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考試考生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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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考試考生守則

音樂考試考生守則1

⑴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秩序。

⑵憑專業准考證、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⑶開考前40分鐘預備鈴響後開始入場,15分鐘內入場完畢。開考前15分鐘(即8:15前)停止考生入場。考試結束後方可交卷出場。

⑷考生入場只能攜帶必備的工具,不能攜帶書報、資料。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儲存記憶錄放裝置、手錶及其他計時工具、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⑸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專業准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靠走道一側的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試卷後,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的填寫姓名、考生號、考場號和座位號等。

⑹開考訊號發出後才能答題。嚴格按照題目要求在指定的區域作答,不準用規定以外筆和紙答題,嚴禁在答卷紙上做任何標記。

⑺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吸菸,不準喧譁,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交換試卷、答卷紙,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⑻考試終了訊號發出後停止答題,並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不準將答卷紙、試題帶出考場。

⑼如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行為的,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教育部年度招生有關規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縣(市、區)招辦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音樂考試考生守則2

1. 嚴禁攜帶手機、手錶、塗改液、修正帶、礦泉水、金屬首飾、書籍資料、電子裝置以及其它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參加考試。否則,視為考試違規,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 開考前30分鐘,考生到達考點,排隊進行指靜脈驗證。驗證通過後,憑《專業統考通知單》、二代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

3. 考生須將除文具之外的非考試物品放在“非考試物品暫放處”,主動接受監考員進行身份認證和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貼身檢查。

4. 考生對號入座後,將《專業統考通知單》和二代居民身份證始終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專業統考通知單》正、反兩面均不得塗改或書寫。考生中途不得離場。

5. 考生拿到試卷和答題卡後,須認真核對科目、型別是否正確,有無漏印、錯印、字跡不清、缺頁、缺損等,無誤後,在試卷分發對照表上簽字。發現問題立即舉手報告,申請更換。凡開考後要求更換的,耽誤的時間不予補償。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準向監考員詢問。

6. 考生在試卷和答題卡指定位置填寫姓名、考生號、座位號,並在答題卡指定位置貼上條形碼、填塗試卷型別。未認真核對、貼上條形碼不準確、填塗資訊有誤、未在試卷分發對照表上簽字,影響到考試成績,責任自負。

7. 考生不得摺疊、撕破答題卡;不得在試卷或答題卡上穿孔、任意塗畫或做標記。

8. 考生要認真閱讀試卷或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按要求作答。選擇題一律用2B鉛筆填塗答案;非選擇題一律用0.5毫米黑色字跡中性筆作答,不在指定區域作答的內容一律無效。

9. 考生如修改答案,應先用筆將作廢內容劃掉,然後在其上方或下方寫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廢內容後,再書寫新的內容。

10. 開考訊號發出後,考生方可答題。必須使用現行規範的語言文字作答。除翻譯題外,同一科目只能用一種文字作答。

11. 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點。

12. 考生不準在考場內吸菸、喧譁、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等;不準傳遞文具、物品、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等,不準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等考試材料帶出考場。考生不得穿國家機關制式服裝參加考試。

13. 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考生要立即停筆,整理好答題卡、試卷、草稿紙,雙手放在桌下。待監考員將答題卡、試卷等收齊,發出退場指令後,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暫放物品,依次退場。退場時不得將考點統一配發的文具帶出考場。

14. 面試時,考生進入考點,指靜脈驗證通過後,通過系統隨機確定考場並進入備考室等候。進入考場前,接受工作人員再次核驗《專業統考通知單》和二代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後,首先核對本人資訊,隨機抽取本人面試曲目和視唱樂譜編號,即可開始演唱或演奏。考生成績當場公佈,考生在現場列印的《音樂類專業統考面試成績確認單》上簽字後,方可取回自己的物品並離開考點。考生參加面試進入考場至面試結束,嚴禁喧譁或隨意說話、嚴禁自我介紹或出現任何暗示情形;否則,取消面試成績。

15. 未按大學聯考報名時選擇或上傳的曲目演唱、演奏的考生,不予給分。

16. 考試期間,面試的考試時間按演唱或演奏的最大時間與視唱考試時間之和計算,即聲樂為3分40秒、器樂為5分40秒,考生的面試時間不得超出此時長,否則,取消面試成績。演唱或演奏與視唱兩項考試專案不分別單獨計時,由考生自行掌握。面試投影儀幕布上計時器開始計時即為面試開始,面試投影儀幕布上計時器結束計時即為面試結束。

17. 考生如有違紀、作弊等行為,教育考試機構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並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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