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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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是個人、單位、集體向組織、領導提出請求,要求批准或幫助解決問題的專用書信。 申請書的使用範圍相當廣,種類也很多。

民事再審申請書格式

  民事再審申請書格式【篇一】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20××)××字第××號×××,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書抄件(或影印件)一份

申請人:×××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格式【篇二】

(一)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列為“再審申請人”。被申請方列為“被申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只列再審申請人。

(二)“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後的.括號中按照“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或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或二審被上訴人”列明當事人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

(三)當事人名稱變化的,在名稱後加括號註明原名稱。

(四)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自然人職業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外國籍或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應註明其國籍及所處地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五)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寫為“住(具體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寫為“住所地:(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

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區的,寫為“××省(直轄市、自治區) ××市××區(具體地址)”;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縣、市轄縣級市的,寫為“××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市)(具體地址)”,不寫所在地級市(地區)。如有兩個以上當事人住址相同,應當分別寫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寫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該公司(或廠、村委會等)董事長(或廠長、主任等職務)”。

(七)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寫為“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代理人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應當分別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律師與律師共同擔任委託代理人的,實習律師寫為“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委託代理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寫為“委託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受所在單位委託代為訴訟的,寫為“委託代理人:×××,該公司(或廠、村委會等)工作人員(可寫明職務)”。

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寫為“委託代理人:×××,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近親屬的,還應當在住址之後註明其與當事人的關係。

(八)訴訟地位與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代理人姓名之間用冒號隔開。

(九)一方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明確表示參加訴訟的,列其繼承人為當事人,但應在其後加括號註明其與原當事人的關係。

  民事再審申請書格式【篇三】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聯絡方式、住址等)。

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聯絡方式、住址等。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聯絡方式、住址等)。

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聯絡方式、住址等。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案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號民事 書,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XX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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