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管理立法的探究論文

來源:才華庫 3.09W

美國對證券自營商嚴格的限制對我國加強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管理具有現實意義。因為事實上,幾乎我國現有的所有證券經營機構均既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又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所以,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更顯得迫切。筆者認為,應借鑑美國證券立法的有益經驗,逐步地加強我國對證券自營業務的管理。

證券管理立法的探究論文

一、建立證券經營機構信譽評估制度

我國的證券經營機構能否既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又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必須分別得到批准。因此,筆者認為,對於是否批准證券經營機構既能從事證券經紀代理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評定,確定其信譽級別,以作為是否批准其能既從事證券經業務又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有較高的標準,尤其是對證券經營機構信譽的要求,因為這一問題涉及到其他投資者的利益。正如筆者以上所述,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自營業務極易導致證券經營機構內幕交易,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這樣會降低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將投入證券市場的資金抽回並拒絕再向它進行新的投資,從而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正因為如此、各國證券法都十分重視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證券立法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是它的最高原則,也是證券市場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我國證券法律也不能例外,建立證券經營商信譽評估制度,由公認的評估機構採取公認的標準對每一個申請自營業務兼經紀代理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評定,確定其信譽級別,以作為是否批准其能既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又從事自營業務的標準,使每一個既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又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都具有過硬的職業道德、執業水準。這可以說也是證券市場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要求。

二、建立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監督考核制度

美國建立證券自營商登記制度的經驗給我國加強證券經營機構的管理有可取之處。眾所周知,依法辦事,不是一件一朝一夕的事。依據證券經營機構的信譽級別批准其既能從事自營業務又能從事經紀代理業務,只能說當時該經營機構的信譽是良好的,素質是高的,而不等於在以後的日子裡,該證券經營機構不受利益的誘惑而進行違反證券法的操作。因此,筆者認為,對每一個被批准可同時經營證券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都必須在證券交易所登記自營業務狀況,證券交易所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作長期登記管理。建立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登記考核制度,可以讓證券經營機構隨時接受證券交易所的監督考核、社會民眾的監督考核。證券經營機構是以盈利為目的法人,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自營業務,極易導致證券經營機構受不住利益的誘惑而實施證券欺詐行為。因此,對證券經營機構加強監督考核是十分重要的。建立了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登記考核制度使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狀況有據可查,或多或少抑制證券經營機構的違法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三、嚴格控制同隸屬於一家金融機構的證券經營單位的數量和自營業務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的證券經營機構一般都是隸屬於各專業銀行的,同隸屬於一家金融機構的幾家證券經營單位,其關係就象一家母公司底下的幾家子公司,他們內部被共同的利益捆綁在一起。為了同一的利害關係很容易就導致這幾家證券經營機構聯手操縱市場。製造市場的混亂,且幾家證券經營單位的資金又十分豐厚,聯手操縱市場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力。因此必須嚴格控制同隸屬於一家金融機構的證券經營單位的數量,可以減少幾家證券經營機構聯手操縱市場的可能。但這並不能杜絕幾家證券經營機構聯手操縱市場的現象。因為即使沒有關聯關係的證券經營機構也有可能為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而聯手操縱市場,因此,實施措施只是預防的手段之一。

四、嚴格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將自營資金與其他資金分開

美國證券法規規定自營商應擁有專為自營而準備的25萬美元以上的資金。我國法律也規定:證券經營機構要將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分開。但對如何分開,卻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必須強調證券經營機構自營資金和經紀資金分開。也就是說,證券經營機構應該用獨立的一/文祕站-您的專屬祕書,中國最強免費!/部分資金進行自營業務。並且應該有單獨的財務報告。資金是從事證券業務的基礎,如果不將證券經營機構自營資金與其經紀資金分開的話,就為證券經營機構利益其他客戶資金進行自營業務創造了便利條件。同時也使得證券經營機構的關聯更為複雜。更有甚者會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利用客戶儲蓄款或保證金從事自營業務而又虧損,無力彌補漏洞。在這裡,筆者建議,自營證券經營商每月應將其庫存的證券列表送到證券交易所備查。

五、建立證券經營機構的自律協會

對證券經營管理商的管理應實行雙層次的管理體制。一方面受到證券管理部門的行政監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受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業協會的行業管理,保證證券經營機構的自我機制,自律協會可以進一步制定證券行業的組織章程,對證券經營機構規定相應的行業紀律、行業道德,以約束證券經營機構的行為,保障證券市場的有序性、規範性。

六、顧客優先原則

證券交易的基本原則是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定單大優先。但美國證券法卻規定自營商購買證券時,出價如與場外客戶相同。儘管自營商叫價較早,定單較大。仍應客戶優先。對於這一點,我們覺得非常有實際意義。因為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作為投資者地位與其客戶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若不實行顧客優先原則,讓顧客吃證券經營機構的殘羹,會挫傷客戶的投資熱情,使證券市場成為少數幾個人的市場。因而,筆者認為,美國證券法規對證券自營商的這一點限制,很值得我國借鑑。尤其在目前一定要實行客戶交易席位與自營交易席位分開的原則。證券經營機構既是證券發行的承銷商,又是證券投資者,委託買賣的經紀商,在證券市場上扮演的角色最為敏感和重要。因而證券法必須對其的規範更為具體。從另一方面而言,證券經營機構中的證券自營業務由於佔有的資金、跑道、資訊和人才優勢應能獲得的比一般股民更多、更大的利益,但在實際上,機構自營也往往是虧多盈少,究其原因,也許是證券投資的特點和操作技巧所致,另一方面恐怕是自營業務的盈虧與操盤者的實際利益也沒什麼緊密聯絡,造成部分國有資產的的流失和超量損失。因此,進一步加強對我國證券經營機構管理的立法,完善證券立法的同時,我們還要結合我國證券經營、證券市場運作的改革,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特色的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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