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範文集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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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選】勞動合同範文集錦六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xxxx。

乙方(受聘者)姓名:(以下簡稱乙方) 年齡:性別:x。民族:xxxx。

戶籍所在地:省 市縣(區) (鎮) 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其試用期為個月,期間年為一度考核,考核成績與工資掛鉤。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體狀況、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如質如量地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工作要求:

第四條 合同期內,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維護甲方形象,認真履行工作崗位職責。

第五條 乙方對外代表學校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經學校授權方可,未經授權或以乙方個人名義進行的民事活動,其民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 乙方在聘用期間必須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服從學校的獎勵和處罰方案。

第七條 乙方實施教育教學過程中,如果因乙方工作失職或管理不到位,發生的安全事故,乙方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乙方在聘用期間應以人為本,關心愛護學生,做好包括潛能生在內的全體學生的輔導工作,努力提高成效,嚴禁體罰學生。

第九條 乙方在教學工作中必須認真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全面落實教書育人工作,努力提高學生的文化成績、思想道德水平和綜合素質。

第十條 乙方在教學工作必須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教學研究活動、教師培訓活動和師生公益活動。

第十一條 乙方在聘用期間應服從學校安排,接受各級主管的領導,不得任意推拒學校安排的工作。

第十二條 乙方在聘用期間應不斷進行教學研究,加強自身的學習,高速高效地提高自己的素質和教育教學教研水平,以成為“學者型、科研型、創新型”名師為目標。

第十三條 乙方在聘用期間,應團結同事,發揮集體智慧,形成嚴謹,團結、合作、進取、創新的團隊。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義務:

1、履行《義務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規定的教師職責和義務;

2、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制定的教師行為規範;

3、愛崗敬業、務實求新、業務過硬、效果優良,實績達到崗位目標的要求;

4、盡職盡責,教育學生,培養學生,關心愛護學生,不體罰學生;

5、遵守學校務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分配,聽從安排,及時完成學校佈置的各項任務;

6、團結協作,與人為善,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團結統一;

7、艱苦奮鬥、勤儉節約、關心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及時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8、遵紀守法,開展健康有益的娛樂活動,不賭博,不打牌,不違法亂紀。 第十五條 乙方權利:

1、依法享有《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等所賦予的權利。

2、乙方依法享有休假、婚假、喪假,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具體標準按上級指示執行。

3、經學校評定,被評為名、優師,享受名、優師待遇。

五、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乙方實習期間工資為元/月,不享受津貼和獎勵工資。 實習期滿正式上崗後的工資為結構工資制,按月發放。分為基礎年薪工資、學校(地方)績效獎勵工資、工作量津貼三部分。

1、基礎年薪工資:

(1)月基本工資元。

2、工作量津貼:

(1)職務津貼:擔任 職務,元/月。

(2)班主任津貼:元/月。

3、 獎 金: 元。

(1)全勤獎金: 元/月。

(2)競賽獎金:個人在鄉級競賽中榮獲前十名將該任課教師 元。 集體在鄉級競賽中榮獲錢三名獎該班教師各 個人在縣級競賽中榮獲前十名將該任課教師

(3)寒暑假生活補貼:寒假 元,暑假 元。

本合同履行期內,甲方可以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調整乙方所任職務並按照甲方的工資標準相應調整乙方工資中第1項。

六、勞保福利和待遇:

第十七條 純福利發放:教師節 元,中秋節、端午節各元,春節開門紅包元。

第十八條 教師子女就讀本校,在合同期間,只收取基本費用,在校住宿或就餐按半價收取。

第十九條 經校領導班子同意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各種會議,各種學術活動,期間的工資,培訓費、差旅費的報銷按國家有關政策和縣教育局的規定及學校相關制度處理。實習期間享受同等福利和待遇。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和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或學生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和崗位職責,給甲方或學生造成重大利益損害的;

5、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從事第二職業,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甲方提出,沒有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乙方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或受到其他行政處罰,致使本合同不應繼續履行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繼續從事原工作。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不能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乙方不能勝任本工作,甲方在對乙方進行培訓後,或者是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後,乙方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遇有本合同“乙方權利和義務”條款中所述各項權利甲方不能落實,且經乙方正式提出一個月後仍不能解決,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滿時,合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解除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再與乙方續訂合同:

1、乙方在聘用期內,在學校目標管理考核評價中,沒有達到學校的要求和標準,被證明不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

2、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2、3、4、5、6、7款情形的。

甲方

乙方

勞動合同 篇2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揚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工商登記機關

社會保險單位程式碼 聯絡電話

乙方(職工)姓名 性 別 文化程度

出生

年月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本單位起始工作時間 合同期限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以下列第 種類型確定本合同期限(A,B,C選其中之一): A,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情形出現止.

甲,乙雙方選擇上述勞動合同期限之一的,如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自 年 月 日起至該任務完成之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並已公示的規

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或工作區域在 .

(四),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乙方同意可以書面變更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實行 工時制(A,B,C選其中之一).

A,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應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B,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事項及內容執行.

C,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根據工作需要,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自行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為 元人民幣/月,其中試用期工資為 元人民幣/月;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分配形

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前.

(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乙方待崗生活費.

(四),乙方休息休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或扣減辦法按國家及本單位依法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有集體合同的,按集體合同約定.

五,社會保險

(一),甲,乙雙方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 ,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並提供可能的幫助,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等級鑑定,併為乙方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二),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該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在合同期內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病檢查.

(四),乙方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五),甲方應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七,雙方特別約定條款

八,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甲乙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江蘇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甲乙雙方應當按照本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甲方應當執行法定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四),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甲方依法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等,在乙方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續時支付.

九,違約責任

(一),雙方當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並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或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於聯絡.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三),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文字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自願申請鑑證,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經鑑證的勞動合同不得塗改或換頁.

鑑證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 記錄

日期

原因

內容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鑑證單位(蓋章)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因車站安臵房物業管理需要,聘用3名安全巡視員。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此協議書。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自20xx年10月10日起至 20xx年10月9日止。此協議時間到期,可協商續簽。

 二、工作任務與要求

1、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從事安臵房的門衛管理和安全巡視員工作。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負責執行安全巡視工作制度規定的各項任務和要求。

三、工作時間

甲方要求,安臵房門衛安全巡視員為24小時工作制,三名安全巡視員實行24小時輪流上崗工作制,自行協商安排工作時間並且報甲方備案。

 四、工作條件

甲方提供工作用房及辦公用品,乙方根據工作環境自行做好勞動保護。乙方工作時間必須嚴格遵守安全巡視員工作職責和規章制度,履行本職工作;非本職工作職責和制度要求之外的行為造成的一切後果,乙方自負;甲方配發春夏冬季保安服。

五、報酬

1。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壹仟伍佰元,每月10號支付上月工資。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中包括社保、福利等各項費用。

六、勞動紀律

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並執行甲方制定的所有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統一管理,維護甲方的利益,保障甲方的財產安全。嚴禁脫崗串崗,嚴禁酒後上崗。

2、因乙方責任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按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比例不低於按公安機關或消防部門認額的70%。同時甲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七、合同終止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原則上中途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乙方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經甲方多次教育仍然未改的;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影響正常工作和甲方企業形象的;乙方工作失職或營私舞弊,造成2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乙方連續病、事假累計達10天的;甲方原因,影響工作環境,導致乙方不能正常工作的。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

簽訂日期: __年 __月__ 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型別(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__年 __月__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 年__ 月__ 日生效,本合同於工作完成時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第九條 甲方每月__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__ 元或按執行。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

(簽字或蓋章)簽訂日期:__ 年__ 月__ 日

勞動合同 篇5

摘要:針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和訴訟時效問題,筆者在平時的案件辦理中也總結了一些對該方面問題的觀點和意見,現通過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廣大勞動者和同行探討。

王某自 20xx年4月24日受聘於某職校任教師。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校方也未給王某繳納社會保險。20xx年8月29日,王某與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發生矛盾,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於 20xx年1月28日作出裁決書,認定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20xx元。裁決書認為,王某於 20xx年4月24日至 20xx年8月29日在某職校工作,工作年限為4年4個月,雙方事實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某職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於 20xx年1月1日實施後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在此後的期間應當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資,裁決某職校支付未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即11個月×20xx元=22000元。職校不服,認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和訴訟時效存在問題,遂向法院起訴。

針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和訴訟時效問題,筆者在平時的案件辦理中也總結了一些對該方面問題的觀點和意見,現通過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廣大勞動者和同行探討。

問題一: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計算期間?

對此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應該獲得二倍工資,但計算期間應以11個月為上限。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某職校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應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

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某職校超過一年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實際未籤合同時間支付二倍工資一直到勞動合同簽訂之日或勞動關係解除之日。

針對上述觀點,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即計算期間應以11個月為上限,這也是大多數仲裁機構或法院認定的計算期間。理由是:

《勞動合同法》自 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有用工行為的即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的,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兩款不同的法律責任: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表明超過一年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11個月的兩倍工資;滿一年後,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兩種法律後果同時適用。但支付兩倍工資的時間不是一直支付至實際訂立合同時止,而是到法律擬定的事實即“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之日止,換句話說即最多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因此,某職校未與王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態自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至20xx年8月雖然已經超過一年,但某職校只需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給王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針對的是該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三項情形,即“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有上述三種情形的,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第十四條第三款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設立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其立法目的是為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規範勞動關係,從而杜絕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因此,第二種觀點將導致用人單位只要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一年,就可以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反而使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歸於消滅,該種意見不合邏輯,明顯不符合立法本意。第三種觀點是嫁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適用物件,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問題二:關於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問題如何計算?

針對此問題,筆者瞭解到目前司法實務中也存在著兩種情形:

第一種:逐月計算時效,即 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 3月1日的雙倍工資須在一年時效期間內,即 20xx年3月1日前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超過這一時間即過訴訟時效。也就是說按前述案例,20xx年8月以前的雙倍工資無法索要。 第二種:整體計算時效,即只要在 20xx年12月31日之前就有權要求11個月雙倍工資,超過這一時間即過訴訟時效。就前述案例的裁決來看是整體計算的`,11個月雙倍工資最終予以全部支援。

儘管每個仲裁機構或法院對此處理不盡相同,但筆者認為第二種做法更合法合理。理由是: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首先,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雙倍工資分段計算訴訟時效的做法。如果將11個月的期間分段逐月計算,那麼勞動者就需要最遲在 08年12月31日之後的三個月內必須提起勞動仲裁,否則就難以全面維護自身權益。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本身就處於弱勢地位,其次勞動者作為普通大眾,根本無法知曉還存在分段計算訴訟的情況,一般也僅知道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而《勞動合同法》設立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屬於懲罰性法律責任,其立法目的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更好的規範勞動關係。如果採用這種逐月計算訴訟時效的方式,那麼隨著時間的逐月推移,就會使得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逐月歸於消滅,該種情形明顯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時,也不利於勞動者的實際操作,損害勞動者的實體權益。這種逐月計算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是對法律進行的不合理的推理。

而第二種做法,則有明確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一年內未籤勞動合同,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一直在持續,該侵權行為期滿之日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即為 08年12月31日。那麼從這一時間起一年內,勞動者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隨時提起勞動仲裁,依法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立法本意,不僅可以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能對用人單位起到懲戒作用,督促其規範勞動關係,從而杜絕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綜上,對於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均以11個月為上限予以認定;而對於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則各個仲裁機構或法院在認定上存在不同,須區別對待。

勞動合同 篇6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享受工傷待遇,這一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鏈條,在現實生活中頻頻斷裂。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的“認定難”,已成為他們獲得人身傷害賠償的“第一道門檻”,甚至比討薪更艱難……那麼,到底是誰造就工傷認定難?勞動關係證明為何成為申報的“攔路虎”?晚報記者對此進行採訪。

現狀

工傷索賠難成維權熱點

農民工受傷後,必須先治療,用人單位往往給他們說等醫好了以後再解決賠償問題,傷情重一點的農民工,出院後已超過一個月,而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這樣就導致單位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必須由勞動者本人申請工傷認定。據介紹,勞動者本人申請工傷認定要比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難很多。這樣一來,往往導致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20xx年年底,一份由北京大學和香港理工大學共同創辦的公益機構釋出,對農民工工傷案例全程跟蹤的統計報告顯示,有89%的建築業農民工群體曾遭遇工傷拒賠。而大量的農民工在工傷後,特別是建築業農民工,根本拿不到賠償或僅僅拿到一個“零頭”。

“就工傷維權來說,將所有的程式走一遍大概需要3年9個月左右,最長可達6年7個月左右。別說是一個身體已經受到傷害的人,換了一個健康的人,又有幾個能耗得起?”雲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主任羅柯說。

打官司維權,一怕慢,二怕貴,這是橫在農民工面前的一道門檻。據瞭解,昆明市有近七成農民工未與僱主、企業(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協議。在已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農民工中,大多數農民工對合同的內容都不太清楚,更談不上公平。絕大部分農民工都只對工資待遇、工傷賠償等作了口頭約定,一旦老闆違約,即使有法律援助機構的介入,因存在取證難的問題,也只能以敗訴收場,黯然返鄉。

據悉,雲南省有620多萬農民工。從近年來的統計資料上顯示,雲南農民工維權的熱點集中在討薪和工傷賠償兩大方面,其中七成以上案源還是集中在討薪上,工傷次之。而建築行業拖欠工資的案件比例佔到20%左右;工傷案件的比例佔到30%以上,建築業成維權熱點難點行業。

癥結所在

未交保險認定門檻太高

是什麼原因導致了農民工工傷索賠難?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導致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難的“第一殺手”。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史朝文律師認為,工傷認定難的關鍵在於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的話,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比勞動者更為積極。用人單位為什麼會如此冒險?因為違法成本太低了。

雲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主任羅柯說,多數農民工發生工傷後,不主動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有的受傷職工到單位吵鬧,甚至會發生衝突。病情嚴重的,住院時間超過一個月的,等出院以後才去找單位賠償,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已過,只得自己申請,也會給自己增加很多麻煩,傷情嚴重的職工,應該在發生工傷後就及時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或者尋求相關的法律援助。

說起農民工工傷認定難的問題,雲南聯宇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理乾律師結合自己的辦案經歷認為,工傷認定部門設定的門檻太高,要求的材料眾多,農民工收取證據材料困難,是導致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難的重要原因。而且,多半農民工並不知道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他們往往只希望儘快得到企業支付的一筆生活費。其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康復和傷殘待遇,他們得到的補償金遠不止企業給的那點生活費。

為什麼這麼說呢?王理乾律師舉例距離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並不多,但在地方上的人力資源與勞動保障單位,工傷認定部門所需的材料又在工傷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很多,比如說工友證明,有的工友還要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不敢出來作證。工傷認定申請表上,有多處需要用人單位填寫相關的內容,並蓋上用人單位的公章,這一點是對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最大的難題,單位本來就不願意配合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它怎麼會蓋用人單位的公章?

陳維鏢舉例說,一些工友在施工中受傷,公司負擔了他們的醫藥費後就不再過問,他們因幹不了活失去了經濟來源,有的工友實在熬不住,從公司老闆那裡拿了點誤工費就走了;他們聽說勞動保障部門可以認定工傷,並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得到一筆賠償,但申報工傷所需的材料需要公司提供,而公司又以種種理由予以推諉,這讓他們不知如何是好。

證據缺乏

勞動關係證明成“攔路虎”

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史朝文律師介紹,“工傷認定難,最難的就是沒法證明勞動關係”。實踐中工傷爭議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沒有籤

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其中又以農民工居多。發生工傷後,一些用人單位為推卸責任往往拒不申請、拒不配合工傷認定。而按法規規定,勞動者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用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這對於勞動者來說是相當困難的。

因為平時未注意保留勞動關係憑證,許多農民工無法申報工傷待遇。根據規定,發生工傷事故,一旦企業拒絕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個人要想申請,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個人申報工傷認定需提供3種材料: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事故發生原因、地點的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人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勞動部門就不能受理其申請。從現實情況來看,後兩種材料申請人一般都能拿出來,可勞動關係證明卻成為很多個人申報的“攔路虎”。

簽訂勞動合同、保留相關證據。考慮到部分農民工都沒有勞動合同這一現狀,律師提醒農民工應該注意保留雙方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如每月的工資條、工友的證言等。此外,出事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也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其次,應當知道是在給誰幹活。很多農民工進城務工都是託老鄉或熟人,一旦出現事故,他們往往說不出自己的“東家”是誰。

律師觀點

勞動保障部門工作的“缺位”

記者瞭解到,目前涉及工傷認定問題的行政複議、訴訟案件數不勝數。非法用工屢禁不止,不法老闆“拖、賴、騙、嚇”,勞動執法步履艱難,諸多因素造成了尷尬現狀:一方面,發生工傷的勞動者被擋在工傷認定的大門外,流血以後繼續流淚;另一方面,數億工傷保險基金無用武之地,只能躺在銀行保險櫃裡“睡大覺”。

雲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常務副主任湯光仁介紹,找公司索賠,公司會“良心發現”,主動蓋章賠錢嗎?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無法認定;60天內起訴,就超過索賠時效;勝訴後,道路更加漫長,要拿索賠,經過一審、二審和執行,可能耗時1000多天。對一些受傷工人來說,工傷索賠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工傷認定難,最難的就是沒法證明勞動關係”。現在不少用人單位常常故意規避法律,如不與農民工簽訂合同,不發工作卡、工資條等表明雙方勞動關係的任何憑證。如果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受到傷害以後,很難就勞動關係等承擔舉證責任。

專門代理農民工官司的張亞文律師認為:工傷認定難,恰恰暴露出勞動保障部門工作的“缺位”。首先是勞動執法不到位。對那些調查取證難度大、容易導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往往有畏難情緒,不願受理。其次是普法宣傳不到位。勞動者對與自身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法律政策常常一無所知,平時證據準備工作不足,出了工傷便抓瞎,不知該找哪個“衙門”辦事,勞動保障部門應該引以為戒,更加積極主動、更有創造性地開展工傷保險工作,加大普法和執法力度。

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公司蓋章開證明”。這一規定顯然不合情理,強人所難。有關人士建議應及早修改調整相應的規範。應由受傷工人和單位之外第三者——行政事業單位來履行這一職責,確保中立的態度,讓受傷工人及單位對其行為的公正具備最基本的信賴。當然從維權的角度來看,最好的方式就是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以防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難以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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