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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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工傷賠償協議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傷賠償協議書

  工傷賠償協議書

甲方(單位):

乙方(僱員): 身份證號:

乙方於20XX年10 月在工作期間不慎發生傷害事故,腳部受傷。事後,甲方立即將乙方送往醫院治療,並妥善處理與解決乙方受傷事宜。20XX年3 月28 日,經乙方主動提出,要求甲方給予一次性賠償傷害費用,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友好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此日簽訂的賠償協議。

2、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辦結和賠償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由甲方給予乙方的全部費用(以下合併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 60000 元(大寫: 陸萬元整 ),由甲方在協議雙方簽字時一次性付完。

4、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後,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後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5、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後,終止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傷害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6、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與中間人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7、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均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所有約定專案與內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手印)簽字:         乙方(手印)簽字:

中間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工傷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號文,即:《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中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根據該司法解釋意見,可以認定本案工傷職工即謝明鋒(死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事故致死,其近親屬除了可以獲得民事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達到傷殘等級人員,治療工傷或職業病的醫療費。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

2.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傷殘人員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標準: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為本人工資的75%;

(2)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0個月工資,四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8個月工資;

(3)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需要護理的.,其每月的護理費標準是:全部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發給護理費;大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護理費;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3.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五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6個月工資;六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4個月;七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2個月;八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0個月;九級為傷殘職工本人8個月;十級為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

(2)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本人工資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要人自行擇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2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七級2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1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九級1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4)因工緻殘1-4級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除按本條(1)(3)款的規定執行外,其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2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傷殘者需要安裝假肢、儀眼、鍍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市或者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批准,其所需費用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申請認定工傷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書》;

2.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3.企業的工傷報告,屬於統計範圍的因工傷亡事故,提交安全監察部門的結案批覆;

4.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屬於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裁決書或相關的處理證明;

(2)屬於因工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書;

(3)屬於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的,提交企業出具的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

(4)屬於因工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5)屬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國和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應有企業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6)其他特殊情況,提交認定工傷所需的證明材料。

6.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影印件、企業勞動(人事)部門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免去提交第3項證明材料。  

親屬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工傷職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

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企業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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