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實施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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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出臺背景與實施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實施思考論文

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並非近期提出,其試行可追溯到2012年。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後,個人普通投資者佔比較大,而隨著資本市場持續發展,其產品服務,結構愈發複雜,風險也越來越大。在這種背景下,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12年12月31日釋出了《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以下簡稱“老指引”)。從“老指引”實施近五年的情況看,儘管存在一些問題,但在推動證券行業規範發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2016年12月,中國證監會正式頒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統一規範。為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其相關規定,對“老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並在行業內廣泛徵求意見,形成了《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從適用主體看,《指引》不僅適用於證券公司,還適用於證券公司子公司及投資諮詢機構等;從適用客體看,《指引》不僅適用於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櫃檯交易,還適用於其他相關產品銷售及金融服務等。《指引》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和具體落實措施。

2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核心理念的理解

2.1投資者分類及其風險承受能力的考察

對於普通投資者,《指引》規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等級標準分為五級,即:C1、C2、C3、C4、C5。具體分類標準、方法及其變更等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事先告知投資者。《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由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人填寫。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其填寫結果。證券經營機構通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方案對投資者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以及年齡、學歷、婚姻及家庭情況等資訊進行了解的同時,還要結合自身實際,採取其他方式和途徑“透徹瞭解你的客戶”。在其基礎上,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推薦與普通投資者風險等級相匹配的產品和服務,幫助其理性的選擇更適合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包括合理配置資產,以減少投資損失,增加投資收益。

2.2產品或服務的相關風險分級的確定

證券經營機構應結合《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通常情況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分為:R1、R2、R3、R4、R5,即由低至高的產品風險等級。具體劃分方法、標準及其變更應當事先告知投資者。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涉及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應當對整體風險進行評估,確定其等級。須指出的是,《指引》根據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複雜性、可理解性、流動性、透明度以及損失程度等因素,形成《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而等級名錄只對五級產品的風險特徵作了一個概要描述,至於具體哪一類產品或服務放在哪一級,則需要證券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

2.3適當性匹配原則的落實

對於證券經營機構而言,堅持適當性匹配原則,就是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在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投資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前述確認的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參照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以此類推;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3對落實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幾點思考

3.1如何看待同一個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不一致

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指引》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產品風險等級劃分,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獲得的評級可能有差別,但不應相差甚遠。當然任何時候都不排除個別不規範的機構出現惡意競爭的現象,低者高評或者高者低評都是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的表現。對於這種情況,監管部門一經查實,應嚴肅處理,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讓其付出沉重代價。當然,客戶的評級分級是持續動態的過程,必須實時跟進。《辦法》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資料庫,客戶基本資訊和影響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資訊發生變化,比如收入增加、專業知識提高等都應當在資料庫中及時更新。

3.2如何界定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根據投資者客觀真實的風險承受能力的相關因素,《指引》將C1級投資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風險容忍度、不願承受任何投資損失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實踐中,這類投資者數量是極少的,當證券經營機構遇到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和《指引》要求,結合客戶實際情況,加以嚴格把握。

3.3如何處理投資者與產品或服務適當性不匹配的情況

《指引》的目的`是為了落實《辦法》的相關要求,指導證券經營機構如何識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如何將投資者與產品或服務進行匹配,如何做好內部控制工作等。實踐中,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只是給出匹配性建議,不能代替投資者決定。如果投資者執意購買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或服務,證券經營機構應向投資者做好勸導工作;在勸導無效的情況下,須向其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同時要求其簽署《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4如何履行適當性義務做好內部控制工作

開展投資者保護宣傳活動是新形勢下普及投資維權和理性投資知識,提高投資者綜合素質的一種有效形式。《指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或服務資訊以及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投資分析判斷的其他資訊;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主要風險以及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特別風險,還包括每年抽取不低於上一年度末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總數(含購買或者接受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投資者)的10%進行回訪;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崗位人員開展與適當性管理有關的培訓等。《指引》明確了自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人員培訓及考核、投資者投訴糾紛處理、發現問題及整改等情況。所有這些,為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管理組織要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專項檢查,對落實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時改進。除此之外,證券經營機構要持續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設定適當性管理專崗,充實專職人員隊伍;配備必要的錄音錄影裝置,完善系統配置,滿足適當性管理工作需要。綜上所述,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投資者保護的一項根本制度,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到實處,關鍵是從實際出發,本著對投資者高度負責的態度,採取正確的方式,把合適的金融產品與專業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切實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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