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經法模擬題目

來源:才華庫 2.45W

【多選題】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資設立一家普通合夥企業,其中約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權出資,企業的財務由甲負責。2015年4月,該合夥企業虧損巨大。5月,見股市大漲,在丙不知情的情況下,甲與乙直接將企業賬戶中的400萬元資金,以企業名義委託給某投資機構來進行股市投資。同時,乙自己也將上述房屋以600萬元變賣並過戶給丁,房款全部用來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資金所剩無幾。丙得知情況後突發腦溢血死亡。關於乙將房屋出賣的行為,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B.丁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C.丁無權要求合夥企業搬出該房屋

D.乙對合夥企業應承擔違約責任

 【正確答案】 B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乙用房屋的'使用權出資,房屋所有權並未轉移給合夥企業,那麼房屋的所有權人依然是乙,乙出賣房屋屬於有權處分,而非無權處分。

選項B正確。乙與丁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且房屋過戶至了丁名下,丁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選項C錯誤。丁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有權要求合夥企業搬出該房屋。

選項D正確。《合夥企業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據此可知,乙將房屋出賣給丁的行為違反協議的約定,應對合夥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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