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試題模擬

來源:才華庫 1.05W

經濟法基礎試題模擬:

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

經濟法基礎試題模擬

一、 填空

1. 經濟法這個詞最早出現於( 《自然法則》一書 )之中,但具有現代意義的以經濟法命名的法律是(1919年德國頒佈的《煤炭經濟法》 )。

2. 中國較為完整的經濟法體系的建立開始於(1978 )年,當時我國經濟正進入( 改革開放 )時代,要逐步建立(市場 )經濟體制。

3. 社會關係中包含( 法律關係 )和( 非法律關係 )兩大類。

4. 經濟法律關係包括( 主體 )、( 客體 )、( 內容 )等三要素。

5.司法判案應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這裡的“事實”指的是(法律事實)。

二、 混合選擇題

1. 經濟法是(b )的必然產物

a 計劃經濟 b市場經濟 c 自然經濟 d混合經濟

2. 我國建國以後至1978年這一時期實行的是(a )經濟體制 a 計劃經濟 b有計劃的市場經濟 c市場經濟 d混合經濟

3. 下面例子中能夠成為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有(d )

a 向同學借錢的丁一 b向父母借錢的丁二

c 向老師借錢的丁三 d向信用社借錢的丁四

4. 丁一向銀行借錢其有權利(a d )

a 向銀行諮詢貸款利率 b 向銀行提供擔保

c按期還款 d 在合同議定範圍內自主使用該款項

5. 丁一向銀行借錢未按期返還,下列哪些可作為免責的法律事實( c d ) a 自己不慎丟失 b 讓同學借走了

c因地震經營受到影響 d 地震中銀行受到毀壞

三、 判斷並改錯

1. 同樣一部法律,我國與外國不同主要取決於地域不同。(× )

2.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規其地位和效力是一樣的。(× )

3. 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依存的。 ( √ )

4. 只有權利沒有義務的法律關係是不存在的。 ( √ )

5. 市場經營活動主體的經濟權利主要是經濟管理權。 (× )

四 分析案例

張永為其經營的企業投了企業財產保險,在保險期內,張永為了週轉資金,經保險公司同意繼續承保後,將其企業轉讓給了王明清。

試分析該案中的主體、客體、內容等三要素。

分析:

主體:張永與保險公司、王明清與保險公司

客體:被投保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

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投保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詢問相關的法律規定、有權在保險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請求給付保險金、在合法的保險權益不能實現時有權請求司法保護; 同時有義務按時交納保費、真實提供相關財產的情況等。

承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有權利收取保費、有權查明財產相關的真實情況;同時有義務告知投保方相關的法律規定、有義務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給付投保人保險金等。

 第二章 獨資與合夥企業法

一、填空

1.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有三種方式,一是(自行管理),

二是(委託管理),三是(聘任管理)。

2.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標明(普通合夥)字樣,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4.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特殊性體現在(服務內容)和(責任承擔方式)上。

5.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6.合夥人退夥分為自願退夥和法定退夥。自願退夥分為(協議)退夥和(通知)退夥,法定退夥分為(當然)退夥和(除名)退夥。

二、判斷並改錯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退夥後,對原企業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 )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 √ )

3.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 √ )

4.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 )

5.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一個自然人。( √ )

6.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債務。( √ )

三、混合選擇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是

( A ):

A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 B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

C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公司 D在中國境外註冊的公司

2.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可以叫( B C )

A公司 B工作室

C中心 D有限公司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A B C D )不得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A警官 B公務員

C法官 D黨政機關幹部

4.合夥企業設立的條件( A B C D )

A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 B有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C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D有書面合夥協議

5合夥企業破產清算的財產分配順序是( A )

A支付清算費用、支付職工工資、、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

B支付職工工資、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支付清算費用

C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支付清算費用、支付職工工資

D清償債務、支付清算費用、支付職工工資、繳納所欠稅款

6.合夥企業的( A B C D )事項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執行。 A聘任合夥人以外的管理人員 B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C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D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四、案例分析

xxx年3月,甲、乙、丙三人創辦了合夥企業。

甲出資5萬元,乙出資3萬元,丙以勞務出資。合夥協議約定三人共同管理企業。xxx年5月,甲欲把自己的一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丁,乙同意,丙不同意並提出退夥。甲、乙同意丙退夥、丁入夥。此時,該合夥企業欠華陽公司貨款5萬元未還。xxx年10月,甲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為江河公司6萬元貸款提供擔保。xx年8月,由於經營不善,該合夥企業宣告解散,企業又負債7萬元無法清償。

問題:下面有幾種說法哪些符合法律規定?

1.丁認為欠華陽公司的5萬元是自己入夥前發生的,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丁的看法對嗎?

2.丙認為自己已於xxx年5月退夥,合夥企業的債務與自己無關,丙的看法對嗎?

3.如果江河公司沒有按期償還銀行貸款,銀行是否可以要求該合夥企業承擔責任。

4.其他合夥人是否可以將私自以公司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甲從合夥企業除名?

5.銀行、華陽公司等其他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某一合夥人清償其全部債務?

解析:

1.丁的看法不正確。儘管合夥企業對華陽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夥之前發生的,但合夥企業法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丁需要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丙的看法不完全正確。儘管丙已於xxx年5月退夥,但合夥企業法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丙對於xxx年6月前的企業債務,如華陽公司的欠款就要與其他的合夥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江河公司到期不能清償銀行貸款,銀行有權要求合夥企業承擔擔保責任。儘管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但由於該合夥企業是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全體合夥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而甲私自提供了擔保的行為銀行並不知情,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夥企業應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

4.若其他合夥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提供擔保後一致同意將其除名,該決議是有效的。因為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或者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5.在合夥企業清算後,華陽公司、貸款銀行和該合夥企業的債權人認為乙個人資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償,這些債權人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援。因為以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夥人按照合夥企業分擔虧損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但合夥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夥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夥人分別追索。承擔了清償責任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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