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人員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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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培訓機構人員聘用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培訓機構人員聘用合同

用人單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聘用人(乙方):

性別:女民族:漢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聘用合同書並保證嚴格履行。

一、聘用崗位

第一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學歷、職稱、能力,招聘任用乙方為行政主管。

二、合同期限

第二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合同,正式聘用期不得低於一年。

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 20xx年05月01日起,至 20xx年07月01日止。其中試用期為2個月,自 20xx年05月01日起,至20xx年06月30 日止。

三、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乙方的權責:

(一)負責沃潤森科技教育有限公司旗下教育品牌,沃潤森教育培訓專案的行政及市場事務管理;

(二)組織協助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乙方的工作報酬,保障乙方應享有的工作待遇,並根據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乙方的權責

(一)按時獲得勞動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二)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四)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六)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乙方的責任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遵守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做好本職工作,完成工作任務;

(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四)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五)不得以所聘用身份從事商業性活動,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利益;合同期間,不得從事同行業兼職行為。

(七)依法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四、工資和社會保險

第七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乙方試用期基本工資為人民幣2500元/月;正式聘用期基本工資為人民幣2800元/月。每月13日為當月工資的發放日,不得拖欠工資。合同期滿不續聘的,甲方應在合同期滿的次月的工資發放日以內發放聘期最全部工資報酬。

第八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依法確定乙方的工資結構,乙方的獎勵、補貼等按甲方依法確定的分配製度、方式和標準執行。乙方正式聘用期內的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課時費+獎金,其中基本工資為人民幣2800元/月。

第九條 在合同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的工資,工資調整標準不受第八條約束。

第十條 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其中上繳社會保險費中乙方個人負擔部分,由甲方按月從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 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內公休假、女工保護待遇、因工負傷、傷殘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負傷和患病待遇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終止

第十二條本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本合同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二)乙方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其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順延至孕期、產假及哺乳期結束;

(三)乙方因公負傷、致殘而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合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或解除。

第十四條 乙方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

(一)有違法的行為,並被司法機關採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三)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達到解聘條件的;

(四)簽訂合同時採取欺騙手段故意隱瞞個人重要事項的;

(五)故意不履行崗位職責,給學校工作造成損失的;

(六)體罰學生,侮辱學生的;

(七)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或者1學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

(八)洩露商業機密的(包括單不限於:學生資訊,資金狀況,收支資訊等)。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和教育教學輔助服務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六條 乙方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三)因公負傷、致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第十八條 為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乙方在合同期未滿,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離職的,甲方雙方按約定支付乙方報酬。

六、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給予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致使合同無效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條 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乙方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的,發給乙方一個月的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從學校獲得的總收入的平均數),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乙方獨立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甲方與乙方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調整乙方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七、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平等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相關法律法規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八、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聘用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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