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養成教育培養學生的良好習慣論文

來源:才華庫 3.16W

論文摘要:基於誠信原則發展而來的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它注重對合同關係發展全過程的調整,實現了合同當事人間利益的實質公平,因而得到各國理論界和司法界的廣泛認可本文對附隨義務的概念及有關理論學說、合同附隨義務的發展淵源及其價值論基礎以及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等基本問題進行探討與研究。

加強養成教育培養學生的良好習慣論文

論文關鍵詞:合同附隨義務誠實信用合同義務法律責任

1附隨義務的概念及有關理論學說

附隨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和客觀化,充分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利益衡量功能。關於附隨義務的概念有多種觀點。大陸法系國家在制定法中沒有附隨義務的明確稱謂,法學界亦無統一概念稱謂。德國學界對附隨義務的概念名稱為“從屬性義務”。而英美法系國家則通過大量判例,確定在合同中除約定義務外尚有各種形態的誠信義務,如告知義務、勸告義務、保護義務,忠實義務、提供情報義務等,也未對這一類義務有統一的稱謂。我國臺灣地區法法學界有稱之為附從義務,有稱之為附隨義務。王澤鑑先生認為,稱為附隨義務較能表現這類義務的特徵,大陸學界顯然接受了這一觀點,一致稱為附隨義務。可見,附隨義務在稱謂上不一,其概念內涵也是觀點紛呈。

此觀點說明了附隨義務的非約定性和非法定性特徵。王澤鑑先生認為,附隨義務是指法律無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但為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並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負擔的義務。此觀點在說明附隨義務特徵的同時,還說明了附隨義務為利益衡量的結果。王利明先生認為,附隨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應當承擔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由於此種義務是附隨於主給付義務的,因此稱為附隨義務。

此觀點著重說明附隨義務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關係問題,但未指明附隨義務的特徵與我國《合同法》第6O條第2款的規定相一致。在我國法學界還存在附隨義務概念的廣義說和狹義說之分。有學者認為,附隨義務不僅僅是表現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在合同成立前以及合同終止後,都會發生附隨義務。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在構建附隨義務理論時將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與合同履行中的照顧、保護、協作等義務,統稱為“附隨義務”。與之不同的觀點則認為,附隨義務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或周全保護債權人之人身或其財產利益,債務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保護等給付義務以外之義務。

2合同附隨義務的發展淵源及其價值論基礎

2.1發展淵源

羅馬法時期,合意契約作為羅馬市民和外邦人的交易形式,是典型的誠信契約。隨著商業的發展,羅馬人不可避免地要與外邦人打交道,而市民法上的'交易形式不能為外邦人使用,即使能使用,也是極不方便的。為此,外事裁判官不得不接受把市民法上的複雜交易形式簡單化的商業實踐,承認以單純合意締結的合同。當發生糾紛時,合意契約不像要式契約那樣極為容易確定權利義務,於是外事裁判官在程式中加入“依誠信應該”字樣,據此在當事人之間課加合理的不確定義務。

隨著時間的流逝,萬民法上的交易進入了市民法。內事裁判官吸收了“依誠信應該”的程式,它逐漸發展為市民法上的誠信訴訟。

進入20世紀以後,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進入壟斷時期,社會貧富分化,格式合同普及,契約自由逐漸成為強者凌駕弱者的幌子,這時的它給予人們的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其無限制的發展帶來的卻是結果上的極不公平。於是各國紛紛開始限制和修正契約自由原則,從強調形式上的自由轉向追求實質上的公平、正義,由此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契約自由的“正義”尺度得到了普遍適用,附隨義務於是伴隨著契約自由原則的衰落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興起而產生了,其功能在於使當事人的權益獲得完美的實現,以體現法律公平、正義之終極目的。

2.2附隨義務的價值論基礎——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體現著源於自然法的公平、正義思想,要求從事交易的人恪守信用,互不欺詐,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也要保護交易相對方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並不確定,隨著特定案件而具體化,其目的在於平衡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是道德價值在法律上的體現。誠實信用最初是社會為維護交換的和平與穩定,要求每一個從事交易的人都應遵守誠實善良、恪守信用的普遍道德。19世紀末2o世紀初,大陸法系民法已經意識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對於彌補上述差距有重大意義,於是在法典中引入誠實信用原則這一一般性條款。《德國民法典》首次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債法中的地位。誠實信用原則地位的確立帶來了大陸法系立法權與司法權的一次重新分配,法官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大量的判例活動。“附隨義務”也正是基於誠信原則在法官的判例中產生的。 我國《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表明在我國,誠實信用已經成為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對當事人雙方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所提出來的要求,它不僅規範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義務,而且要求當事人承擔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42、43、60、92條規定了當事人在合同發展的各個階段中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的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和後合同義務。

3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

附隨義務產生於合同發展的不同階段,違反不同階段的附隨義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性質不能一概而論,須依據合同發展的不同階段分別定性。

3.1締約過失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42條對締約過失責任作了明確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一方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一般存在於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但在合同有效的場合也同樣可能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將締約過失責任既非侵權責任又非違約責任的一種新型民事責任。締約過失是合同締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特定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侵害,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形成了一種非侵權法上的接觸和信賴關係,因此在行為標準、歸責原則、舉證責任、時效期問等方面均不能適用侵權法的一套法律規則。締約過失責任不以有效合同存在為前提,且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它是合同責任的一個分支。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當事人之間必須已經為締約實施了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並受該行為的約束,而另一方對此行為將產生合同能夠成立的合理信賴。

3.2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有效合同中的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附隨義務既可以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存在,也可以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產生,無論其來源如何,均不影響其作為合同義務的屬性,對其違反將產生違約責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附隨義務還可能產生加害給付。加害給付作為一種特殊的違約形態,表現在債務人不僅實施了不符合債的規定的履行,而且此種履行造成了債權人固有利益的損失。加害給付是一種同時侵害債權人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的不法行為。合同法上的加害給付,必須以合同關係的有效存在為前提,並且該固有利益的損害與合同之間存在關聯性。加害給付是將侵權法保護的固有利益合同化,是侵權法向合同法的位移,加害給付將導致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3.3後合同責任

合同履行完畢後,當事人間的信任關係並不立即消滅,作為合同信任關係的延伸,當事人間仍存在後合同義務,如保密義務。但是對於違反後合同義務產生的法律責任性質,理論界尚未形成通說。筆者認為,違反後合同義務產生後合同責任。後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一樣,屬於合同責任的範疇,既非違約責任又非侵權責任。違反後合同義務不屬於違約責任,因為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結束,違約無從談起;若將其納入侵權責任,顯然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注意、保密、協助等附隨義務不同於發生在兩個毫無關聯的主體之間的屬於侵權領域的一般義務。因此原合同當事人仍需承擔特定義務,這種義務來源於誠信原則,違反了此義務便要承擔後合同責任。

4結語

合同附隨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具體表現,是合同安全價值和效益價值的要求,對於實現合同當事人利益平衡和合同利益最大化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未來民法典應當繼承現行《合同法》中附隨義務的相關規定,但仍需要再進行一些完善,特別是在立法中應明確合同附隨義務制度的歸責原則和法律救濟措施,確保司法審判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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