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期權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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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期權的協議書1

甲方(發起人股東姓名):

股權期權的協議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益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公平、互利、誠信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公司《股權期權激勵制度》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之規定,就公司股權期權購買、持有、行權等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及公司基本狀況

甲方為  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公司設立時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元。甲方出於對公司長期發展的考慮,為激勵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權在乙方在符合本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以免費贈予方式獎勵乙方獲得甲方持有的公司 %(本合同簽訂時甲方擁有的股權佔公司註冊資本)。

第二條 股權期權生效日

雙方約定的股權期權生效日為:年  月  日;

乙方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滿3個月且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考核標準,即開始進入轉讓預備期。

第三條 預備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

在股權預備期內,本合同所指的公司  %股權仍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可參與旁聽公司的董事會,瞭解公司基本狀況,但甲方同意自乙方進入股權預備期以後,享有公司%股東分紅權,具體分紅時間依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執行。

第四條 乙方喪失獲得股權期權資格的情形

預備期的考核標準

1、乙方被公司聘任為_____________,應當保證完成當年的業務指標,業務指標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例如:完成公司指派的軟體研發工作,無重大過失)

2、甲方對乙方的考核每年進行一次,乙方如在預備期內每年均符合考核標準,即具備行權資格。具體考核辦法、程式可由甲方授權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執行。

第五條 乙方喪失獲得股權期權資格的情形

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喪失股權期權的獲得資格:

1.因辭職、辭退、解僱、退休、離職等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

2.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因違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履行職務時,存在違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6.沒有達到規定的業務指標、盈利業績,或者經公司認定對公司虧損、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7.違反設計工資/股權/技術等資訊保密協議導致資訊外洩的。

8.不符合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考核標準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六條 行權

甲乙雙方應當在約定的股權期權生效日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乙方成為公司的正式股東,依法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甲乙雙方應當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向乙方簽發股東權利證書。

第七條 股權轉讓協議/乙方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

乙方成為公司股東後,其股權轉讓應當遵守以下約定:

1. 乙方有權轉讓其股權,只能依次轉讓給(公司法人)在(法人)不接受其股份時依次轉讓給(負責人),(負責人)不接受時再轉讓給其他股東,每股轉讓價格雙方協商,原則上不低於公司上一個月財務報表中的每股淨資產價格。

2.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公司股權用於設定抵押、質押、擔保、交換、還債。乙方股權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參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執行。

3. 甲乙雙方無論任何原因解除勞動關係時,乙方需要依據第七條第一點完成轉讓其股份的手續。

第八條 關於免責的宣告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簽訂本股權期權協議是依照合同簽訂時的國家現行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的。如果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變化致使甲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的,甲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本合同約定的行權期到來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公司因破產、解散、登出、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或者不能繼續營業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併購、重組、改制、分立、合併、註冊資本增減等原因致使甲方股權變化時,甲乙雙方作為同一單元同事承擔股份變化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任何糾紛,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附則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內容如與《 有限公司章程》發生衝突,以《 有限公司章程》內容為準。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有限公司儲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蓋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股權期權的協議書2

甲方(發起人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益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就公司股權期權購買、持有、行權等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及公司基本狀況

甲方為公司的原始股東,本合同簽訂時甲方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甲方出於對公司長期發展的'考慮,為激勵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權在乙方在符合本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有權以優惠價格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  %股權。

第二條  股權認購預備期

乙方對甲方上述股權的認購預備期共為 年。乙方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連續滿兩年並且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考核標準,即開始進入認購預備期。

第三條  預備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

在股權預備期內,本合同所指的公司  %股權仍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進入股權預備期以後,讓渡部分股東分紅權給乙方。乙方獲得的分紅比例為預備期滿第二年享有公司 %股東分紅權,預備期第三年享有公

司  %股權分紅權,具體分紅時間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執行。

第四條  股權認購行權期

乙方持有的股權認購權,自  年預備期滿後即進入行權期。行權期最長不得超過  年。在行權期內乙方未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權的,乙方仍然享有預備期的股權分紅權,但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股東其他權利。超過本合同約定的行權期乙方仍不認購股權的,乙方喪失認購權,同時也不再享受預備期的分紅權待遇。

第五條  乙方的行權選擇權

乙方所持有的股權認購權,在行權期間,可以選擇行權,也可以選擇放棄行權。甲方不得干預。

第六條  預備期及行權期的考核標準

1.乙方被公司聘任  經理和中層管理人員的,應當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狀況良好,每年年度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__%或者實現淨利潤不少於人民幣_____萬元或者_______________;

2.乙方被公司聘任  經理,應當保證完成當年的業務指標,業務指標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同時符合本條第1、2款所指人員的,應當同時滿足前述兩款規定的考核標準;

4.甲方對乙方的考核每年進行一次,乙方如在預備期和行權期內每年均符合考核標準,即具備行權資格。具體考核辦法、程式可由甲方授權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執行。

第七條  乙方喪失行權資格的情形

在本合同約定的行權期到來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包括預備期及行權期),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喪失股權行權資格:

1.因辭職、辭退、解僱、退休、離職等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

2.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執行職務時,存在違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6.沒有達到規定的業務指標、盈利業績,或者經公司認定對公司虧損、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7.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考核標準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八條  行權價格

乙方同意在行權期內認購股權的,認購價格為  ,即每 %股權乙方須付甲方認購款人民幣元。乙方認購股權的最低比例為%,最高比例為%。

第九條  股權轉讓協議

乙方同意在行權期內認購股權的,甲乙雙方應當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乙方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股權認購款後,乙方成為公司的正式股東,依法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甲乙雙方應當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向乙方簽發股東權利證書。

第十條  乙方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

乙方受讓甲方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後,其股權轉讓應當遵守以下約定:

1.乙方有權轉讓其股權,甲方具有優先購買權,即甲方擁有優先於公司其他股東及任何外部人員的權利,每XX%股權轉讓價格依公司上一個月財務報表中的每股淨資產狀況為準。甲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公司其他股東有權按前述價格購買,其他股東亦不願意購買的,乙方有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轉讓價格由乙方與受讓人自行協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2.甲方及其他股東接到乙方的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公司股權用於設定抵押、質押、擔保、交換、還債。乙方股權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參照《公司法》

第73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關於聘用關係的宣告

甲方與乙方簽署本協議不構成甲方或公司對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關係的任何承諾,公司對乙方的聘用關係仍按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關於免責的宣告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簽訂本股權期權協議是依照合同簽訂時的國家現行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的。如果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變化致使甲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的,甲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本合同約定的行權期到來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公司因破產、解散、登出、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或者不能繼續營業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任何糾紛,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附則

1.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儲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年 月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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