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協議書模板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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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協議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賠償協議書7篇,歡迎大家分享。

賠償協議書模板合集6篇

賠償協議書 篇1

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專案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都市計畫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都市計畫進行,有利於保護古城、古鎮和文物古蹟,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委託,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吳中區和相城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建設專案批准檔案;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委託合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檔案、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覆申請人。

第七條 拆遷範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範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傳送房屋拆遷通知書,並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期拆遷的,應當登報公告。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委託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採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字格式。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託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委託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調解。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稽核。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後,應當組織對拆遷專案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餘期限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下列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製定:

(一)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佈。

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蘇州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公佈;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區位和用途分類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批准的區位基準價以及補償計算辦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後按年度公佈。

(二)縣級市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佈,並報蘇州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劃撥用地折扣是指在區位補償中應當扣除的劃撥用地土地出讓金。劃撥用地折扣適用於拆遷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劃撥用地折扣率由國土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公佈。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條 私房、單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築面積,直管公房以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認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築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

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條件認定:

(一)私房自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範圍內,並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手續,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親屬(含配偶)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准檔案。

(二)私房、單位自有房屋出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範圍內,有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准檔案。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戶開業:有原住房租賃證、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原承租戶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准檔案。

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自營或者出租營業的,參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認定。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認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委託市和縣級市房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公佈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並訂立委託合同。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接受委託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約定的時間出具估價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複核;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核,並出具書面複核報告。

當事人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核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範、評估爭議處理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都市計畫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仍用於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八條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八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二)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七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不選擇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拆遷人將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後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直管公房、單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選擇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安排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

第三十條 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檔案資料。

拆遷人用預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自住私房憑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二)租住私房憑租用憑證和戶口簿計戶;

(三)租住直管公房憑公有住房租賃證計戶;

(四)租住單位自有房屋憑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出租單位證明計戶。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憑房屋租賃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適當發給搬遷獎勵費。獎勵標準由拆遷人確定,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拆遷人一次性付給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按照約定的過渡期限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和電話移機等其他費用的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核定公佈。

第三十四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涉及的價格標準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違反規定轉讓房屋拆遷業務的。

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房屋評估機構與一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資質(格)證書或者公告資質(格)證書作廢,對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檔案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檔案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釋出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委託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拆遷裁決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之一,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都市計畫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國家和省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城市開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後公佈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賠償協議書 篇2

甲方: 姓名、 住址、 身份資訊;

乙方: 姓名、 住址、 身份資訊;

甲、乙雙方就於20xx年5月13日發生的醫療過錯事故賠償事宜,經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整)。

二、乙方指定XXX銀行帳號為接受本次醫療過錯賠償損失的帳戶,甲方的賠償款項到達乙方指定帳戶,視為乙方己收取該賠償款,乙方收取上述費用後,本醫療過錯事故造成乙方人身損害賠償事宜即處理終結,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相關人員及單位主張任何權利。甲方與保險公司理賠事宜無論結果如何與乙方無關。

三、乙方收取賠償款項後,甲、乙雙方再無任何糾紛,甲方不得再追究乙方任何責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補償事宜,本醫療糾紛一次性終結,雙方別無糾葛。

四、乙方收取賠償款項後,乙方保證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責任(包括民事、刑事等),並保證不再追究甲方及相關人員的相關責任

五、本協議條款內容是甲、乙雙方在公平、自願原則下共同商定,是甲、乙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等情形。

六、籤本協議後,甲、乙雙方保證不反悔,甲、乙雙方的所有權利義務已處理完畢,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按手印後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日期:

賠償協議書 篇3

甲方:**快遞重慶市渝中區***公司

乙方:協信商場 連豐加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對甲方承運乙方兩件貨物(韻達運單號:120031529****和120031529****)短少和遺失造成的損失,甲方一次性賠付乙方人民幣現金5000元整(人民幣大寫伍仟元整),對此兩件貨物的損失,乙方不再有其它任何方面的要求,乙方並將此兩件貨物發出的運單返回給甲方。

甲 方:**快遞重慶市渝中區***公司

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時間: 年 月 日

賠償協議書 篇4

甲方:姓名xxxx,籍貫xxxx,身份證號:xxxx,聯絡方式:xxxx。

乙方:姓名xxxx,籍貫xxxx,身份證號:xxxx,聯絡方式:xxxx。

20xx年x月x日x時x分許,xx與xx在xx地點xx發生交通事故,導致xx受傷(或死亡),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具體事實經過詳見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以上事故經調解,甲乙雙方就賠償事宜,經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包括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xxxxx元。

二、在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保險理賠工作。甲方理賠所需證據材料由乙方在本協議簽訂時提供。甲方與保險公司理賠事宜無論結果如何與乙方無關。

三、本協議所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事宜處理終結後,乙方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任何補償事宜。甲乙雙方的其他責任互不追究。

四、本協議內容是甲、乙雙方在公平自願原則下共同商議決定的,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等情形。

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按手印後生效。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xxxx年xx月xx日

賠償協議書 篇5

原告方:王某燕謝某雲黃某婷黃某媛

被告方:陝縣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王某燕、謝某雲、黃某婷、黃某媛訴被告陝縣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經雙方協商,已同意和解,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經原、被告雙方協商確認,本案交通事故各項損害賠償專案和費用為:死亡賠償金67796.20元、原告謝某雲生活費10545.68元、原告黃某婷生活費120xx.20元、原告黃某媛生活費22597.88元、喪葬費8015.52元、誤工費387元、交通費8372元、住宿費1440元和貨物運費損失20__元。上述費用共計為人民幣壹拾叄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某寫:135141.48元)。

現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損害賠償費用的基礎上進行適當核減,雙方最終確定本案實際賠償金額為人民幣壹拾貳萬貳仟整(某寫:1220__元)。

二、上述損害賠償費人民幣壹拾貳萬貳仟整(某寫:1220__元)由乙方於本協議簽訂的同時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結。

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條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損害賠償費,則原定核減部分將不予核減,仍須按人民幣壹拾叄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某寫:135141.48元)支付原告方賠償費用。

三、本案法院訴訟費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因訴訟費已由原告方在本案起訴時即已預交,被告方同意於本協議簽訂的同時將所需承擔的訴訟費支付給原告方。

四、本協議經雙方或其代理人簽署後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提交受訴人民法院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蓋章):陝縣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人(簽字):代理人(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賠償協議書 篇6

甲方:濱江路北段施工隊

乙方:(班組長)董 建

丙方:(傷者) 陳 霞 (家屬)許長軍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發生工傷事故,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綜合考慮乙

方的家庭狀況和甲方的實際情況,在合理合法、互讓互諒、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達成,甲、乙雙方完全知悉、理解這兩個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內容,清楚乙方工傷的賠償專案及數額。

第二條 傷者系甲方工地木工班組臨時僱員,在20xx年3月15日在工地受傷,

經資陽市腦科醫院治療。甲方因乙方受傷事宜,已經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xx元,現已痊癒出院。

第三條 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協商賠償款總額為人民幣45400元,乙方清楚並同意上述賠償款已包括但不僅限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並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切賠償款。

第四條 各方的身份情況及保證情況:

1、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履行本協議;

(2)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3)督促乙方向丙方支付本協議內所支付的款項。

2、乙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及時向丙方支付一次性經濟賠償款總額45400元;

(2)辦理丙方的出院手續。

3、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簽訂和履行本協議,提供相應身份證明;

(2)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充分了解本協議處理事項,並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籤訂本協議,乙方保證在收到上述賠償款之後,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張其他任何補償;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五條 違約責任:甲、乙、丙各方方必須遵守以上條款,如有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整。

第六條 保密條款一方對因本次工傷賠償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洩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 該次賠付為乙方對丙方的終結賠付,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乙方及其他任何人主張任何權利,並放棄訴權。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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