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的試題資源

來源:才華庫 1.08W

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以下內容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經濟法基礎的試題資源,歡迎參考!

經濟法基礎的試題資源

經濟法基礎的試題資源

1.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開採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解釋1】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生產鹽或者開採應稅礦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徵收,“進口”的礦產品和鹽不徵收資源稅。

【解釋2】資源稅是對生產鹽或者開採應稅礦產品進行銷售或者自用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在“銷售或者自用”時一次性徵收,而對“批發、零售”已稅礦產品和鹽的單位和個人不徵收資源稅。

【相關連結】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徵收制度,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應繳納車輛購置稅。

2.徵稅範圍

目前資源稅的徵稅範圍僅包括礦產品和鹽類,具體包括:

(1)原油:僅限於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釋】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200x年單選題)

(2)天然氣:專門開採或者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3)煤炭:僅限於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包括寶石、金剛石、玉石、大理石、花崗石等

(5)黑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鐵礦石、錳礦石和鉻礦石

(6)有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礦石、鎳礦石等

(7)鹽:包括固體鹽(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和液體鹽

【解釋】徵收資源稅的7個稅目僅限於“初級礦產品或者原礦”,而加工後的資源產品不屬於資源稅的徵稅範圍。

3.稅率(20xx年重大調整)

資源稅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對“原油和天然氣”兩個稅目按照比例稅率(銷售額的5%~10%)從價徵收,其他稅目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徵收。

【相關連結】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4.計稅依據(20xx年重大調整)

資源稅以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1)銷售額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原油和天然氣)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解釋1】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解釋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不屬於價外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解釋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於價外費用:(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解釋4】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2)銷售數量(20xx年單選題)

①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量為銷售數量。

②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移送時的自用數量為銷售數量,自產自用包括生產自用和非生產自用。

【解釋】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20xx年新增)

③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者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徵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解釋】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例題】某鹽場20xx年3月份以自產液體鹽3.6萬噸和外購液體鹽2萬噸(已按5元/噸繳納了資源稅)加工固體鹽1.8萬噸,當月全部對外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080萬元,已知:固體鹽稅額30元/噸。該鹽場3月份應納資源稅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外購液體鹽已納資源稅稅額=1.8×30-2×5=44(萬元)。

5.納稅義務發生時間(20xx年多選題、20xx年判斷題)

(1)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採取上述結算方式以外的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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