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分化到整合: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起源、改革與前瞻 論文

來源:才華庫 1.72W

建國之初,我國政府即建立了面向城市企業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分化到整合: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起源、改革與前瞻。在農村,則實行家庭與集體相結合、以家庭保障為主的保障制度。城鄉社會保障因之出現了明顯的分化。對這種分化,學術界的提法不一,筆者稱之為“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出現有其客觀必然性,但它的固化則產生了各種不利的後果。1978年以來,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和社會結構的快速轉型,使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固有格局難以為繼,建構城鄉整合(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便成為一種客觀需要。本文在對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出現及其長期存在的根源作出較為全面分析的基礎上,根據現階段的實際,提出了通過城鄉結合改革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具體任務,並進一步探討了未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走向城鄉整合的可選擇的模式與制度安排。

從分化到整合: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起源、改革與前瞻 論文

一、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形成及其根源

1.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形成。

1949年9月在北京召開的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具有憲法效力的《共同綱領》,其中第32條規定在企業中“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根據這一規定,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後稱國務院)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當時我國企業職工勞動保險(即社會保險)涉及傷殘、疾病、生育、年老、死亡等專案及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有關待遇。除失業專案外,其他在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尚存在的各社會保險專案,我國的社會保險都包括了。各保險專案的經費一般由企業與國家提供,個人不繳費。除專案齊全的勞動保險外,經過幾十年的逐步發展,企業職工還享有各種福利待遇,如交通補貼、住房補貼、物價補貼、獨生子女補貼及各種優惠乃至免費的社會服務。

而在農村則未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新中國成立以後,集體經濟開始取代家庭經濟原有地位而成為農村經濟的主體,社會文化論文《從分化到整合: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起源、改革與前瞻》。農民原先的依靠家庭獲得基本的生存保障轉變為依靠家庭通過集體(主要由家庭有生產能力的成員參加集體生產勞動,取得報酬,為喪失生產能力或處於生活波折期的成員提供生存保護)獲得基本的生存保障。這種保障形式的實現方式是:農業生產最基本的資源——土地為集體所有,並由集體統一經營。具有農業戶口的農村人口只要具備了一定的勞動能力,就可以直接成為該集體的成員,由集體安排參加生產勞動,並參與對生產成果的分配。農業勞動者僅僅在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才退出農業生產,回到家庭由家庭具有生產能力的成員負責其基本的生活品供應。針對農民的醫療需求,從1958年開始,我國在絕大部分農村地區實行了合作醫療制度。這種制度和城市企業職工的醫療保險具有本質的不同。後者能夠滿足職工的基本醫療需要,而前者則不能。農民有病,特別是患了大病,取自合作醫療制度的幫助是微不足道的,費用仍主要是來自家庭。另對少數沒有勞動能力,且無依無靠的老人、殘疾人和孤兒,由集體實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兒童保教)。

從以上所述可見,我國在改革以前對城市企業職工和農民採取了兩種不同的生活保障制度。不過這種不同主要是就核心保障內容而言:對城市企業勞動者實行了社會保險,而對農民則採取了另外形式。至於一些補充保障專案,如社會救濟,儘管實施物件在農村和城市有所不同,但制度本身並無本質差異。

2.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根源。

二元社會保障體系是適應當時國家推進工業化的需要而形成的,是和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相適應的,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對其有著重要的、直接的影響,以下分別加以分析。

第一,城鄉社會保障模式的不同選擇,與我國農業生產力水平低下,農村人口多且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有密切關係。在社會轉型過程中,落後的農村農業經濟與先進的城市工業經濟長期並存是一個世界性的現象。與此相聯絡,從工業化國家社會保障的歷程來看,一般都是先有面向城市企業僱傭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的誕生,而後經過較長的時期,當社會結構在工業化、城市化的基礎上走上城鄉一體化,城市工業已能通過自身的積累來反哺農業而實現農業經營的規模化與機械化以後,才有農民社會保險制度的出臺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一體化。以養老保險制度為例,先進工業化國家城鄉勞動者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都間隔了較長的一段時期:西德68年,丹麥86年,美國55年,加拿大63年,日本45年(注:日本於1941年推出面向城市企業勞動者的“厚生年金”保險,1971年推出面向農民的“農業者年金”保險,直到1986年才真正實現“年金一體化”。);如此等等。當然,我們也注意到就基本社會保險專案而言,蘇聯和東歐國家建國伊始一般即設計為全民覆蓋,包括農民。這主要是由於這些國家工業化已有較好的基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農業人口所佔份額低。中國之所以採取不同於蘇東國家的社會政策,乃是由於工業化起步晚,程度低,農業人口規模大,國家財力難以向農業勞動力提供與城市工業勞動者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1]

第二,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形成是我國工業化起步階段的客觀要求。20世紀50年代初期,我國政府提出了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的巨集偉目標。二元社會保障體系正是為適應工業化的要求而推出的舉措之一。首先,工業化是以機器大工業生產取代傳統手工生產為特徵的,工人成為社會化勞動分工體系的一員。他們離開土地,離開農村,集中於工廠與城市從事工業及其相關產業勞動,其勞動成果的絕大部分歸僱主或國家,小部分則以工資形式分配給工人作為生活來源。而當工人遭遇失業、疾病、工傷等事件時,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就成為一種客觀必要。其次,最初形成的社會保險制度沒有包含農民,除農民可憑藉土地取得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外,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在於這樣的設計是為了保證為推進工業化提供穩定的原料、農產品與資金來源。當時的國際環境使我國不具備大規模利用外資的條件,只能靠內部積累。除工業自身的積累外,主要靠農業積累。國家正是通過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徵收農業稅與實行糧食統購統銷政策支撐工業發展的。在這種情況下,為農民建立與城市工人一樣的社會保障(險)制度便是不可能的了。當然,我國和西方工業國家走過的道路不同,即使在工業化起步階段亦沒有對農民的生存保障 問題 放任不管,使農民即使享受不到和城市職工一樣的種種保險待遇,亦不至於生活無著。

第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形成並長期維持的直接原因乃是建國初期為適應當時的工業化路線而配套出臺的一系列城鄉分割的社會政策。這些社會政策包括戶口政策(制度)、勞動就業政策(制度)以及人民公社制度等。有了前二者對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的劃分及勞動就業部門對農民進城落戶與就業的種種限制,如果沒有農村方面相關制度的配合,則遠遠不能達到目的。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制度的誕生正好滿足了這一要求。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方便了實行統購統銷政策,為工業化提供源源不斷的積累;一方面通過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集體的生產和分配,實現對農民的集中控制與管理,從而防止了“流民”的產生。上述各項主要社會政策(制度)的相繼實施,是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出臺並得以維持的最直接根源。由於這些政策(制度)的長期存在而導致的我國獨特的城鄉二元社會格局的固化,帶來了社會結構轉型的困難與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向一體化過渡的艱鉅性。

應當肯定,由於中國政府在實施工業化戰略伊始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為最大多數人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保護,使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得以發揮,從而保證了工業化的順利推進與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為我國 現代 化奠定了較為雄厚的物質基礎,同時避免了工業化起步時極有可能出現的大量農業勞動力盲目流入城市而陷入生活無著的狀況。

當然,最初的社會保障計劃所明顯呈現出的城鄉分化,雖在一定條件下(工業化起步時期)是正常的,但城鄉社會保障長期不能實現整合與銜接則是不合理的,使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基本生存的利益受到損害。由於這些與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及依託城市的工業化發展戰略密不可分,要對之加以改變,須具備必要的條件。

二、城鄉結合,推進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

1978年以後,我國摒棄了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與依託城市的工業化戰略,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總目標與城鄉結合的全面推進工業化的策略。原先僵化的城鄉分割狀態出現了弱化與鬆動的趨向,到 目前 為止有兩億左右的農民脫離了農業乃至鄉村。進城農民所從事的行業多種多樣,以建築業、工商及服務性行業為主,基本可歸結為第二、三兩類職業。[2]鄉鎮企業與小城鎮的從業人員的行業結構與此大同小異。顯然,他們所面臨的風險結構已和傳統的與小農經濟相適應的 自然 風險不同,而是一種和市場經濟與工業化相適應的現代風險結構,因此,傳統的家庭保障形式就難以再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護了,而必須將其納入和城市勞動者相同的社會保護體系,即社會保險體系中。

然而,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和就業高度結合在一起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是相當封閉的,執行到後來,已使國家和企業背上了沉重的財政包袱,需要一個較長的時期與過程才能逐步改變。在這種情況下,進城農民與鄉鎮企業從業人員被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就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了。據對我國最早建立的經濟特區深圳市的調查,該市1998年底外來勞務工人數達231萬人,是戶籍人口職工(60萬人)的近4倍,其中77.1%來自外地鄉村。該市針對外來勞務工的社會保障專案除工傷保險投保率達到75%外,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僅9萬人,養老保險17萬人,對外來勞動力提供的社會福利幾近為零。進城農民工與鄉鎮企業職工難以獲得社會保險待遇,不能為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所吸收,但他們畢竟也需要生存保護,於是,儘管他們實質上早已脫離土地,但家鄉仍給他們保留一份自留地。進城農民為未來養老及防備各種生活不測,也不願意放棄土地。這樣一來,不利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第一,不利於實際推進我國的工業化與城鄉社會結構的轉型。進城農民與鄉鎮企業職工如不能為相應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吸收,就將長期處於流動狀態,由此會帶來一系列問題。

第二,不利於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已推進到逐步將城市戶口各類勞動者涵蓋於其中,是否能進一步擴大覆蓋面,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農民包括進來,關係到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能否最終形成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能否最終確立。

第三,不利於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與推進城鄉居民實質平等地分享經濟與社會發展成果。如果不能實質加快農業剩餘勞動力轉移,推進工業化、城市化與城鄉結構轉型,農業從業人口就不可能減少,土地規模經營與現代化就不可能實現,農村集體經濟實力與農民實際收入水平就不可能提高,國家財政面對大量的農業人口依舊無能為力。這樣,在社會保障上推進農民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地分享經濟與社會發展成果也就不可能。

依國際慣例,在各國工業化與社會結構轉型過程中,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適應社會變遷的需要而產生,同時它也是一個開放的體系,隨社會轉型的深化而不斷改變其內容和形式。在這一過程中,社會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專案逐漸完善,標準也日益提高,並最終實現社會保險全民化。

根據國際慣例與我國實際,我們認為改革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的`目標應當是,通過城鄉結合,以逐步構建一種新型的城鄉整合的社會保障體系。應當以社會保險制度為重點,打破原來的社會保險自我封閉的格局,不斷擴大覆蓋面,以容納城鄉社會結構轉型過程中符合條件的新的保險物件不斷增加的狀況。並隨著工業化步入高階階段,在工業不僅不需要農業提供的積累,相反能反哺農業、發展農村時,推出覆蓋城鄉全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在逐步推進社會保險制度覆蓋物件擴大化的同時,大力發展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與社會服務事業,以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最基本生活並能不斷改善與提高。

從操作的層次上,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應通過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注:“三元社會保障模式”是本文的新提法,是基於我國工業化與城鄉社會結構轉型的特殊性而提出的。1978年改革以來,在城鄉分割政策短期內尚不能全面取消的情況下,中國的工業化走上了一條特殊的道路,即原先依託城市的工業化加以鄉鎮企業為載體的工業化。中國的城鄉社會結構亦出現了新的情形:從產業結構看,在城市工業、農村農業之間,出現了鄉鎮企業;從階層結構看,在工人和農民之間,出現了農民工人(鄉鎮企業職工與進城農民);從地域(社群)結構看,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出現了小城鎮、城市的外來人口聚住地等。上述社會結構的新變化,社會學家稱之為“三元社會結構”。“三元社會結構” 理論 對我國城鄉社會保障的改革與模式選擇具有 方法 論的啟示。根據我國目前已出現“三元社會結構”的實際,對原先的“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加以改革,以便於實現社會保障的城鄉整合,可考慮對城鄉三大勞動者階層即城市企業職工、農民工人(鄉鎮企業職工與進城農民)及農民分別實行既相對獨立、又便於走向整合的作為過渡形態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接下的正文將對如何通過改革以建構這一模式作具體論述。限於篇幅,難以作全面展開,可參閱 參考 文獻 [3]。),以突破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固有框架,為進一步實現社會保障體系的城鄉整合做好準備。[3]

1.對進城農民與鄉鎮企業職工實行階段性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農民進城與發展鄉鎮企業是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程序中的必然現象。鑑於他們所面對的風險結構和農業社會時已明顯不同,應當是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物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仍將他們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之中,既不現實,也不可靠。但從我國目前的實際而言,對鄉鎮企業職工與進城農民一開始即推出像城市企業職工那樣的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亦缺乏財源及其他資源。因此,在現階段,推出相對獨立的面向進城農民與鄉鎮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必要的。這一改革應以社會保險為核心,比照城市就養老、醫療、失業等基本專案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鑑於鄉鎮企業與進城農民的具體情況,開始時企業繳費比例不可能設計太高,個人繳費也不一定能達到要求的水平。因而,面向進城農民與鄉鎮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其起步階段,將是不太規範的,與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及國際慣例相比,將存在較大的差距。但未來,它終將與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統一,在實施的基本原則、經費來源(各方比例)、保險金給付(具體標準),保險金的管理與運營、基本專案設定等方面,都將實行相同的制度,並與國際慣例接軌。

2.加快對城市 企業 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範化改革。

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至今,已經取得了顯著成就,過去長期實行的個人不繳費的“福利模式”已順利過渡到“保險模式”,養老、醫療、失業等專案的個人繳費都已達到一定比重。儘管如此,企業負擔仍然過重。按有關要求, 目前 城市國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工資總額的20%左右,加上失業、醫療兩項,企業繳費應在工資總額的40%以上。[4]這還不包括生育、工傷、死亡、遺屬等專案上的繳費。因此,企業實在不堪重負。這種狀況,也使面向進城農民與鄉鎮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制度與城市接軌變得比較困難。

鑑於企業繳費困難,當然可考慮通過個人繳費並提高標準來解決,但在目前還存在一些 問題 。近幾年來國有企業職工收入增長緩慢,還有許多家庭收入出現了負增長;另外就是目前改革中的企業基本保險專案像養老、醫療、失業等,職工個人已承擔了一定的繳費比例,這在職工工資基數還不高的情況下,比例已不算低。顯然,現階段讓職工承擔更大的繳費比例是不現實的。

不過,今後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逐步提高,個人承擔的繳費比例是應當逐步提高的。再就是像養老、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原規定除個人繳納外,企業亦相應劃入一部分,其中企業劃撥養老個人賬戶一項自2001年起已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取消。企業直接繳納社會養老統籌基金即可。如此,降低國有企業負擔可期。

3.在農村實行一種和目前實際吻合又便於向城鄉整合目標過渡的社會保障制度。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目標,應當是建成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與城市整合(銜接)的 現代 社會保障制度,使農民在遭遇年老、疾病、傷殘及其他各種使其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重要事件時,能夠享受和城市從業者實質平等的社會保障待遇。為實現這一目標,現階段應從巨集觀和微觀層次展開工作。在巨集觀層次,應有步驟地實現農業剩餘勞動力向第二、第三產業(小城鎮)與城市的轉移併為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所覆蓋。與此同時,割斷已實現向鄉鎮企業、小城鎮與城市轉移的原農村人口與農村和土地的聯絡,實行農業經營的規模化與現代化,提高農村與農民參與現代社會保障事業的經濟實力。此外,國家應改變以農業積累支撐城市 工業發展的傳統發展戰略,加大財政支援農業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力度。

在微觀層次,建構一種既適合大多數農村具體情況又便於未來與城市銜接的過渡形態的社會保障制度。就養老而言,可採取一種家庭養老、集體幫助、國家補助與個人儲蓄養老(注:20世紀90年代開始在我國農村地區推行的社會養老保險改革因存在著種種先天不足,成就甚微,筆者認為目前不宜全面推廣。)相結合的方式。疾病保障可選擇大病費用社會統籌模式,報銷比例可設較低起點,逐步提高。另對農村貧困人口的幫助應從目前的不規範的救濟制度逐步過渡到規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構建城鄉整合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

毫無疑問,未來我國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應當並且終將實現整合或銜接。我們在此使用的是“整合”而未用“統一”,乃是由於“整合”與“統一”既有聯絡又有區別。“整合”當然意味著一定意義、一定形式、一定程度的統一,但這種“統一”是在承認差別的基礎之上的。按國際經驗,農業與工商及服務業的差異即便在高度工業化 時代 依然存在,與此相應,面向不同從業者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必要實現完全統一。從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24個成員國的情況來看,以養老保險為例,實行城鄉統一制度的國家有12個,實行專門制度的國家有7個,實行城鄉有統有分制度的國家有5個。當然,即便後兩類國家,城鄉社會保障待遇並無實質的差異。[5]從我國國情出發,即便在未來仍將保持相當份額的農業從業人口,從方便管理的角度看,實行有統有分的制度形式,即基本保障 內容 城鄉統一制度,其他內容實行差別制度比較有利。這種模式可稱為“有差別的統一模式”。

按照上述模式來設計我國未來城鄉整合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筆者以為,可以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架構為藍本,作出較為具體的勾劃。在面向城市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與面向進城農民及鄉鎮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已實現統一、前述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進行規範化改革的各種巨集觀前提已經具備的條件下,目前城市實行的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與醫療保險的大病統籌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可設計為城鄉共享專案,其他方面或專案則可根據城鄉實際保持一定差異。以下我們作較具體的 分析 。

1.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城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兩支柱制度,第一支柱,按各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標準是達到最基本生活水平,其基金來源為企業繳納和國家財政支援;第二支柱,則主要為個人積累部分,通過個人賬戶來實現。在未來,第一支柱可考慮作為全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專案,而不分城鄉之別,以確保城鄉全體勞動者的最基本生活的平等。至於第二支柱,城鄉之間可保持一定的差異。就保障城鄉勞動者最基本的養老待遇的第一支柱的經費來源而言,城市企業職工仍通過現行辦法實現,農民則可考慮以下途徑,即集體幫助和國家財政的支援。當然將來如條件允許,農民個人亦可承擔一定比例。其 中國 家支援部分,應當作為重點。國家財政支援農民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即絕對貧困基本消除後,原先用於扶貧的那部分款項的大部分。以目前扶貧款項實際超過200億元(注:1996年國家的各種扶貧投入已超過了100億元,從1997年始,國務院決定每年從中央財政再增加45億元的資金用於扶貧。根據有關統計,目前扶貧款總額已超過200億元。(參見《加強扶貧攻堅力度,儘快解決溫飽問題》,《新華月報》1997年第1期,第196頁。)。) 計算 ,分攤到約1億左右的老年農民身上,人均約為200元,當然這筆錢不可能完全用於養老事業。但隨著國家經濟形勢的不斷好轉,加之絕對貧困的消失,逐步轉移並加大財政對農民養老的支援應該是無疑的。除部分扶貧款項外,國家財政收取的個人所得稅、財產稅、消費稅的少部分亦可用於農民養老事業(注:應當指出,國家對農民養老的支援不是一種恩賜,而是一種義務。國家積累的相當部分來自農民,目前經常提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用於城市職工養老,對農民亦應一視同仁,以清償國家對農民的隱性負債。)。國家支援加上集體幫助部分,使農民養老逐步達到城市職工第一支柱的水平,應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再加上農民在其勞動年齡期間所逐步積累起來的個人養老儲蓄部分(相當於城市企業職工的個人養老賬戶部分),農民養老待遇與城市從業者的實質差距將變得微不足道。當然農民年老領取相當於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養老金時,所承包的土地應作出相應的調整。

2.建立全民統一的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

醫療保障專案目前分日常基本醫療和大病統籌兩個部分。在總結江蘇鎮江與江西九江兩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現階段我國城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其中社會統籌用於大病醫療,基金來源為企業繳費;個人賬戶用於日常基本醫療,基金來源為個人繳費與企業劃撥。這樣的劃分是否合理,筆者是存有疑問的。其一,自改革至今,我國人民的收入水平已有大幅度提高,對絕大多數人來說,個人應付日常基本醫療已不成問題;其二,為個人日常基本醫療建立單個賬戶,反而增大了管理成本。倒不如將企業劃撥個人賬戶部分打入個人制度性工資,直接由個人支配使用,節約下來的管理成本可進入社會醫療統籌基金。

可見,如將個人醫療賬戶取消反倒有利。但鑑於城市企業職工過去長期享受免費醫療之惠,現日常醫療完全由個人繳費,心理上不可能馬上接受。因此,可設定一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對城市企業職工繼續實施現制度。而對非企業職工及小企業職工,包括城市自謀職業者、家庭婦女、僱工人數極少(如在5人以下)的企業職工、個體農民等所有國民,則以建立大病統籌保險專案作為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至於資金來源,可根據以往大病的發生率、費用情況和發展變化趨勢,預測人均費用。再根據社會及個人合理負擔的原則,測出個人繳費(城市企業職工在過渡期後,也應平等承擔大病統籌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國家、集體(企業)分攤比例,目標是保障全體國民不致因大病而 影響 基本生活乃至陷於貧困。

3.實行全民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即使就上述專案實行“國民皆保障”,亦會發生少數國民因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陷於生活貧困的狀況,這就提出了即使在未來,亦有建立與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未來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鄉實行統一制度,資金完全由國家與社會提供,但給付標準可視具體地區情況而定。

廣東、浙江等沿海經濟發達省市在此方面已先行一步,2001年先後宣佈實行城鄉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浙江為例,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進行了多年的試點與推廣。以該省經濟實力較為雄厚的現實,浙江在最初建立這項制度時,即採取城鄉一體化的 方法 ,城鄉統一建一套制度,以縣級為單位,只是在保障標準上在城鄉間作出區分,實行“一套制度,多種標準”。[6]上述經驗可為其他省份未來在建立此項制度時提供參考 。

除上面提到的養老專案的第二支柱與醫療專案的日常部分在制度形式上不一定實現城鄉銜接外,失業、工傷等專案對農民特別是個體農民來說,就不像對城市企業職工那麼迫切,城鄉之間保持一定的差異,是可行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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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葛延風.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評析[A].張健,陳一筠主編.家庭與社會保障[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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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景天魁.探索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結構[J].現代化研究( 臺灣 ),第十四卷,1998,(4);陳剩勇.城鄉一體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浙江的實踐與意義[J].浙江社會科學,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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