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調研報告

來源:才華庫 2.83W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報告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報告包含標題、正文、結尾等。你知道怎樣寫報告才能寫的好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管理調研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理調研報告

管理調研報告1

一、“稅收存續期”的定義及管理現狀

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往往會影響到後期的稅收問題,從經濟事項發生到涉稅事項產生的這段時期即稱之為“稅收存續期”。一般而言,“稅收存續期”隨經濟事項發生而開始,隨涉稅事項產生而逐步結束。現階段,對“稅收存續期”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夠。不管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對“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管理的重要性還沒有充分的認識。雖然,目前從“後續管理”的角度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存續期”的管理有所強化,但如何從“稅收存續期”的角度統籌各稅的“後續管理”,還缺乏統一的認識與研究,更沒有系統的規劃、明確的目標和具體的措施等。

(二)風險意識不強。“稅收存續期”具有三個特點:1.存在的普遍性。“稅收存續期”普遍存在於納稅人和多稅種之中,尤其是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2.時間的不確定性。有的存續時間較為明確,有的存續時間卻無法預知;3.相關人員的變動性。存續期內,既可能是企業財會人員變動,也可能是稅收管理人員變動。導致稅企雙方均可能產生一定的稅務風險,而這些風險往往容易被稅企雙方所忽視。

(三)政策水平不高。稅收管理工作中,由於部分稅務人員對涉及“稅收存續期”的稅收政策不熟悉,對稅收政策與財會制度的差異不瞭解,導致不能對“稅收存續期”相關稅收事宜進行系統規範的管理。

(四)管理範圍不廣。目前對“稅收存續期”的管理,較多的是從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的角度進行強化,而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的“稅收存續期”管理較薄弱,有的甚至還是盲區。

(五)管理手段滯後。目前對“稅收存續期”的涉稅事項管理方法較為落後、手段比較單一,既沒有推行專業化管理,也沒有實行資訊化管理。

二、“稅收存續期”產生的原因

(一)因稅收政策原因產生的“稅收存續期”。按照稅收政策相關規定,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影響後期的稅收繳納,特別是明確規定企業經濟事項發生時暫不徵稅的稅收政策。例如,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xx〕年60號文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權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該政策中,從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到個人將股權轉讓時再按“財產轉讓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相隔一段時期即“稅收存續期”,而且存續期的長短因股權轉讓的時間而定。又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規定中,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虧損),影響到後5年的企業所得稅,其“存續期”最短可能一年,最長可能5年。

(二)因稅收政策與會計差異原因產生的“稅收存續期”。由於稅收政策與財務會計的目的和前提,以及遵循的原則不同,稅收政策對某些經濟事項的確認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稅收存續期”。例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賬款,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營業稅上確認為計稅收入;企業所得稅上不確認收入,但要按毛利率預徵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上不確認為清算收入,但要按規定比例預徵土地增值稅。由此,《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專門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如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會計制度能夠全額計入當期損益,但稅法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其“以後納稅年度”即屬於“稅收存續期”。

三、“稅收存續期”稅收管理相關案例

(一)個人所得稅案例:某有限責任公司由原集體企業於20xx年改組改制成立。改制時,註冊資本(實收資本)1000萬元,其中,企業職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資產250萬元。20xx年10月,股東轉讓65.78%股權計657.8萬股,在計算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時,企業按賬面實收資本乘以轉讓比例扣除轉讓成本657.8萬元。

“稅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企業職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資產的涉稅經濟事項於20xx年7月發生,但根據國稅發〔20xx〕年60號文規定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存續”於企業,20xx年股權轉讓時所轉讓的65.78%部分164.45萬元(250×65.78%)不能作為成本扣除,因而稅務機關稽核時調減了成本扣除額而補徵了個人所得稅32.89萬。

管理調研報告2

瀘縣公路縣道285公里,鄉道662公里,村社及專用公路908公里,隨著瀘縣經濟持續、快速、穩定發展,公路建設事業也突飛猛進。圍繞縣委“兩個加速”和交通系統“兩個加快”,探索公路管養過程中路政管理和養護管理的協作機制,實現管養一體化,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已成為業務內人士十分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結合瀘縣公路管養的實際,重點從公路路政管理瑕疵進行淺析。

一、存在的問題:

1、控制紅線內違章現象多。一是公路兩側建築尚缺乏統一規劃和有效管理,有不少地方任意在公路兩側紅線內尤其是城鄉結合路段違章建築林立;二是侵佔、擠佔、毀壞公路現象嚴重,不少道路路面被任意佔用,當作晒場、市場等,據統計:全縣還有18處“公路市場”。

2、執法環境差。一是部分人甚至領導幹部的心目中基本沒有認識到公路保護的概念,講義務時,就說公路是公路部門的,講利用時,就說公路是當地的,極少想到公路還需要愛護,甚至放任、縱容違章行為的發生。二是相關部門配合不協調,國土、城建、工商等部門在各自的審批範圍內,經常與公路發生交叉,在涉及利益衝突時,往往犧牲的是公路利益。三是行政干預比較嚴重,在路政執法過程中,當事人通過各種渠道託人求情,干擾辦案,有些地方實行地方保護主義,藉口為招商引資企業排憂解難,通過行政手腕迫使公路部門放棄執法,成為實際上的違法庇護者。

3、超限運輸車輛日益增多,已成損壞公路的“第一殺手”。一些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為了個人利益,不顧公路和橋樑的承載能力,私自改裝車輛、加高、加長、加寬車廂欄板,超裝超載,超限運輸車輛對公路造成巨大的損害,特別是我縣的地方公路等級和設計負荷都比較低,超限運輸車輛對公路路面結構破壞嚴重。極大的縮短了公路、橋樑的使用壽命,同時超限運輸車輛影響正常的行車安全。

二、原因分析

1、公路用地權屬不清。在公路建設時,由於徵用土地涉及鉅額的費用問題,許多承擔徵地任務的地方政府,往往變通處理,並不辦理正式的土地徵用手續,這就造成公路部門路產路權的“虛置”,特別是代養的鄉道和規劃縣道,從法律上講,對公路的管理權幾乎要大打問號。至於路邊的開挖填土、搭建,由於常常連最基本的土地使用證書都拿不出來,在法律上,本身就處在不利的位置,要進行阻止,談何容易。根據現行的《公路法》、《四川省公路條例》之規定,鎮通村、村通村公路將納入到地方公路管養範圍,目前對村道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界定尚未明確規定,這也給路政管理帶來很大難度。

2、管理體制不夠完善。公路管理機構既屬地方管理,又從屬上級業務部門,多頭管理相互間的`關係難以協調。此外,公路管理機構也不規範,路政有許多地方從公路養護管理段分離出來,有的地方實屬養護段的內設機構,常讓人不知所以然。不規範的體制降低了行業管理工作的執行效能,增加了系統“內耗”,也直接影響了公路部門行政執法能力和執法力度,人為製造了許多執法難的問題。公路產權保護執法疲弱的另外一個日益被人們關注的原因是變了味的罰款,把對違規車輛進行罰款當成了“創收”的手段,把撈取收入建立在踐踏法律和放任公路遭受損害的基礎之上。

3、治理超限目標過分理想化。超載超限的治理理想目標的實現在現實中是面臨約束的,如果急於求成,就極容易導致運價和商品價格的大幅度上漲,特別是可能造成大量運輸業戶虧損而利益受損,這些都直接關係到我縣工業經濟發展、社會的穩定。我縣的礦產、建材、鋼鐵等企業是公路的受益者,但同時也是公路破損的締造者。公路之所以過早破損,固然和超載超限運輸密切關聯,公路的過度損害得不到有效制止,在制度上源於公路作為公有產權的責任機制上的先天缺陷,有人呼籲說:企業的“增加值”更多的是建立在“犧牲”公路資源的基礎上的。

三、對策和辦法

1、完善基礎性工作。建立健全本區域內的路產檔案,不斷量化路政狀況和工作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方向明確,促進日常工作的條理性和路政管理的規範性;同時要積極向政府彙報,爭取政府明晰公路用地範圍和路產、路權範圍,明確公路管理部門對建築控制區內土地審批管理權。同時與國土、城建、各鄉鎮加強聯絡,加強對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違章建築物的監管。要在“防”字上下功夫,要加大路政巡查力度和質量,一旦發現在建築紅線以內有人平整土地,堆放磚瓦、挖掘砌石等違法建築物的跡象時,在違法建築未完成之前,勸導當事人自行拆除。同時,加強輿論宣傳,為路政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把公路法規宣傳到千家萬戶,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營造公路法規人人遵守,維護路產、路權人人有責的社會新風。

2、要加速公路部門內部管養分離的改革,並鼓勵發展民間公路養護隊伍,規範公開招標和責任合同制度,使經營或養護公路的企業成為真正關心公路狀況好壞的獨立的自負盈虧的實體,成立專職路政管理和兼職公路養護兩位一體的監督隊伍,發揮養護隊伍的協管作用,強化公路財產保護的激勵機制,還可以發揮地方群眾廣泛參與公路財產保護,對舉報實行獎勵。

3、科學化治理超限。

一是樹立抓超限就是抓安全,就是保護國家公共財產意識,力爭把治超工作從“部門行為”變為“政府行為”。

二是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援,在我縣轄區幹道設固定超限檢測站,對過往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打擊超限運輸。同時,大力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和約束執法人員的行為,通過政策的途徑解決執法人員待遇低的問題。

三是採取漸進方式,科學化治理。強化路面執法協作和聯合治超機制,始終保持不間斷執法的態勢。堅持源頭治理,對重要的貨物裝卸點、廠礦企業等源頭地點推行派駐制度,採取漸進適度的方式實施治理。在時間上順序上可以先治理超限幅度最嚴重的部分,由於這部分在超限車輛中的比例不大,所以不會對市場造成太大沖擊;更長期間後適度加大力度,直至達到最終治理目標。採取漸進方式不僅便於執法人員操作,同時不會引起運輸物資價格的明顯上漲,也給了運輸商戶通過配載、採用合法裝載和大型車輛來消化成本上漲的時間和餘地,是能夠減少司機的抵制情緒和被群眾接受。

管理調研報告3

醫療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針對那些因為貧困而沒有經濟能力進行治病的公民實施專門的幫助和支援。近年來,隨著各級財政不斷加大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投入力度,醫療救助保障水平穩步提高,減輕了困難群體的醫療費用負擔。但與此同時,有些地方在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為此,筆者通過醫療救助資金審計實踐,認真梳理與醫療救助資金有關的突出問題,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醫療救助資金大量閒置與困難群眾得不到救助矛盾突出。

一方面,大量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在財政、民政部門沉澱形成閒置。另一方面,大量困難群眾因未得到民政部門救助,喪失了正常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權利。造成上述怪現象的主要原因,一是救助渠道不通暢,民政部門主要通過報紙、網路等宣傳醫療救助政策,而困難群眾大多文化程度較低,長年不看報紙不上網,不瞭解黨和政府的救助政策,甚至有了困難還不知道找誰解決。二是有的基層民政部門官僚思想嚴重,不是深入街道鄉村講解政策,為民排憂解難,而是在辦公室坐等困難群眾上門求助,造成大量行動不便困難群眾求助無門。三是城鄉支出型貧困家庭認定條件過高,需要救助的城鄉貧困家庭難以達到認定條件。

(二)隨意改變救助標準,擅自擴大或縮小救助範圍,有失公平。

1、隨意改變救助標準。有的擅自提高對低保物件的救助標準;有的對低保邊緣戶實施大病醫療救助執行比率低於規定標準;有的對同類患者執行的救助標準不一致,救助金額彈性較大,造成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高,享受救助標準反而低的現象,影響了醫療救助制度的公信力。

2、擅自擴大或縮小救助範圍。有的為了對不符合條件的物件實施醫療救助,臨時將患者定為低保戶,實施低保戶醫療救助後即取消低保資格;有的違規將醫療救助資金撥到福利院,以彌補經費的不足;有的對不屬於救助病種範圍的患者實施了醫療救助;有的又縮小了救助範圍,僅對城鎮低保邊緣戶實施醫療救助,而農村低保邊緣戶未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三)救助程式執行不嚴格,救助檔案資料不全。

在醫療救助的審批、稽核中,工作人員很少按規定入戶核查,僅憑一些證明和藥費單據就直接進行審批。基層民政部門雖然建立了醫療救助檔案,但檔案登記內容殘缺不全,不能完整地反映受助人蔘加醫保情況、住院醫療費用總額、醫保報銷情況、個人自付情況等。有的未按規定公示醫療救助人員名單;還有的大病患者評議在前申請在後,更有甚者存在患病在後,申請醫療救助在前的怪現象。

(四)資助參保參合不規範。

有的未按規定資助農村五保和農村低保等困難群體參保參合,有的地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應由地方財政負擔的70週歲以上老人蔘加醫療保險。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主要是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的管理部門相互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加上部分地區醫療救助基層管理服務能力不足,導致國家用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困難群眾參保參合的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實。

針對醫療救助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要在完善相關制度、建立管理流程及加強專項稽核等方面下大力氣,確保救助制度落到實處,發揮應有的社會效益。

(一)加大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加醫療救助管理的透明度。

一項利國利民的政策要執行到位,必須先宣傳到位。要讓民眾特別是與政策相關的群體(包括政策受益者及政策執行者)知曉、理解政策。只有充分了解政策,執行者才不會隨意改變執行標準和執行範圍;受益者在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時,才會積極主動地去申請、去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

(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細化城鄉醫療救助辦法。

針對醫療救助發放標準不統一,隨意救助等現象,相關部門應將工作重心放在醫療救助政策制定及實施細則的執行上,重點是救助政策制定是否科學合理、公平公正,醫療救助政策規定是否落到實處,各城鄉是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另外,要加強醫療救助檔案管理,制定救助檔案管理辦法,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確保檔案資料齊全真實,經得起檢驗。在完善制度的同時,要關注和發現由於制度缺陷導致的不公平現象,嚴厲查處違規操作和徇私舞弊現象,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真正發揮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的補充作用。

(三)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

針對大量醫療救助資金沉澱閒置而困難群眾又未得到及時救助的怪現象,相關部門要重點關注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比如,應適當降低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准入標準,讓更多患者家庭不因病致困。要保障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在政策的具體執行上可以與當地登記的城鄉低保戶,與居民、農民醫保等資訊進行比對,看低保人員是否納入基本醫療保障,還要關注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弱勢群體參保參合情況,切實保障困難群體基本醫療權利。此外,監管部門還應建立監督制度和接受群眾舉報制度,查處民政救助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等現象。

(四)建立部門協調聯動機制,保障醫療救助管理運轉正常。

醫療救助管理是一項好制度,保護的是社會弱勢群體,但在執行過程中主要難點是執行範圍難於認定,核查、認定工作量過大等問題,僅靠民政部門一家難於完成。建議建立民政、醫院、社群(街道)或村委會協調聯動機制,對救助物件的申請表、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參加醫療保險按規定領取的補助等情況進行全面稽核,看是否符合條件,並在規定範圍內公示,這既有利於醫療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又有利於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真正將國家的利民政策落實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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