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

來源:才華庫 6.02K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希望大家喜歡。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1

上訴人(一審被告):孫某某,女,1xxxx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市正南陽小區121號樓。聯絡電話。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武某某,女,1xxxx年6月26日出生,漢族,住xx市華飛龍小區121號樓。

原審被告(一審被告):楊某某,女,1xxx年2月8日出生,漢族,住xx市千泉街道辦事處南北村。

上訴人孫某某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20xx年12月20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xx)

鄒商初字第

90

號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消20xx年12月20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xx)

鄒商初字第

90

號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一項,查清事實,依法改判或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依法判決上訴人孫現鬆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未經房主同意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上訴人返還房屋轉讓費元,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原審被告楊某某與房主王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為1年,在此期間,原審被告楊某某將該房轉讓給上訴人,上訴人又轉讓給了被上訴人武某某,並據此收取了元的轉讓費,上訴人將其中的元給付了原審被告楊某某,對於這一事實,被上訴人是知情的,且一審法院也給予了認定,現一審法院卻判決上訴人返還全額轉讓費,忽視了上訴人的利益,與我國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相悖。退一步講,即使需要返還轉讓費,本案被上訴人的訴求也是針對上訴人與原審被告楊某某雙方,法院不應判定上訴人一人承擔。一審原告起訴兩被告返還原告轉讓費元,其訴請是針對兩個被告,而非單純的上訴人一人。一審法院判決只是讓上訴人自己一人負擔返還轉讓費元,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一審法院判決強加於上訴人,已經在一審庭審中查明事情發生的來龍去脈,對客觀事實已經查明,但判決中卻未對當事人的訴請完全裁決,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矛盾。法院對一審原告訴請沒有完全裁判,根據"法院不得拒絕裁判"的原則,人民法院對任何告訴都應從程式上或實體上作出某種評判。只有"告"而沒有"理",這是對當事人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侵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是居中處理當事人的糾紛,以法律賦予的職權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裁判,而不得代當事人主張或處分權利。只有擺正這一位置,才能確保司法公正。

但是,一審法院卻以上訴人孫某某與原審原告楊某某就轉讓費之間存在的關係本院不予一併審理為由,簡單的判決上訴人孫某某返還被上訴人武某某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險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並且該合同也已經履行完畢,對於被上訴人的這一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置查明的事實不顧,一審判決既損害了上訴人孫某某的合法權益,又給當事人增加了訟累、浪費了司法資源,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2

上訴人(一審被告):魏某某,女,1xxx年*月17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濱州市**區**辦事處**村63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1xxx年*月29日出生,漢族,住**市**區*路62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某某,男,1xxx年*月7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市**區*街建行宿舍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20xx年7月4日做出的(20xx)*民二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20xx年7月9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廣場A1-C59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20xx年7月10日起至20xx年7月9日止。自雙方簽訂合同後,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並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後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後,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並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20xx年7月4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5天,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裡,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裡,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營,並且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並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55000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裡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裡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著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於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並且直到現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係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於定紛止爭,並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根源還在於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為,一審判決不能把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人為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 ,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為被上訴人高某某並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迴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人為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結合***法院(20xx)濱民二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並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為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因程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本案一審的立案時間是在20xx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決的時間是在20xx年7月4日,審理期限長達近一年,並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而一審判決在20xx年7月4日做出後,直到20xx年2月20日才送達給上訴人,整整拖了長達7個月的時間,程式的嚴重違法,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四款的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嚴重的程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法律喪失公信力,希望二審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二Oxx年二月二十五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