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來源:才華庫 2.92W

現行《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2007年4月釋出,2013年2月進行過修訂。近年來期貨行業發展較快,為進一步提高期貨行業風險監管指標體系的適應性和有效性,加強期貨公司監管,促進期貨公司穩健經營,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要求,我會對現行淨資本監管制度進行了修訂,並提升為部門規章。同時,我會制定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編制與報送指引》,作為實施該規章的配套檔案。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本次調整內容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提高最低淨資本要求至3000萬元,加強結算風險防範;二是按流動性、可回收性及風險度大小進一步細化資產調整比例,提高淨資本計算的科學性;三是調整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提範圍與計提標準,提升風險覆蓋全面性;四是進一步強化對期貨公司的監管要求,加大監管力度。

2016年10月28日,我會就《辦法》及配套檔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11月28日,共收到15家單位書面反饋意見36條。從反饋意見情況看,社會各界對《辦法》及配套檔案總體認可,普遍認為指標體系立足期貨市場與期貨行業的風險特徵,監管標準適應期貨行業發展階段,有利於促進期貨公司進一步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我會綜合考慮行業現狀和監管實際,對《辦法》及配套檔案進行了調整。

考慮到行業適應性和市場承受力,為確保《辦法》及配套檔案平穩實施,將給予過渡期,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期貨公司應根據自身資本結構和業務發展需要,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全面提升抗風險能力。我會將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原則,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管,促進期貨行業健康發展。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最新版還未公佈,大家可以先了解下舊版O(∩_∩)O~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舊版)

  (2007年4月18日證監發〔2007〕55號公佈 根據2013年2月21日證監會公告〔2013〕12號《關於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淨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準。

第四條 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或者做出向股東分配利潤等可能對淨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

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情況等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檔案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淨資本、淨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淨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準計算風險資本準備,並建立風險資本準備與淨資本的對應關係,確保各項風險資本準備有對應的淨資本支撐。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淨資本是在期貨公司淨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專案及其他專案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淨資本的計算公式為:淨資本=淨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

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

第九條 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採取不同比例對應收專案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計算淨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專案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淨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計算淨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專案加回。

除“期貨風險準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淨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準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淨資本金額。

第十四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淨資本。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淨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並在計算淨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淨資本。

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淨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淨資本。

第十七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第三章 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一)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淨資本與公司的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三)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五)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

(六)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準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和公司的風險資本準備。

各項業務風險資本準備由各項業務規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風險係數)或按一定標準進行計算,加總各項風險資本準備得到期貨公司風險資本準備。

不同類別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最近一期分類評價結果對應的分類計算係數乘以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市場發展形勢及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可以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及最低要求、風險監管指標標準、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等內容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定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第四章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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