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加盟合同協議書

來源:才華庫 3.31W

篇一:終止加盟合約協議書5.25

授權加盟合同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決定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終止雙方於2012年1月1日簽訂的《特許加盟合約協議書》。

一、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品牌名、商標、店面等與甲方相關的視覺形象識別系統、行為識別系統,並不得再以甲方特許加盟連鎖店的名義進行經營。

二、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乙方以甲方為名義辦理的證照進行登出、變更,並將變更後的工商登記資訊資料(加蓋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稽核。

三、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給甲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 加盟費共計:拾萬元(人民幣大寫拾萬)。

四、本協議終止雙方於2012年1月1日簽訂的《特許加盟合約協議書》,對雙方而言互不違約,雙方均無需承擔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五、本協議簽定之日並在乙方交給甲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加盟費拾萬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後,雙方互不負債權債務。

六、乙方對以甲方為名義辦理的證照進行登出、變更,並將變更後的工商登記資訊資料(加蓋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稽核後,同時全部交付給甲方加盟費拾萬元後,甲方退回乙方押金 伍萬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經辦人:經辦人:

日期: 日期:

篇二:連鎖店加盟合同

加盟店地址:

加盟商姓名: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加盟商): (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內貿易部關於《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制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自願加盟,就有關加盟商特許加盟問題達成以下協議,並擬定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1、品牌——

2、加盟店——

3、加盟權利金——乙方為甲方加盟商,因此獲得甲方所授予經營管理行銷與必要技術,由甲方與乙方簽署授權契約書,並於簽約時一次支付於甲方之金額。

4、品牌保證金——為確保乙方日後誠信履約,需繳納於甲方之品牌保證金,日後除甲方依約辦理外,於合同屆滿、解除,乙方無違約情況發生,甲方應無息返還,如乙方有違約,或造成甲方之損害時,甲方將從保證金中扣除。

第二條 合約期限

加盟商經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為期一年,加盟期滿,乙方在原加盟期內無任何違約事件,乙方務必於一年合同期滿之前以書面申請簽定加盟續約合同,本合同可依約延長一年,品牌保證金轉至新合同中。

第三條 門店地址

加盟店地址:

電 話: 傳 真: 郵 編:

第四條 特許加盟收費內容及細則

1、加盟商在簽署本合同時,為了推動品牌的推廣及快速發展,乙方無需向甲方繳納加盟費,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後,本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另:乙方如欲再開新店,也無需在向甲方繳納加盟費。

2、加盟商在簽署本合同時,需繳納甲方品牌保證金 萬元/年,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相關品牌保證金事宜,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可直接從品牌保證金中扣除。

第五條 商圈規劃、門市裝置及裝潢規範

1、乙方加盟店必須懸掛 招牌,若擅自更改內容、顏色的,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提供乙方招牌軟盤)

2、甲方可免費為乙方評估開店位臵,免費為乙方店內裝潢進行設計,若乙方需要。甲方可提供標準作業規劃,及代請施工隊,費用由乙方承擔。若乙方不需要,可自行決定開店位臵,但須得甲方認可後方可開業。

第六條 商品價格等規定

1、加盟商必須納入我司的連網管理系統。我司同意加盟商可以有10%的產品自由採購權。

2、委託甲方統一採購商品,以聯合採購進貨方式降低成本;如有部分商品價格高於乙方採購之價格,乙方可介紹廠商給甲方,以接洽降低成本而讓利於各加盟店;如有部分商品只有個別加盟店銷售,則可自行採購,但需向甲方申報備案,以服務其它加盟店,以此充分發揮集體團隊的力量。

3、針對甲方公佈的商品目錄及促銷商品進行訂貨及定價銷售,零售價可在會員價和正常價之間浮動。如乙方任意削價出售,而擾亂整個加盟系統的正常銷售,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4、實行款到發貨結算。乙方收到商品後,應當即檢驗商品數量和質量,如有殘、次之商品,可作退貨處理。在輔導期三個月內,甲方接受無殘、次的商品退貨或換貨。輔導期結束後,甲方有選擇地接受乙方的退貨,但必須保證退貨商品不影響第二次銷售(用品一個季度內退換,童裝20天內退換,童裝必需整手),對甲方同意試銷的商品仍可在試銷期結束後退給甲方。

第七條 商品營業

1、應以獨立法人之工商登記及本合同相關的營業專案,以取得合法的從事營業行為,並於開業前檢附相關檔案給甲方;乙方所營業相關稅費由乙方負擔。乙方在甲方授權區內取得合法營業證照後始得正式營業。

2、應遵守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專案及營業形態對外經營,乙方不得任意變更。

3、必須獨立承擔業務過程中涉及的所有稅費及有關行政處罰費用。

第八條 保密

1、乙方就合同內容的業務資料、商品價目、操作規程、技術、知識等任何類似檔案和資料均作為商業機密,負保密之責任,非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洩露或提供第三人利用。

第九條 促銷、廣告、執行及費用

1、雙方同意 的整體促銷及廣告計劃均委託甲方統籌辦理。

2、如需自行進行促銷廣告活動時,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3、、廣告所產生的費用按受益者或共同參與者共同承擔。一家店無力在媒體上(廣播、電視、報刊等)做廣告,加盟共同參與可降低成本,增加廣告力度。

第十條 教育訓練計劃、執行、費用

1、應於經營 加盟店開業前,依甲方安排對加盟店店長或主要負責人進行培訓。

2、甲方派輔導人員赴加盟店實地培訓,乙方應負擔輔導人員的車資、餐費、住宿、等費用。 第十一條 合同期滿、續約

合同期滿六十日之前,由乙方書面提出續約。乙方若無違反所有合同內容,則甲方須同意訂定續約合同。甲方有保留更改新合同的權利,但以不增加費用為原則。如市場變化等原因需增加費用時,需經雙方協商。如果合同期滿時仍有未訂定新合同,甲方將終止授權業務。

第十二條 違約、違法、損害、賠償

1、甲乙雙方任一方違反合同中任何條款時,致使另一方遭受損失時,受害方將依法追究請求違約方賠償。

2、乙方應明確告之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否則一切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如致使甲方受損害時,甲方將將依法追究請求違約方賠償。

3、乙方應遵守甲方加盟店管理規範和服務公約(附)

第十三條 加盟店遷移、轉讓、退出

1、店租約到期或其它合法原因必須遷移時,乙方必須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以便辦理相關遷移事宜,遷移店位臵須報甲方核定同意後方可開店,以免造成商圈重複。乙方如未依約通知甲方導致影響乙方權益時,概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關。

2、乙方因種種原因需要轉讓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書面認可,方可轉讓,同時辦理轉讓手續,受讓人必須經甲方稽核同意。加盟店轉讓給受讓人時,甲方將收取轉讓加盟金10%作為業務輔導費用。轉讓期只能為原加盟合同的剩餘時間,續約應另籤合同。

3、因乙方原因需退出加盟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退出,同時與甲方結清貨款和品牌保證金,加盟金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責任承擔

在乙方開展業務過程中對於經營違法、逃稅、賣假冒偽劣商品等造成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如造成甲方損失的依合同要求進行賠償。

第十五條 終止合同

有下列情況發生時,甲方不另行催告,經書面通知乙方後終止合同。

1、自然終止:合同到期雙方不再協議續約的,加盟商應在一個月內與甲方辦理清算手續,歸還相關文字、加盟手冊及內部資料。加盟商在合同期內無違約現象的,甲方將品牌保證金100%

退還給加盟商。

2、擅自將加盟合同受權書轉讓第三人時,或未經甲方許可授權擅自招募加盟店、或擅自開店、或停止營業、或未依甲方規定使用企業識別系統(CIS)、製作物、或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或保密義務時。

3、未經甲方事前書面之同意,擅自以甲方名義或代理甲方作任何法律行為時。

4、違反法律行為或其它有損甲方重大形象商譽之行為時。

5、乙方或其負責人逃避、失蹤、限制行為能力或財產上發生困難,導致票據拒絕往來,破產和解,或受法院查封其財產,或因任何原因接受主管機關為停止營業、營業之處分時。

6、其它違背本合同之不法事項,經限期(30日)催告補正而未補正時,乙方依前項約定終止合同時,若本合同未有其它規定時,則選擇沒收品牌保證金,取消加盟商資格,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如另有損害時須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六條 不可抗拒

如因不可抗拒事件發生,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事件的發生,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水災、火災、戰爭、政府行為、意外事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拒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之另一方,並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第十七條 其它事項 合同附件

1、同書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俗、誠信原則公平解決。

2、同書正本連同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附件手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管轄。 第十九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絕協商的,則任何一方可訴請本合同簽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決。

第二十一條 合同管轄

雙方同意如因本合同涉及訴訟時,於安溪縣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篇三:加盟協議書範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授權 甲方授權乙方在 省(市、自治區) 市(地區) 縣(區) 經營 。

第二條:合作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日止,合同到期前60天,經乙方書面申請,享有優先續約權。

第三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適銷產品,並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標準;

2、甲方為乙方提供產品及業務培訓和輔導。

3、享有對乙方進行業務監督管理權利,主要為:乙方是否在約定的範圍內和約定的區域內開展業務;乙方是否按加盟要求規範操作業務和店銷售有非中心提供商品等。若乙方違反規定,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者,甲方不予退還各項加盟費用,並收回授權書和協議書,同時宣佈作廢。

4、甲方有義務就乙方提出的技術問題,通過電話、傳真、e-mail等方式進行指導解答。

5、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進行市場宣傳和產品形象宣傳。

第四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加盟店的選址、經營面積的確定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須按甲方規定的統一標準裝修和使用商標,標識及經營技術。

3、乙方應按協議要求向甲方及時支付合作款項。

4、乙方負責的工作,自行開展合作範圍內的加盟專案,自行招聘管理人員,在指定區域自行投資開展業務活動,加盟店自身的投資、人員工資、店租、稅金由乙方負責,不列入甲方結算範圍,依據約定享受應得利潤。乙方如有網站的,自行經營網站自行開展網路營銷,釋出網上廣告不受區域限制。

5、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加盟合作協議、經驗方法等資訊智慧財產權的保密,不得將此擅自轉讓或傳授他人。

6、加盟期間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經營活動和改變經營地址,如因故停止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視為違約。

7、乙方對甲方承諾:維護甲方形象,不做有損甲方利益行為;規範經營行為,合理處理各方關係,有問題及時聯絡甲方解決。

8、乙方對甲方提供的產品的保管、銷售、結算及未出售商品的完整性、可銷售性負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乙方應對商品做足安全措施和投保,如發生商品損害的由乙方按含利潤價格賠償甲方。

第五條:保證金、加盟金:

為保證甲方商品的信譽,品牌之聲譽,監督乙方在該地區的經營不得有損害甲方商譽行為,乙方與甲方合作為加盟時,須付保證金 萬元人民幣給甲方(合作期滿,甲方把保證金退還給乙方),中途如有違約行為,根據違約責任大小,甲方有權扣下保證金,甚至繼續追加必要的法律責任。為保證公司不斷致力開發新產品,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制定相應的市場銷售策略及甲方在產品註冊,包裝設計等無形資產,乙方在加入甲方加盟店時,須交加盟金 萬元人民幣,以保證甲方利益。

第七條:結算方式、價格和條件(見附表1)

1、本合約價格表為基礎價目表,僅適用於現金結算客戶。現金結算方式,乙方以現金向甲方購買產品。

2、按月結算方式,乙方應於每個月 號之前給甲方結清上月的貨款。逾期未結的甲方有權利每月收取合約金額的 作為違約金。同時月結方式的合約價格為基礎價目表中價格上浮10%。

3、寄賣結算方式,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展品,乙方發生訂單後向甲方訂貨,並與甲方送貨後5個工作日內結清貨款。逾期未結的甲方有權利每月收取合約金額的 作為違約金。同時寄賣方式的合約價格為基礎價目表中價格上浮20%。

第八條:換貨、掛損、檢驗之規定:

1、乙方可根據經營需要,銷售的實際情況,向甲方提出換貨申請,進行產品調換,甚至退貨;掛損:甲方送至乙方產品,如因甲方對產品包裝不力,造成產品破損,由甲方負責;如因運輸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

的產品破損,損失由雙方共同承擔,如產品破損不超2%,屬正常損耗,甲方不負責任。

2、檢驗:乙方收到甲方產品後,必須對數量、質量、等級、包裝等細節進行檢驗,如有問題,應於收到產品三天內向甲方提出,同時出示必要證明,否則,視為產品合格貨

第九條:人員支援問題:

業期間或中途如需甲方派人對乙方從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能等業務培訓,甲方管理人員費用及在乙方期間的吃住問題由乙方負責。如需甲方派人到乙方進行較長時間的管理(3個工作日以上)乙方還須按甲方的工資標準付工資給甲方。

第十條:合約的解除:

一、乙方如發生下列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行為,甲方將會以書面形式要求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改善時,甲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合約。

1、乙方加盟商事先未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私自出讓經營權。

2、乙方加盟商向他人洩露甲方的經營祕密,或向他人提供甲方的資料檔案。

3、乙方嚴重不履行本合約規定的義務行為。

4、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投訴的情況。

5、乙方加盟店損害甲方的名譽、信譽、妨礙甲方及其他加盟店的正常工作及經營。

6、法令、政令要求乙方加盟店終止。

第十一條:檔案往來

1、甲乙雙方有關重要或正式的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否則視為無效。

2、雙方正式的檔案往來,採用傳真、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的形式,並符合以下要求之一視為有效:

① 蓋有公章或財務章。

② 有法人代表的親筆簽名。

第十二條:保密

1、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連帶保證人的義務

乙方連帶保證人承認上述所有條款的法律效力,並願擔負乙方違約時的所有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

本協議所有附件均構成本協議的主要部分;對於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雙方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終止及續約:

1、甲、乙雙方若有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另一方有權立即終止協議。乙方若有違約甲方銷售原則,如傾銷甲方產品或向第三方進非甲方產品或自行進質量不合格產品等,影響到甲方商譽,皆為構成違反本協議的條款。

2、甲方在合約期間未能履行本協議的部分或全部條款,乙方有權終止其代理商資格。

3、 協議雙方任何一方若違反本協議條款,並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需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和適用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字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七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且在加盟金、加盟保證金到達甲方指定賬戶後才生效。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 份,送 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篇四:超市加盟合同

法定代表人: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範意見》及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建立特許人的加盟連鎖店。現就加盟具體事宜,協商如下:

第二條 特許權使用:

1、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坐落於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區(鄉、鎮)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號的門店以“___________(超市)”為商標或商號,並以特許人的名義、在特許人的指導下經營。

門店編號:___________號。

2、對於使用“__________(超市)”商標/商號的門店,特許人對下述專案擁有最終的審查通過權:

(1)門店的選址及裝潢設計(須與特許人公司統一);

(2)商品的統一採購與配送;

(3)價格管理、質量管理;

(4)門店管理、促銷管理、員工培訓;

(5)經營決策、財務監控;

(6)智慧財產權保護。

3、被特許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號前必須向特許人支付該季度特許權使用費,數額為含稅銷售額的___________2%。逾期須按每日萬分之一支付滯納金。逾期三個月特許人有權解除合同。

4、加盟連鎖店的裝修、設施裝置、資金、員工工資以及其他連鎖店運轉費用由被特許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人員培訓:

1、特許人負責對加盟門店的管理人員、收銀員、理貨員進行業務培訓。沒有通過特許人考核的人員不得上崗。培訓人員必須具備當地執法部門認可的有效健康證件,被特許人應解決參培人員住宿、就餐、往返車費、體檢等費用。具體培訓計劃、培訓事宜雙方另定補充協議。

第四條 廣告及促銷:

為有效擴充套件業務,被特許人對特許人統一開展的門店促銷活動應完全瞭解其重要性,並竭力配合。特許人為開拓業務而制定的信用卡、贈券、會員優惠卡,被特許人應與特許人直營門店按相同條件同時使用,折扣差額由被特許人自行負擔,但該項促銷嚴重影響被特許人收益的,特許人制定該活動方案前應取得被特許人的認可。

如被特許人需自制或自行刊登廣告,應將廣告文案送特許人核准,經特許人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五條 商品的提供及結算:

1、加盟門店的商品由特許人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特殊商品需要由被特許人自行採購、配送的,應先徵得特許人同意,由雙方另定補充協議。

2、對特許人提供的商品,被特許人應按批結算,先付款後提貨。商品的具體結算價格由雙方另定補充協議。

商品自特許人的配送中心至加盟店的運費、卸貨費由被特許人承擔。

3、特許人提供的商品,被特許人必須參照特許人提供的零售價格執行。有較大幅度(5%-10%及以上)差異的,應經過特許人的許可。

第六條 被特許人的權利:

被特許人享有與特許人直營連鎖店相同的促銷待遇。

特許人供應被特許人的商品,其供應價格與特許人制定的零售價格之間應當有合理的毛利潤率,為_______________,促銷行為以及其他雙方認可的活動降低該利潤率的.,不受本條款約束。

第七條 被特許人的義務:

1、特許人提供各種企業標準、超市操作規範、超市工作規範、超市管理技術規範和其它規章制度,被特許人須無條件地執行。

2、被特許人的營業時間必須與特許人相一致,如有特殊情況須徵得特許人同意。

3、被特許人必須按特許人的要求製作、提供各種財務報表,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4、被特許人必須執行特許人提供的商品Q.M.P(質量、計量、價格)的管理規範。

5、特許人派遣督導人員監督、指導被特許人加盟店鋪的經營管理情況的。被特許人必須服從並予協助配合。

6、被特許人的工作人員應穿著特許人統一制服,佩帶統一胸卡,印製統一名片,用以維護與特許人相同的企業形象。

7、被特許人不準在本加盟店之外的任何其它場所,從事或協助他人從事“與__________(超市)”相同或類似的營業,不參與任何其它超市的事業。

8、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祕密,以下檔案、事項屬於特許人的商業祕密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特許人的義務

1.特許人向被特許人加盟店提供的各項待遇(不限於管理、培訓、商品供應價格、促銷待遇與機會等)不得低於特許人給予任何一家直營店或其他加盟連鎖店的待遇。簽訂本合同時特許人宣告保留且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保留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特許人制定的零售價格應隨市場行情調整,不得顯著高於同期市場價格。

特許人直營店的零售價格不得低於其制定的零售價格。確有必要低於其制定的零售價格的,應提前通知被許可人,並按本合同有關規定調整被許可人的商品供應價及零售價。

3.被特許人的商品發生殘損或他問題需要退換的,特許人應按照商品退換辦法及時辦理,該退換辦法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修改該辦法視同修改本合同。

4.特許人應向被特許人提供所有的管理技術、運作規範、營銷策略。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簽約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規定,如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均作違約處理。違約方應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整,不能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的須據實賠償。

2、被特許人如嚴重損害特許人利益、名譽和洩漏特許人提供的經營管理祕密,特許人有權終止本合同,並有權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3、特許人如隱瞞相關事實,嚴重損害被特許人的權益,被特許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特許人賠償相關損失。

九、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本合同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共___________年。期限屆滿前___________天合同雙方沒有達成續約協議的,期限屆滿本合同自動終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被特許人若無意繼續經營,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特許人並支付違約金,待特許人認可後辦理結賬、解約手續。

3、在協議終止或解除之日起___________天內,被特許人必須拆除“__________(超市)”的標誌、圖形及與此有關的文字、圖案設計、招牌或其它營業標記,並不得再使用“_________(超市)”的字樣及其它屬於特許人所有的營業標記,管理技術、商業祕密。

十、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解釋、解除、終止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或提請行業協會調解。協商、調解不能解決或一方不願意協商、調解的,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糾紛:

1、提請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經雙方簽章、簽字並送達後生效,雙方各執肆份為憑。

附件1:

1、進、銷、存日報表(日報)

2、損益表(月報)

3、資產負債表(月報)

4、主要稅金應交明細表

附件2:

1、門店操作規範

(1)收銀員操作規範

(2)理貨員操作規範

(3)服務檯(寄包臺)操作規範

(4)早、夜服務部操作規範

2、門店工作規範

(1)督導員(區域)工作規範

(2)門店管理人員工作規範

(3)加盟店督導員工作規範

(4)商品業務人員工作規範

(5)門店財務人員工作規範

3、門店管理技術規範

(1)時段檢核技術規範

(2)商品配製技術規範

(3)商品陳列技術規範

(4)POP促銷技術規範

(5)商品的Q.M.P管理技術規範

a.商品Quality(品質)管理

b.商品Measure(計量)管理

c.商品Price(價格)管理

(6)殘損商品的管理技術規範

4、其他方面:

特許人員工手冊及各種規章制度

特許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被特許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篇五:授權加盟協議書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梵雅瑜伽會館(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誠實、信任、互利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就乙方加盟甲方連鎖分館,建立加盟連鎖關係,開展瑜伽舞蹈培訓,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加盟的意義

1、梵雅瑜伽會館是專業從事瑜伽舞蹈培訓,為開展全國市場,發展瑜伽文化,特此面向全國誠招加盟分館,以達到共拓市場共同發展的目的。

2、本協議所指加盟連鎖分館的涵義為:在乙方認同並接受甲方一切管理制度、規範基礎上,甲方授權乙方作為:“梵雅瑜伽會館”的加盟成員,在 省 市(縣)成立“ 分館”,此分館為甲方獨家授權分館,使用甲方之品牌,開展瑜伽舞蹈培訓。

3、甲、乙雙方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相互之間無產權及歸屬關係。乙方接受甲方授權後,其建立的連鎖分館享受甲方的專業的技術服務,接受甲方監督,但雙方自付盈虧,獨立核算。

4、本協議所指授權範圍指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地點建立加盟分館。乙方如需下設分館,須與甲方協商,獲得新的授權。如因不可抗力影響致使乙方不能在現有館址繼續辦學,乙方可另行選址,並經甲方認可後享受協議的授權。

二、合作的目的

甲、乙雙方本著“精誠團結,共同發展,互惠互利”的合作信念,以不斷完善的服務模式,為學員提供嚴謹、實用、豐富的瑜伽舞蹈課程,提高甲、乙雙方社會地位,促進中國瑜伽文化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對“梵雅瑜伽會館”品牌使用及其分支機構的一切經營管理制度和規範等商業祕密擁有專有權;

(2)對加盟者的經營管理有監督權,以確保其按甲方統一標準和規範執行;

(3)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甲方及時彙報學館情況;

(4)如乙方未按本協議及管理規範運作,侵犯甲方的合法權益,破壞甲方業務的正常運作,損害甲方的聲譽或分館經營管理不善,不能達到甲方的要求標準,甲方有權停止授權,終止合作,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聲譽損失費用及其它相關的費用;

(5)如果乙方因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協議及其它有關規定而被甲方終止授權,或乙方提出終止授權,或乙方自行解除加盟合作時,乙方所繳納的加盟費不予退還;

2、甲方的義務

(1)免費提供“梵雅瑜伽會館”的品牌及適合乙方發展的經營管理規範給乙方使用;

(2)可協助乙方完成連鎖分館建設,並向乙方從業人員提供“梵雅瑜伽員工”的規範化和標準化訓練;

(3)免費向乙方提供市場宣傳、廣告的支援;

(4)向乙方提供適合乙方的專業化、規範化的經營管理方案、指導與諮詢;

(5)及時為乙方提供最新的資訊服務;

3、乙方的權利

(1)有權免費使用“梵雅”品牌及梵雅瑜伽的管理、規範等;

(2)免費獲得甲方在各大媒體廣告上為乙方註名;

(3)獲得甲方在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專業性培訓服務;

(4)在嚴格執行甲方關於分館經營管理制度、規範的基礎上,對分館擁有經營管理權;

(5)有權向甲方要求給予技術上的支援;

(6)有權向甲方要求給予師資上的幫助;

(7)對甲方有關的經營管理制度、規範有調整建議權,但在甲方未做統一調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4、乙方的義務

(1)遵守甲方有關加盟分館經營管理制度和規範,接受甲方的監督;

(2)確保分館教學場地、教師及其資金等條件的穩定與持續;

(3)保護甲方的品牌及其經營管理制度和規範不受侵犯。在發生此類現象和行為時,協助甲方完成法律和其它形式的救濟和協助;

(4)未經許可,不得將甲方的品牌及其經營管理規範,用於除加盟分館以外的其它任何場所、行業或提供給第三方;

(5)按本協議要求向甲方支付加盟費以及管理費等其它相關費用;

(6)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甲方提供會館招生情況及其它市場資訊;

(7)在加盟甲方後,未經甲方允許不得再加盟其它相同或類似的組織;

(8)如開展相同、類似或再設立分館等業務,可經甲方批准或獲得甲方支援與幫助。

四、交費標準及方式

(一)交費標準

1、加盟費

乙方加盟甲方,應交納一次性加盟費 叄萬元整 。

(二)交費方式

1、加盟費叄萬元,自加盟協議簽訂之日起,一次性交清。

五、合作期限

1、甲、乙雙方的合作自月年日止,為期五年,如合作期滿需要續簽合同,無須再交加盟費。

2、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將依照有關規定去乙方考察,如考察與乙方彙報的情況不相符時,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合作。

3、合作期滿後,如有一方不願繼續合作,可提前告知對方。

六、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有爭議時應以協商形式,予以採取仲裁或訴訟方式,仲裁或訴訟地點在嘉興。

七、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甲、乙雙方合作過程中,如有本協議未盡事宜或需要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以書面協議形式對本協議進行補充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遇有下列情形,則本協議終止;

(1)合作期滿,甲、乙雙方決定不延長合作期;

(2)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主體登出;

(3)由於國家政策和法律影響致使合作無法繼續;

(4)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另一方有權終止並要求賠償;

(5)乙方提出終止本協議,並經甲方同意;

(6)由於不可抗力(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影響致使合作無法繼續。

3、乙方發生下列情況,甲方有權自行決定終止本協議:

(1)乙方因債務或其它原因已經被第三方控制而喪失實際經營權時;

(2)乙方私自將甲方對乙方的授權轉讓給第三方時;

(3)乙方不按規定交納加盟費及管理費時;

(4)嚴重違反加盟授權的其它有關規定時。

4、單方終止本協議時,如一方有異議,應在收到終止本協議的通知或者應當知道本協議被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仲裁,逾期視為放棄異議權。

5、本協議終止時,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及有關附件的規定依法清理債權債務。甲、乙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不隨本協議終止而消滅,一方仍然有權向對方追索欠款,有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6、本協議終止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繼續使用“梵雅瑜伽會館”名義開展培訓,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八、其它

1、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2、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甲方:

地址:

電話: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地址: 電話: 代表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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