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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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正式確立於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將原來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仍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對此處的“申訴”,1991年《民事訴訟法》沒有作詳細規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才將此款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至此,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審申請,而不是申訴。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向原審申請再審。因此原審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面臨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將會增多。對於立案部門來說,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訴案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本文試圖從立案審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請再審與刑事申訴、行政申訴的區別,以期更好地開展立案審查工作。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

 一、提交訴狀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申訴狀,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絡方式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因此,對於刑事申訴,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

2、行政申訴

對於行政申訴應提交的訴狀,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作出規定,按理應提交的是“行政申訴狀”。但是《行政訴訟法》解釋卻沒有申訴的規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條用“申請再審”來表述。因此,筆者認為,對於不服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訴狀”或“行政再審申請書”均可。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因此,對於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若當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訴狀”,應向其釋明讓其更改為“民事再審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不同

1、刑事申訴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有權提起申訴的人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按《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案外人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因此,有權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訴

按《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的規定,有權提起行政申訴的只有當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是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此,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有當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請客體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刑事申訴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行政申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及《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行政申訴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生效行政賠償調解書。

3、民事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及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民事申訴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生效調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08條的規定,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而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07條、209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破產還債程式審理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四、申請期限不同

1、刑事申訴

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刑事申訴的期限沒有作出規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條規定了刑事申訴一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超過兩年提出申訴:(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生效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應當在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但對生效的行政賠償調解書,“可以在二年內”申請再審,沒有規定起算時間。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對生效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起算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亦為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因此,對生效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申訴,亦應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3、民事申請再審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以下情形,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提出:(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期限,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對於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因《民事訴訟法》已修改,筆者認為,對於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期限,除了上述條款規定外,還不應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長期限即六個月,因此,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為“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五、管轄法院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刑事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未經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的疑難、複雜、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行政申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對於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應當向做出原判決、裁定、調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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