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起訴狀之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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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房屋糾紛我們應該如何解決?房屋糾紛起訴狀又是怎麼寫?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房屋糾紛起訴狀之如何解決,歡迎閱讀。

  房屋糾紛起訴狀一

原告:陳**,女,**歲,住**市**區**路**號。 陳**,男,**歲,住**市**區**路**號

苗***,女,19**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

被告:林***,男,**歲,住**市**區**路**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所約定的事項將係爭房屋過戶給原告;

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聘請律師的費用20,000元;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物業管理費等損失1328.31元、中介費損失7550元,總共8878.31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20**年**月**日在*****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了一份《**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房屋總價為755,000元,位於本市xx區#路16弄16號3室(下稱“係爭房屋”)。由於被告不願履行該合同所約定的交房及過戶的手續原告曾於xxx6年2月初將被告起訴至貴院,被告答應同意交房及辦理過戶手續,雙方達成了一份《和解協議》,而後原告撤訴並與被告又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係爭房屋的價格變更為728020元;原被告雙方於9月2日到xx區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被告按照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雖經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補辦理過戶手續。期間,被告還欠係爭房屋物業管理、水、電等費用1328.31元,被告應當支付的中介費7550元也是原告墊付。

原告認為,房產買賣雙方應當誠實信用,和解協議、補充協議也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依約履行,被告的違約行為已經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得不提起訴訟,懇請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房屋糾紛起訴狀二

原告:×××,男,漢族,1xxx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廣東省××市××村委會××路9號。

聯絡方式:身份證號碼:×××××××××××。

被告:×××,女,1xx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廣東省××市××路9號。

聯絡方式:經常居住地:廣東省××市××路9號。身份證號碼:×××××××××××。

第三人:××房產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中心13樓D座。

聯絡方式:×××××××。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40000元,並承擔賣方未履行合同產生的全部費用;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xxx9年×月×日原被告在××房產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間斡旋下籤訂了《房地產買賣三方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於××市××小區B棟10層1005號個人住房,建築面積為109.64平方米。產權轉移手續由經紀方負責辦理,買賣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經紀方辦理相關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提供辦理產權轉移所需的手續應由買賣雙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資料給經紀方。如賣方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買方給予賣方1個工作日寬限期履行義務,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如賣方仍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滿10日仍未履行合同義務,買方有權單方接觸合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予買方,並承擔賣方未履行合同產生的全部費用,已收取買方的房款應當日退回給買方,買方不可再進一步要求賣方做任何賠償或迫使賣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簽訂後,原告如約向被告支付了購房定金人民幣xxx00元。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經紀方辦理所購房屋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更名等的所有憑證和手續。但被告於xxx9年×月×日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直至現在,被告仍無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續。期間,原告曾多次與其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但被告堅決表示不予履行。xxx9年 ×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定金人民幣40000元,但遭到被告拒絕,被告表示只返還定金人民幣xxx00元。被告的這種行為不僅浪費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時間,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第18條以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廣東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9年×月×日

房屋買賣糾紛如何解決

房屋買賣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

(1)協商解決

根據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商品房銷售價格由房地產企業和購房人根據市場供求關係協商約定,同時房地產企業應按規定實行“一套一標”,明碼標價,接受監管。如果在履約中當事人發生矛盾糾紛,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2)調解解決

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並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要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願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遞交仲裁,那麼就不能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4)行政解決

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政決定和行政複議兩個階段。其中,一級行政決定是行政複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複議依《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解決

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行政訴訟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購房糾紛的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均分為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在兩年內申請複審。但對於已生效的判決書,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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