

5、雙方均不因合同終止而向對方承擔任何違約或損失賠償等法律責任。

6、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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