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民事答辯狀的寫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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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上訴人的訴狀內容,作出的一種“回答”和“辯駁”的書狀,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2016年新版民事答辯狀的寫作技巧,歡迎閱讀。

新版民事答辯狀的寫作技巧

一、掌握答辯狀各部分的寫法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字樣。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具體住址、聯絡方式等。

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與職務。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XX案進行答辯。

(4)答辯請求:寫明答辯人的要求和主張。

2.正文:事實和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清晰地闡明自己對案件的主張和理由。

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稱。答辯人簽名、蓋章。答辯時間。如果委託律師代書答辯狀,應在最後寫上代書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附項:在附項中,應註明有關的人證、物證、書證等。

二、把握答辯狀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實

各類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複雜,之所以訴至法院,往往爭議分歧也較大。因此,尊重糾紛的案件事實,如實地、全面、準確地反映案情,是答辯人幫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礎。

2.要有鮮明的針對性

被告或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要特別注意對原告或上訴人在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明確寫出自己承認哪些,否認哪些,否認的理由和根據是什麼。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無理之處進行反駁,並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及具體要求。

3.要緊扣爭議的焦點

答辯狀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糾紛中的爭議焦點,以事實和證據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反駁原告或上訴人關於實體權利的請求,而不能迴避焦點,糾纏枝節,或面面俱到,贅述案情,不得要領。

4.要科學地運用反駁和立論的方法

反駁的目的是使對方敗訴或減輕自己的義務和責任。運用反駁方法時,一是要抓住對方在訴狀、上訴狀中所陳述的錯誤事實,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二是由答辯人列舉出事實與證據,作為反駁訴訟請求的論據;三是運用邏輯推理論證。運用反駁方法時,要尊重事實,抓住關鍵,尖銳犀利。

立論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張。立論時,在反駁的基礎上,從整個事實中經過歸納,提煉出答辯人的觀點。提出法律根據,舉出客觀證據,列出事實憑據作為立論的論據。經分析論證,得出結論。其邏輯過程一般是先“破”後“立”。

三、答辯狀撰寫時的五個重要提醒

1.是否屬於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因當事人片面陳述事實或法院失誤而立案後,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說明不屬於法院“主管”,即可令對方“敗訴”,常見的有三種情況: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

一方面,如果未經政府處理,當事人以自然人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訴,即可明確向法院說明案件應由政府“主管”,不屬於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經過政府處理,當事人以自然人為被告起訴,亦可向法院說明,應當提起的是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

(2)需“複議前置”的案件

《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類案件未經“複議”直接起訴法院的,答辯人即可向法院說明未經複議法院無權審理。(3)勞動爭議“仲裁前置”

在我國,勞動爭議案件發生後,需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未經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訴,答辯人即可向法院說明不屬於法院“主管”。

(4)依法屬於經濟仲裁的案件

有些經濟糾紛,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發生爭議“由XX市經濟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答辯人即可向法院說明應由經濟件裁委員會仲裁,不屬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2.是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有些案件雖然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但當事人應當向“彼”法院起訴,而錯誤地向“此”法院起訴,這種情況,當事人答辯時即可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區居住,某乙起訴甲要求返還欠款卻在東城區法院起訴。某甲答辯時即提出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另外,坯存在“級別管轄”。如: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卻在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答辯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

3.訴訟主體是否有誤,是否遺漏主體

(1)原告主體有誤

《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原告不符合該規定,即可向法院提出。常見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為原告起訴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錢,哥哥作原告起訴的情形。

(2)被告主體有誤

司法實踐中,被告主體有誤產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為了加大勝訴概率,千方百計的多列被告,報定“寧可錯告一百,不可漏告一個”的心態,將可能承擔煑抂的主體全部列上,導致被告主體有誤;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識的欠缺,對法律關係的把握不準或事實認識錯誤,將不應當作為被告的主體起訴。

錯列自然人為被告的,如;職工或僱員在為單位或僱生履行“職務”中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致人損害引發的糾紛,應由單位或僱主承擔責任的,受害人可能誤把職工或僱員列為被告;再如:純個人債務,卻將合夥人或合作伙伴列為被告等。

(3)是否遺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責任人或義務人不只是一個人,如果除答辯人外還有其他責任或義務主體,答辯人即應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債務人、共同侵權人、依法應當履行義務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從學理上說,就是在案件中應當承擔責任或義務主體的均應當參加訴訟,否則只由一個或部分人承擔即不公平。

如果答辯人發現上述訴訟主體有誤、遺漏主體的情形,即應該向法院提出。從而免除或減輕自已的責任或義務。

4.起訴期限及訴訟時效

(1)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予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2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辯人發現存在上述“不得起訴”或“不予受理”的情況,答辯時依法提出。

(2)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規定: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再如:當事人接到一審民事判決,對判決不服應當在15日內提出上訴,超過15日視為放棄上訴。

如果當事人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答辯人即應向法院提出。

(3)訴訟時效

如果當事人起訴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答辯人發現超過訴訟時效可依法提出。

5.要敢於或善於承認有關事實,切忌全盤否認

一個案件往往是由許多事實組成的。一般情況下,對方之所以起訴或上訴,是有其“事實和理由”的。很多當事人在答辯狀中,只要對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自己不利,便全盤地否認,這是最不可取的。不僅給法官一個“態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關鍵的是,“鐵的事實”是否認不了的。對否認不了的事實最好辦法就是大膽地承認,如承認過錯,表示歉意等。

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進而有取捨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蔣XX,男, 漢族,19XX年9月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

手機:137XXXXXX13

答辯人張XX,男 ,漢族,19XX年3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452XXXXXXXXXXXX036 手機:138XXXXXX52

答辯人楊XX,男, 漢族,19XX年8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4523XXXXXXXXXXXX13 手機:13XXXXXXX39

答辯人陳 X,女, 漢族,19XX年12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XX巷12號1棟1單元101室,身份證號:4523XXXXXXXXXXXX27 手機:139XXXXXX52

答辯人文XX,男, 漢族,19X1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巷6號1—3,身份證號:4523XXXXXXXXXXXX19 手機:130XXXXXX89

答辯人陳木生,男, 漢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 :4523XXXXXXXXXXXX13 手機:139XXXXXXX6

答辯人閉XX,男 ,漢族,19XX年6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 手機:139XXXXXXX2

答辯人黃 X,女, 漢族,19XX年10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4523XXXXXXXXXXXXX7 手機:139XXXXXXX2

被答辯人桂林XX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蔣XX,該公司總經理 電話:13XXXXXXXX2

答辯人因桂林XX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提出侵犯特許經營權一案,答辯如下。

一、 被答辯人無特許經營權資格,無權干涉答辯人依法經營,於法無據。

被答辯人在起訴書中稱:答辯人以“XX公司的名義,公然侵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機要局軍事代表室授予原告的屬國家機密的XX一體化傳真機配件的特許專有生產經營。”被答辯人的這一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支援,

國務院xxx7年5月1日公佈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從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看,桂林XX通訊裝置有限公司成立於xxx4年6月28日,其經營範圍系承擔原桂林XX電信裝置廠為總參謀部機要局擁有專有技術定型的XX一體化傳真機生產任務,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總參謀部機要局並沒有與被答辯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被答辯人也沒有向總參謀部機要局支付特許經營費用,根本沒有特許經營權。xxx5年11月,桂林市XX通訊裝置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成立,其經營範圍有:零售通訊裝置、電子產品、辦公裝置、辦公耗材、計算機軟硬體及輔助裝置、五金家電用品、辦公裝置維修通訊工程設計安裝技術諮詢及培訓(見證據1)。如果XX公司有銷售飛燕一體化傳真機的業務,也是在依法經營,並不存在侵犯被答辯人特許經營權的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被答辯人為了達到干涉答辯人依法經營的目的,公然出具假證據干擾法院正常的案件審理(見被答辯人證據目錄清單證據二),該證據證明“桂林XX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自一九九八年來為我部研製生產軍用XX一體化傳真機以來,已共計生產xxx餘臺”。屬於明顯的造假行為,一九九八年XX公司尚未成立,怎麼會生產xxx0臺傳真機呢。

二、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50000元,沒有事實證據支援。

被答辯人稱:“經初步核實,迅普公司涉嫌非法經營額為三十餘萬元,非法獲取利潤十五萬元。”被答辯人的這一荒唐的訴訟請求,簡直令人不可理解。被答辯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答辯人有非法經營且經營額有三十餘萬,利潤高達十五萬元(50%的利潤比例)的證據事實,被答辯人蔣XX曾經是桂普公司的總經理,負責過XX一體化傳真機生產銷售業務,如果有你們高的利潤空間,桂林XX電信裝置廠為什麼會破產,XX公司為什麼會連工資都發不出去,曾經是XX公司的副總經理的XXX、XXX現在就不需要去XX植物園作清潔工了,可見,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50000元,既不符合常理,也沒有證據支援。

三、被答辯人所訴被告主體不適格,與法無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缺一不可。本案案由是侵犯特許經營權糾紛,原告起訴的被告是8名公民個人,究竟是哪一個被告有涉嫌非法經營侵犯了原告的特許經營權,他們是否以個人的名義或者以幾個人共同的名義與總參謀部機要局簽訂了生產銷售合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所以,原告沒有有明確的被告,不符合起訴條件,即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

另外,原告起訴桂林市XX通訊裝置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非法經營,侵犯原告特許經營權,也沒有證據證明迅普公司超經營範圍經營業務。沒有具體的事實與理由,即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不符合起訴條件。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特許經營權資格,無權干涉他人依法經營,沒有事實證據證明被答辯人受到所謂的經濟損失,且所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於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本案事實,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此致

  象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 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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